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正式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以下简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包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在内的约100多个国家,在2007年到2009年之间实施该协议,我国已于2010年在部分银行实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首次将法律风险(legal risk)纳入了银行资本充足率①监管框架,要求银行采用规定的方法计量法律风险,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其资本标准,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统一银行资本监管②规则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探讨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问题,有助于借鉴该协议体现的风险监管③理念,构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提高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性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定义 1. 我国监管当局对法律风险的定义 我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附录有关名词的说明中,对法律风险进行了列举型定义。根据该定义,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1)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2)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3)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法律风险的定义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划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种类型,没有专门规定法律风险管理问题,而是将法律风险纳入操作风险的范畴,在操作风险的章节中概括了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风险。本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关于法律风险的范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以列举的方式将下列情形引发的风险定义为法律风险:(1)不完善或者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或者业务文件;(2)现有法律可能无法解决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问题;(3)法院针对特定银行作出的判决;(4)影响银行和其他商业机构的法律可能发生变化;(5)开拓新业务且交易对手的法律权利不明确。 为了使商业银行在建立和实施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方面有一定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前述定义的基础上又作了概括性的说明,即“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ri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