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物权制度的发展,存在着一个债权化的趋势,正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所言:“债权表现的权力欲及利息欲在今天都是经济目的。债权已不是取得对物权和物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静止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地移动。”[德国Castells, Manuel, The rise of the network society[M], 1996, 中译本,夏铸九等译,网络社会之崛起,2006,第387-487页。]物权债权化主要是由物权的“价值化”引起的:以所有权为代表的物权,其原本目的在于对物进行现实的支配(占有、使用及收益),但发生了所有权的中心由“所有”向“利用”的转移。对所有权的这种“由所有向利用”的支配也正适用于网络游戏中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张人芳.《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及立法对策》[N].光华时报.2006-11-20。]很显然,即使是在网络游戏进行中,任何一个玩家也是无法实现对虚拟财产的自主支配的,但他可以通过行使虚拟财产权继续自己的游戏或者转让、丢弃虚拟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利益追求,包括精神上的娱乐和经济上的收益。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无论“物权债权化”还是“物权本位向债权本位之转化”的结论,都仅仅具有一种揭示物权这一事物之本质所发生的发展变化的作用,而并非对物权本身的全面否定。所以,可以明确地说,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权属性的财产权,应适用物权法律规则进行规范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