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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字号品牌的法律保护探索(二)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论文格式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www.lwgsw.com,更多论文,请点论文格式范文查看 待改善是制约老字号发展的另一个问题。这一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大的法律环境下,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二是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一)宏观法律现状
任何主体获得法律保障的前提是具备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属性。法定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老字号企业也一样,要获得法律的保护,首先需要明确字号本身在法律中的权利属性及地位。
1、老字号权利属性辨析明确。将字号作为一项权利是展开法律保护的前提,对于字号权属于私权利应无疑问,而对于将字号权作为哪一种私权利予以界定,学界存在较大的分歧,目前主要有单一权说、复合权说和知识产权说。单一权说按照私法调整的对象不同分为人格权说和财产权说。持财产权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虽然字号经过登记后由特定的商事主体取得了使用权,但这项权利可以由所有权人依法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设置抵押,完全区别于人身权不能转让的特点,具备了财产权利的特征和属性,因此宜将字号权认定为财产权持人格权说观点的学者则认为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享有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商业形象权等人格权利在内的独立权利,而字号是企业之间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具有象征的意义,与商事主体密不可分,因此字号权是企业名称权的权利表现之一,属于人格权范畴并具有人格权的专属性特征。
2、我国目前法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现代市场经济竞争异常激烈,仅仅依靠企业的自律实现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转是不现实的,只有在相关法律规范下市场主体才能开展有序竞争,因此完备的法律制度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法律尚未确立起老字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法律保护,对于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老字号,一旦遭遇商标抢注等侵权纠纷时,就不可避免地处于劣势地位,而极负盛誉的老字号往往又是国内外市场争夺的焦点,因此大部分老字号陷入商标侵权之争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同仁堂”、“六必居”、“老干妈”、“王致和”、“竹叶青”等耳熟能详的老字号都曾身陷商誉被侵害或者侵占的境地。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无关于字号权的专门规定,只是在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中间接地提到企业字号,而关于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法律也寥寥可数。涉及字号保护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这两份规范都分别在企业名称的定义中指出字号属于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且字号是唯一一个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构成要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企业名称登记事宜,并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同时《民法通则》明确了企业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17,《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就企业名称权转让事项做了细化规定。从这些零散的法律规定中,可以总结出目前我国对字号的权利确认内容有:
(1)、字号创设权。主体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企业的字号,并结合行政区划、行业属性和企业组织形式为企业命名;(2)字号专有权。主体拟定的包含字号在内的企业名称一旦经过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即在特定区域内取得专有权,任何人不得侵害;第三、字号转让权。拥有字号专有权的主体在获得登记机关批准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转让包含字号在内的企业名称,并因转让行为丧失权利主体资格。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字号权的法律地位之后,以何种途径对其加以保护是立法的重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尚未将字号纳入权利范畴,更谈不上保护。民事立法中虽然对字号权的保护予以肯定,但保护范围受制于行政区域及行业所限,多以列举的形式罗列侵害企业名称的形式,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仅禁止同行业之间侵害字号的行为;第二、侵权的行为多限于对企业名称、字号的相同或者相似适用,保护范围极为狭窄。而在现实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不法之徒侵犯字号的方式和段可谓层出不穷,早已不限于简单套用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名称、字号,侵权的触角早己触及商品的包装、标签、营业用具样式、营业人员着装、广告等方面,这己然超出了民事立法对企业名称仅在某一区域某一行k加以保护的范围。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一些新的理念,在立法模式上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结合的方法,在认定标准上采用“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泛化的价值理念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价标准,超越/同质模范的限制,将道德、正常人的判断识别能力纳入成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参照标准,有效扩展了法律对侵犯企业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范围,增强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灵活性。在知识产权法、民法难以仅就企业名称、字号的保护做出大范围调整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字号保护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针对侵害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规定,但该规定比较模糊,在适用中操作性较为有限。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侵犯企业名称、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细化规定,但对于盗用他人字号进行异地登记、将他人字号抢注为商标等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仍然没有顾及,在当下侵害字号行为泛滥的情况下,这不得不说是个瑕庇和遗憾。
3、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目前关于老字号管理和保护方面的法律和相关规定的整理和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现阶段对老字号的管理工作还有很多漏洞,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字号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没有任何的法律规范出字号权这一概念,仅在《民法通则》中提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名称可称之为字号。即使在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中,也只是强调对企业名称这一整体的保护,禁止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相同或者相似企业名称的使用,对跨地域、跨行业的字号侵权毫无意义,在本质上淡化了字号的识别功能和标识价值,造就了字号侵权严重而维权异常艰难的环境,为其他企业“搭便车”行为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第二、缺乏将老字号作为驰名商号的特殊保护。在商标法中有驰名商标的概念,用以保护那些质量卓著,广为公众知晓的商标,在注册原则、保护范围、保护力度方面都有较大倾斜。老字号可以看作是字号里的驰名商标。建立驰名商号制度,在较大范围内赋予驰名商号唯一效力并对如何确认驰名商号、如何跨行业保护、如何制裁侵权行为做出相关规定。但目前的法律规范对此可谓一片空白。
第三、商标与字号的竞合处理规则有待明确
商标和字号都可以作为商品的标识,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上文已有轮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对商标权予以首肯,并对商标的组成、注册程序、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及相应保护措施予以详细规定。而字号权尽管与商标权多有相似,但由于本身权利属性不明确,难以与商标权放在一起讨论。一旦老字号被抢注成功,那么获得注册商标一方就凭借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占有绝对的优势。关于创设字号权法律规范的设想,不能仅仅是在知识产权法中获得一席之地,:还要与商标权做出明确划分,并建立相应的竞合处理规则。
三、我国老字号企业法律保护的建议
中华老字号是对我国传统生活方式的反映,承载了悠远的历史文化,具有较高的文化研究价值和商业开发价值,在大部分老字号日渐衰落的今天,对老字号展开抢救性保护工作十分必要。开展老字号企业保护工作,要从企业衰退的原因下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从完善法律保护和加强行政扶持、管理等方面着手,多管齐下,为老字号企业振兴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一)立法完善:补充字(商)号权立法
针对到前我国对字号权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的状况,结合现行法律制度,对字号权的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字号权建立权利框架
我国现行立法仅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屮提到字号属丁-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民事法则将字号限缩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名称。字号在法律制度中无一席之地,无法成为企业寻求法律支持的依据。为了顺利开展老字号的维权工作,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字号权是一项集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立法体例中,既可以通过修正现行商标法增加字号权内容,也可以制定窄行的字号法或者商号法来予以规制。无论采用何种立法体例,都应当在法律规范中明确。
2、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
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了一些新的理念,将“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泛化的价值理念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价标准,有效扩展了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范围,增强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灵活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作为法律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确立了字号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以泛化的行为描述或者设置兜底条款的形式将侵害字号权的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列,在实践中出现新的字号侵权类型,字号法律制度无力调控之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发挥补充作用,实现法律的有效干预。
(二)建立驰名字号制度防止淡化
除明确字号的法律地位,还有必要就老字号、著名字号等特殊情形建立驰名字号制度。明确字号权为字号在法律制度中谋得一席之地,建立起了字号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字号权于行业和地域限制,对通用字号的保护己经足够,对避免老字号等著名字号遭抢注的情况仍然于事无补。而如果打破字号的行业和地域限制,规定字号登记后同商标一样取得全国范围内的适用效力显然不恰当。因为字号相较于商标而言具有更为广泛的适用范围、更低的适用要求和更狭窄的地域性特征,若像商标注册一样打破地域限制,赋予其全国范围内的效力,会增加行政审核的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抑制主体中请使用字号的积极性,也会增强字号和商标二者的模糊性和可替代性,字号制度将毫无意义。要解决这一矛盾,最好的方法就是建立驰名字号制度,对老字号等具有显著特征的字号予以特殊规定和特别保护。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规定著名法人、商号不得注册为商标,这一点颇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1、王正志 中华老字号  法律出版社  2007
2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3、孔样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  法律出版社  1997 
4、黄晖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法律出版社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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