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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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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方面
经济法中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并用,甚至为了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更加强调经济法责任的无过错原则,但是其他部门法中更强调过错责任。其根本原因是经济法与其他部门的价值理念不同,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的实质正义和公平效率,而民法更强调形式上的公平与正义。因此,经济法在归责原则方面,由于其独有的价值,也存在着独立性。
四、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具体形态⑦
(一)民事责任形态
在任何一个部门法中,权利与义务都是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同样,在经济法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从本质上来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性质。但是与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相比,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则表现出一些自己的特色。例如,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对经济法主体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要比民法更为突出,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情况下是适用过错原则,而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的适用是有特殊规定的。此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责任通常是由违法行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引起的。而在经济法中,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的引起则不以此为限,有时即便是合法行为也会引起责任的承担,例如,经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或者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即使没有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也可以对经济法主体产生民事性质的责任。
(二)行政法责任形态
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基于特定的原因⑧,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行政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所给予的制裁或加予的其他负担。经济法是根据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从行政法体系中分离出来的,因而,经济法本身就带有行政法的痕迹。众所周知,在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过程中,通过私权介入和公权介入的双重模式进行调整,而公权介入的方式可以说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例如,在经济法中,有关行政机关可依法对违反的经济组织做出行政处罚,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经济职权和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者同样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从而对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提供补偿,返还财物,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方式来承担责任。
(三)刑事责任形态
刑事责任是所有部门法中最为严厉的刑罚。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其经济行为触犯了刑法,由人民法院对单位或个人给予刑事制裁⑨。我国对经济犯罪及其刑罚规定采取了三种方式:第一,在《刑法》中,对经济犯罪及其刑罚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例如《刑法》分则第三章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就是对经济犯罪的集中规定。第二,在经济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哪些经济行为应适用《刑法》中的条款。第三,《刑法》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此条规定实际上就是指出,经济法可以在刑法中还没有规定的经济犯罪行为之外,根据现实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行为作出相关的规定。
(四)经济法责任形态
经济法责任虽然可以在理论上得到论证,但是,如果不能在法律实践中总结出经济责任的具体形态,则仍然无法完整的解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责任的具体形态的提炼与挖掘,是独立性问题的关键一环。经济法责任具有以下责任形态⑩:1.惩罚性赔偿。现代社会中,参与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地位并不平等,特别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往往会凭借其经济优势而欺压其他的弱势群体。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的减少或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这在传统司法中是非常少见的。2.实际履行。经济法上的实际履行与民法上的实际履行不同,主要是针对国家和政府。在经济法中,国家和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和进行宏观调控,为经济的运行提供好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环境。如果国家和政府不作为,对经济的良性运行会非常不利。在这方面不能或不完全可能用国家赔偿的责任方式来替代,只能由国家或政府来实际履行。3.资格减免和信用减等。在市场经济中,主体资格对于经济法主体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可以通过对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的减免来对其进行惩罚,如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其进入某经济领域的资格等,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同时,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信用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更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因此,对某类主体进行信用减等,也同资格减免一样是一种惩罚。经济实践中,有些经济现象颇为引人注意,如信誉评价等级制度、各种黑名单制度等,都涉及到了信用问题,并使其成为相关主体需要承担的一种广义的责任形式。
结 语
由于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对经济法理论的不可或缺性以及经济法责任本身的独特性,经济法责任应该具有独立性是无可置疑的。关于经济责任如何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点出发。第一,我们必须将经济法责任限制在经济领域。从理论上,我们目前对经济责任所下的内涵非常宽泛,这也体现出了我们对此研究方法存在理论上的不足。另外,经济法责任有其自身的社会公共利益性,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均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我们在定义经济法责任时应该进行有效的区分,将其限制在经济领域。第二,加强有关经济法责任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对经济工作的立法尚存在不足,缺乏相应的完整体系,而对于经济法责任更是如此。由于没有硬性的规范、要求和纲领造成了经济法责任文本的缺乏和不规范。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加快《经济法总论》这一单行基本法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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