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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反垄断法律规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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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表现………………………………………2
(一)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表现……………………………………2
(二)强制交易行为……………………………………………………………2
(三)拒绝交易行为……………………………………………………………2
(四)内部业务交叉补贴行为…………………………………………………2
二、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障碍…………………………………………………2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2
(二)关于公用企业的一些行业性立法如《电力法》、《铁路法》、《航空法》等。………………………………………………………………………………3
三、对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3
四、分解行政性垄断……………………………………………………………3
五、建立合理的价格管理制度…………………………………………………3
一、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表现
(一)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表现。目前我国尚处于经济转型的过程之中,法制及监督机制不健全,所以一些公用垄断行业把市场经营与行政权力相结合,借各种机会设法为自己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攫取高额垄断利润。据统计,由于电信业的不合理的计费方式,导致全国的消费者每年多支出266亿元。虽然近年来有些公用企业在经营方式、收费、价格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改革,但收效甚微,有的不合理收费反而更高。如河南某市为了搞好城市环境,下令取消所有的取暖小锅炉,实行市内集中供热。热力公司借此机会向用户收取高额入网费,收取的暖气使用费是锅炉取暖费用的3-4倍。许多用户因交不起昂贵的费用,只好放弃用暖气取暖。
(二)强制交易行为。公用企业以强行要求、设置服务障碍、强迫、推荐、差别待遇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他人购买、搭售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强制交易或搭售是公用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最惯用的手法。这些公用企业往往以商品质量、技术需求等为借口,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指定的商品,其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并将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被指定产品的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如:某自来水有限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水表及水表箱等辅助产品,而不得购买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供电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度表、电表箱,自行购入不予提供供电服务,并比同类商品的市场价位高,限制其同行竞争。铁路、民航部门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强制用户购买保险或者保价运输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用户购买商品的自选择权,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拒绝交易行为。是指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毫无理由地拒绝为另一企业或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照合同自由原则,企业有权决定与某个企业交易或拒绝交易。但是,企业拒绝交易的权利却不适用于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尤其不适用于公用企业。这一方面是因为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另一方面是除了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外,市场上没有相同、相似的产品或者服务供用户供消费者进行选择。现实生活中公用企业抵制交易的方式非常多,有的直接拒绝交易;有的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或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交易对方不满意时则拒绝交易。这就出现了社会上所讲的水霸、电霸等。
(四)内部业务交叉补贴行为在公用企业中。如果一个企业同时拥有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那么它便可以通过提高自然垄断业务的价格并降低非自然垄断业务的价格排挤竞争对手。而非自然垄断业务因价格下降而受到的亏损,则可由该企业提高自然垄断业务价格而增加的利润予以弥补。譬如在电力供应上,电网的拥有者同时又有许多供电企业,既使电网供电是采取公开竞方式,那么它还可以通过提高电网租用费,同时又让其下属企业降低供电价格排挤竞争对手来实现其独占市场的意图。
二、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障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该法第23条还规定了公用企业利用优势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使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12月又发布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4条列举了公用企业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种种行为。但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公用企业的滥用优势行为进行调查时,由于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公用企业往往采取抵制态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通知和制裁决定,公用企业通常也不予执行。这说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带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公用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是不太适宜的,其权威性、独立性都显得不够。
(二)关于公用企业的一些行业性立法如《电力法》、《铁路法》、《航空法》等。这些行业性立法针对公用企业是垄断性企业的特点,规定了公用企业在经营中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本行业企业市场行为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管理部门与其监管的企业有着相同的经济利益。当公用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消费者发生争议时,行业管理部门往往注重保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而不是其他经济组织及消费者的利益。这说明我国目前规范公用企业市场行为从法律制度到执法手段力度,公用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的严重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更重要的是,行业监管法带有保护垄断行业自身利益的倾向性。正如经济管制理论代表人物乔治·施蒂格勒所说:“管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管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
三、对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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