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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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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的产生从而存在夫妻共同财,婚姻关系结束时也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相应处理。所以,实践中的对共同财产的“不审不判”或者“只审不判”是不合法的。同样,对下落不明一方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这种做法会侵害了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为不当得利或侵害到子女受抚养的权利[孙龙,《公告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江苏经济报。]。因此,这三种方法均不同程度的导致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弊不公平。
离婚中关于债务分割的规定。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对离婚时的债务处理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实践中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上。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委托人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债权人不知其夫妻为分别财产制的,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夫或妻一方恶意举债,而债权人又向另一方请求清偿时,另一方应当清偿,虽然嗣后可以向对方追偿,但不能得到清偿的风险自负。这就导致了即便是婚前自有财产,在离婚时,也可能面临被“分割”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面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主要问题,需要提出有效、完善的措施才能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跟未明确。针对上文的阐述结合学者的见解、借鉴国外制度经验,再联系我国实际,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还应当明确:1、设立分居制度。明确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属权,以弥补法律空白。2、增补一方失踪,另一方申请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办。 如上文所述,因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中,其财产分割存在不少问题。对夫妻财产不审核、不分割,会使权利归属不明确,不仅可能侵害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还可能侵害第三权利人,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定。所以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审查、核实,并合理分割。3、建立完善的债务分割制度。目前,我国的婚姻法仅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实践中对共同债务的确定的依据是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由于每个人对案件的认知程度不同,在法条的理解上也存在异议,导致夫妻债务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使得法律的严肃性变弱。这样就需要尽快在立法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利益不受到离婚的侵害。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影响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同时关系到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的实现,也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繁荣。所以,对于我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方面还需要不断探索,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立足于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使我国相关立法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三、离婚时动产与不动产的分割
(一)对属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房屋的分割
房屋所有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所有权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为准,可以为个人所有、共同共有。如果离婚时双方都主张房子的所有权,首先要确定诉争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如果双方同意对房子进行实物分割由双方各自获得相应的部分。如果一方离开原来的房子有地方居住的,就把房子判给一旦离开原来的房子便没有地方居住的一方,该方给对方相应价值的补偿。如果双方离开原来的房子都无处居住,但原来的房子又确实无法分割居住,或分割居住将对双方的生活造成重大不便的,应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等原则,把房子判给一方所有和居住使用,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房屋价值的一半给对方进行补偿。同时为了解决另一方的住房困难,应判令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或判令得到房子的一方承担另一方适当的租房费用。
案例1:张某与孙丽某在2008年6月份结婚,在婚前2007年1月份,张某在X市C区E路兴隆家园购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屋,当时首付款为20万元,向建设银行贷款80万元,婚前张强自己还贷了30万元,婚后与孙丽某共同还贷了50万元,因孙丽某不满张强实施家庭暴力,已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该房屋已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现值(经评估)为150余万,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共同还贷部分如何依法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这是现实生活离婚案件中常遇见的问题,在本案中,张某因购房而与开发商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系贷款购房,在张某支付首付款后,剩余款项须与建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经过相关审核后,将贷款金额直接划入开发商账户,该笔款项视为张强支付。另外张强与银行之间因借贷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张强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承担还款义务。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已经生效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婚后共同还贷的50万元应当由张某返还其中25万元及利息。该50万元的还款可以理解为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了张某所负的个人债务,离婚时虽然法院会将房屋的所有权判归张某,但张某须将共同偿还贷款的一部分补偿给孙丽某。已经生效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区分婚前、婚后的增值数额,对于与婚后还贷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二)关于离婚纠纷中的股票如何分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规范和深入,对于“股票、股权”在离婚纠纷中的分割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城市,部分公民个人或家庭共有财产中的“股权”已占其全部财产的相当比例。股票作为期权性的财产和一般的实物财产无论是在形式上和性质上都有着较大的区别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好股票的分割问题是我们值得研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手段“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案例2:张某和李某于2007年底双方打算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房产问题达成了协议,但是在股票分割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08年8月赖某提起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杨某名下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法院查明,2006年底杨某用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开立股票交易账户,赖某提出离婚诉讼时该账户下拥有A股票2万股,资金账户剩余20万元。
股权属于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对于股权的分割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坚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的原则,灵活掌握。本案的诉请中首先涉及到股票的财产保全问题。作为一个完整股票交易账户有两部分组成分别为银行的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人们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然后把钱存入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捆绑才可以实现银证之间的转换。而财产保全时冻结哪个账户呢?股市是变幻无常的,股票价值更是一天一个样子,看似应当强行冻结股票现状,防止止持有者恶意转移财产,但实际上对股票的财产保应以冻结银行资金账户为宜。因为不论股票如何买卖,交易账户上的资金最后仍然需要通过银行资金账户才能取得现金或转账。只要冻结该账户的资金流出,使其在诉讼期限内不能从中转移出资金。其次是股票价值的认定问题。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跌而不断的变化。在分割股票时无论是确定股票的实际价值还是按数量分割股票都有一定的缺陷,较为稳妥的分配方案应该是以百分比的形式确定双方的财产权利。如在本案中判决双方分别拥有全部股票的50%及全部资金的50%。这样的比例划分判决,在冻结了银行资金账户的前提下,即不会强行干预当事人对自己股票的处分权,而且即使在诉讼阶段、执行阶段内股票价值发生重大的变动,股票的收益和风险依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持有股票的一方也会妥善积极的管理处分股票,因为最后的股票中依然会有他自己的50%,而且无论股票持有人如何处分股票,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只要按判决将剩余的股票和资金按比例分配就可以了。这样不但保护了当事人利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提高了司法效率。
总之,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应当在借鉴法律健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对离婚财产分割部分的法律空白作出填补,以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从而全面保护离婚双方、婚生子女及家人的幸福。
参考文献:
1.罗美琪律师,《夫妻财产制之解析》。
2.孙龙,《公告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江苏经济报。
3.张珍,《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思考.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群众出版社。
4. http://www.fabang.com/a/20120725/477249.html财产分割案例:《婚前贷款婚后共同还款的按揭房如何分割》2012年07月25日。
5. http://www.docin.com/p-359221446.html胡波,《离婚纠纷中的股票如何分割》。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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