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
会计论文
金融论文
国际贸易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
轻化工程
德语论文
工程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信息计算科学
电气自动化
历史论文
机械设计
电子通信
英语论文
物流论文
电子商务
法律论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场营销
电视制片管理
材料科学工程
汉语言文学
免费获取
制药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装工程
模具设计
测控专业
工业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应用物理
电子信息工程
服装设计工程
教育技术学
论文降重
通信工程
电子机电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食品科学
艺术设计
新闻专业
信息管理
给水排水工程
化学工程工艺
推广赚积分
付款方式
首页
|
毕业论文
|
论文格式
|
个人简历
|
工作总结
|
入党申请书
|
求职信
|
入团申请书
|
工作计划
|
免费论文
|
现成论文
|
论文同学网
|
全站搜索
搜索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论文格式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一)
本论文在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栏目,由
论文格式
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www.lwgsw.com
,更多论文,请点
论文格式范文
查看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经济迅猛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量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件数量和犯罪标的额都呈现出递增趋势,严重破环金融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2年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显示,2011年我国信用卡新增发行量5500万张,累计发行量己达2.85亿张,交易笔数达到28.5亿笔,交易金额达7.56万亿元。我国严厉打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态度是明确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受制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司法实践中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情节,如何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仍存在很多争议。本文将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犯罪主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进行讨论。
一、总体概述
(一)恶意透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是法律对恶意透支行为最为直接和明确的界定。我们一般把透支行为区分为善意与恶意两种类型。对于如何区分善意与恶意一般有两种观点:一是以持卡人是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区分,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认定为恶意,反之则认定为善意;二是以行为人是否透支超过了刑法规定的限额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是否归还进行区分,如果没有超过限额且按时归还则应认定为善意,反之则是恶意。
目前第一种观点得到了较多的赞同,与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较为契合。对于某一罪的认定,应本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第二个观点更便于实务中的操作,有客观归罪的倾向。因此,第一种观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客观事实时,也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作了充分的思考,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遵守,应当予以肯定。
(二)国外立法情况
国外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规定是比较成熟的,也有较长时间的实践经验,但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瑞士联邦和德国刑法典均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例如德国刑法典“诈骗和背信”章节中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情形、罚则和排除条款。与德国、瑞士等国的规定不同,日本刑法典没有将恶意透支规定为犯罪,实务中将恶意透支按照诈骗罪论处。加拿大、俄罗斯两国刑法中没有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三)我国的立法沿革
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时间较晚,但是立法进程较快,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银行还没有广泛开展信用卡业务,也不存在设立恶意透支犯罪的实际基础,所以1979年《刑法》并没有对恶意透支行为加以规定。随着金融业在我国的发展,为适应管理需要解决现实执法中出现的无法可依的问题,1994年公安部制发了《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对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的案件认定提出要求。随着司法实践的积累和迫切需要,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解释层面对恶意透支犯罪作出了规范。真正确立信用卡犯罪是1997年《刑法》,97《刑法》第196条规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此,我国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范雏形基本形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经济活跃度的提升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将会呈现日益高发的去趋势,所以,对于本罪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厘清罪与非罪,本罪与他最的界限,为司法实践以及经济平稳运行提供理论基础。本文主要研究方向是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切入点,以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等方面的深入分析为重点,找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力求为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持卡人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如何认定持卡人在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一是信用卡合法持卡人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二是合法持卡人以及非法持卡人都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三是骗领信用卡的持有人也是本罪的犯罪主体。第一种观点缩小了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范围,但是具有一定合理性,只有当事人以自己名义办理信用卡才能成为恶意透支行为人。实践中,如果仅仅将合法持有人作为“持卡人”将大幅缩小本罪的适用范围。同时,应当注意到,刑法与其他民事法律中对于“持卡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不能完全按照与银行签订信用卡协议理解“持卡人”。第二种观点将非法持卡人认定为犯罪主体,使得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盗窃、伪造、变造信用卡并且透支的行为,一般以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而并不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全面。利用虚假身汾型骗领和虚假财产状况型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均是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持卡人”。“持卡人”应当既包括合法持卡人,也包括使用虚假财产状况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人。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1
/2/2
上一篇
:
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反垄..
下一篇
:
论民事执行难问题
Tags:
恶意
透支
信用卡
诈骗罪
相关
问题
研究
【
收藏
】 【
返回顶部
】
人力资源论文
金融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法律论文
物流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其他论文
保险学免费论文
财政学免费论文
工程管理免费论文
经济学免费论文
市场营销免费论文
投资学免费论文
信息管理免费论文
行政管理免费论文
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数学教育论文格式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物流论文格式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格式
营销论文格式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格式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教育管理毕业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毕业论文
心理学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中文系文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