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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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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摘要
近年来,刑事和解已进入普通大众的探讨话题。前不久涉及到的李天一强奸案和“李刚”事件,都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大讨论,其中“私了”、“庭外和解”的八卦消息满街飞,直接影响到了人们的价值观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司法机关自下而上发起的一场司法改革尝试——“刑事和解”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刑事纠纷解决机制,从全新的视角对加害人、被害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予以评价和定位,在执法理念上从追求对犯罪人的惩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为重点,转变到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主张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具有其独特的存在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形式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分析等入手,探寻形事和解制度与我国思想文化的背景、形事政策、司法资源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契合点,在此基础上对刑事和解的构建提出初步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价值分析、可行性分析、制度构建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种与传统的形事司法制度从内在理念到外在表现形式完全不同的司法模式----形式和解制度在西方许多国家出现并发展起来。刑事司法和解制度作为世界现代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的司法模式,是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对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诸多弊端进行反思和批判的成果,虽然还没有完整的体系,但它一出现就显示了非常强烈的活力和生命力。它的出现是世界性司法进步,具有革命意义的举动。虽然直到今天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法律舞台上还没有被正式确认,但它的作用在一些案件的解决中显现了出来。笔者认为在国际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从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加害人公共利益三者的平衡,有利于防控犯罪实现刑事司法应具有的价值着眼,研究刑事和解的内涵和实质,探究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及含义
近年来,刑事和解已进入普通大众的探讨话题。前不久涉及到的李天一强奸案和“李刚”事件,都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大讨论,其中“私了”、“庭外和解”的八卦消息满街飞,直接影响到了人们的价值观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我国的刑事领域中,“私了”已经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和行为方式,它在影响人们的生活秩序的同时,也潜移默化的塑造着人们的秩序观念与交往方式,特别是在农村落后地区,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对刑事和解的司法问题认识模糊,认为刑事和解就是“私了”。究竟什么是刑事和解制度呢?
关于刑事和解的定义,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诸多不同的主张。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对刑事和解的定义采用了其他国家比较通行的表达方式,即: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R)即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在我国,对于刑事和解的概念理论界众说纷纭,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私了”,刑事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被害人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犯罪人则给予被害人物质赔偿。刑事和解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主动直接和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任何第三方的加入。 这种定义会导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调停人的帮助,使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之间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人因此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刑事和解需要第三方(非国家机关)加入调解,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被动直接和解。 种认为刑事和解应当由非国家机关充当调停人的观点也不太恰当,因为非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不足,不能充分掌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无法确保和解协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直接协商,促进双方交流,从而确定解决方案,目的是为了恢复之前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人因此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刑事和解是在司法机关的主导下,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被动直接和解。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刑事和解制度概念的完整表述应为,特定的犯罪发生后,经司法人员充当中立的调停人,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如何解决刑事纠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劳务补偿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同意或者请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司法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核心在于恢复因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其最终价值目标是为了缓和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一)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刑事犯罪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冲击和破坏,和谐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保障了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进行有效的调控和预防,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体现了司法民主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以其便捷、公平、民主等特点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多元化的解决纠纷,进行司法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它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与和谐社会的特征是一致的,并能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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