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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权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协调与平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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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所具有的公开性与个人隐私本质的秘密性是一种天然的对立,二者所要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且一些行为活动于相同的领域,例如,借助新闻媒体通过新闻采访和报道的舆论监督对于部分人的个人隐私就可能带来一定程度的侵犯,产生冲突。
例如,自“人肉搜索”一词问世之日起,其在法律上涉及侵犯个人隐私问题的争论就没有休止过。 “人肉搜索”将搜索对象的家庭住址、家庭成 员情况等个人私密信息公布在网络上,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又如去年发生的李某某等5人轮奸案,由于新闻媒体的过度炒作,成为街头巷议的热门话题,对于作为未成年的李某某及其父母造成极大的压力,甚至有舆论左右司法之嫌。
(二)舆论监督与个人隐私保护冲突发生的原因
1.内在因素——表达自由与个人隐私本身的对抗性
表达自由是舆论监督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充分的享有表达自由,才有可能实现舆论的监督。而表达自由与个人隐私本身存在的对抗性决定了舆论监督与个人隐私保护也就有着必然的冲突。一方面,公众要求了解社会上新近发生的新闻等社会信息,任何新闻都必定和人相关,而且很大可能和自然人的隐私相关,公众对新闻等社会信息知晓的越详细就越容易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个人有不受干扰和干涉地进行社会活动和私人生活的自由,但是自然人也是社会一员,摆脱不了社会生活,甚至卷入新闻事件,个人信息也是社会信息的一部分,个人越想保护自己隐私不为他人知晓,就越容易影响公众对社会新闻等信息知晓的自由。因此,两者的范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外在原因——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个人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社会呈现多元化,这就决定了人们的利益追求和价值观都有很大差异。人们理解各种权利的出发点都是本着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因此难免会经常导致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舆论监督和个人隐私就是这种冲突中的一种。由于相关立法的模糊和不完善,使得这种冲突在很多时候显得更为激烈和明显。
从立法层面来看,一方面,我国《宪法》并没有将个人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规定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中,这对于准确界定个人隐私的概念和内容带来很多的麻烦。同时,在我国民事领域和诉讼领域范围内的关于该项内容的立法也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在这个媒介发展迅速、公民更注重行使自身权利的新时代,舆论监督的力量引起了大家的重视,但是关于这一概念的法学界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似乎并没有与时俱进。两者本质上保护的法益就不同,再由于在立法层面上的欠缺,导致其需要明确区分时的含糊,使得二者冲突的存在成为了必然。
四.舆论监督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协调平衡
(一)舆论监督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的原则
笔者认为,要实现舆论监督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必须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1.区分保护原则
该原则主要是针对行为是否在公共场合发生进行区别对待。隐私具有私密性,如果在公开场合报道披露的一些信息一般不能算作侵犯个人隐私。但也要区分情况:对于出现在公开场合的公众人物,只要对方没有采取不适当手段,一般公开隐私不构成侵权;对于出现在公开场合的非公众人物,远距离进行拍摄不构成侵权,近距离拍摄则要经权利人同意,未经同意就构成侵权。
2.权利人同意原则
只要权利人同意放弃某项个人信息、个人活动或者一定领域的个人隐私,那么该部分内容就可以进行公开的报道,从而进行舆论监督。当然,如果是权利人自己的言论导致相关热议,进而引发的舆论监督是不属于侵权的范围的,是属于当事人同意而平衡了二者的冲突。
(二)舆论监督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手段
在宏观的角度上讲,从公共利益出发,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建立“法律规制,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机制。直白说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侵犯了他人隐私不构成侵权,此种情况下的个人隐私法律不予保护。个人或者传媒对涉及公共利益事实的传播或者报道,只要不是对社会公序良俗进行粗暴及攻击性的误导,也不是明知错误而刻意为之,而是为了揭露社会实际存在的某个阴暗面或者其他,使大家行使知悉权,进而行使监督权,即使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也可以免除相关的责任。在大众价值观认可此项选择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行业行规的规范,更好的确定二者各自的范围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明确舆论监督侵犯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以把握好矛盾中的平衡点。
(三)适合我国的平衡之路
首先,通过立法清晰界定舆论监督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对于相关的权利和权力进行法律明确。比如,加快制定《新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加强对个人隐私的民法保护,在《刑法》中设立侵犯个人隐私的罪名。
其次,要明确侵犯个人隐私的相关的民事责任。其实包括物质赔偿责任和非物质赔偿责任。因为个人隐私侵犯随之而来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对于非物质赔偿责任和具体形式的规定就尤为重要。
最后,是要适度加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冲突案件一般具有个性化的特点,不同的案件处理很难共通于同一规则原则。此时,为了最大限度的达到真正的公平,即平衡个案的利益,加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成为了有效平衡二者冲突的必选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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