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数:3625
法制监督中的作用的探索与完善【摘要】“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加上行政行为是管理活动,直接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群众对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各方面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和违法乱纪情节有切肤之痛,因而民众监督应当是在行政法制监督中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然而由于“李文娟事件”的不断发生在民众中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和与民众监督相配套的制度不健全,使民众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中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学界对此议论纷纷,笔者对此也作了初步探讨。【关键词】 民众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 改革 一、前言 个人和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是管理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而在行政法制监督中则是监督主体,有权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实施监督,这种国家有权监督系统以外的个人、组织的监督即为民众监督。 在我国,民众监督虽然不像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那样能够对监督对象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或监督行为,但是它能够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起诉或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暴光,为有权国家机关的监督提供信息,使之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和监督行为,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的。因而民众监督的动力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如果民众监督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那么其他行政法制监督也很难充分发挥作用。 二、我国民众监督现状民为国本,本固邦宁。民众的监督、民心的向背永远是这个社会最强大的力量,只有面对一组组因腐败、因渎职、因目无国法而造成的损失数字、触目惊心的被统计出来;面对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