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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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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
[摘 要]: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如今传统的家庭婚姻受到了许多外来因素的挑战,离婚率也在不断地提高。就一般传统的离婚来讲,除了子女的抚养权,双方争议较大的就是财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夫妻财产的形式也由传统变得现代和多样。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性。因此,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动产与不动产
一、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
1、夫妻财产制的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男女双方如何成为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如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则不适用该夫妻财产制。
2、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且财产属性从属于人身属性。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在夫妻财产制。因而夫妻财产制在具有依附性的特点的同时,还具有可变性,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随之而消灭。
3、夫妻财产制植根于生产力发展的具体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和历史性。法律首先是由民族特性、“民族精神”决定的。而在所有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受一国传统文化因素影响最深的法律。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在选择其财产制的形式时,就不能单纯从立法技术上考虑,而必须与一国的历史相联系起来。基于此,各国虽然理念大体一致,但适用的财产制形式却大相径庭,根本原因就在于各国传统文化的不同。
(三)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价值所在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立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整体风格,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将有助于未来我国婚姻立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和系统化。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其立法价值取向经历了从家庭(社会)利益本位向家庭(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兼顾发展的过程。
中国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十分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很多,例如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的问题,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与公司法、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问题等等,对民事审判和社会实践生活,都是相当重要的问题。时代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势必给夫妻财产制度也带来许多新课题,这就需要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不断探索、总结、提高,为建立中国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概况
当婚姻走到尽头,离婚便成为不可避免的结局。现代社会,离婚率逐年上升,人们对于离婚不再像过去那样忌讳,而是更加平常和理性的看待这个问题。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也同时终止了夫妻原有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婚姻家庭的立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婚前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后财产指的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 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文统称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方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 妇女和儿童的利益, 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3.公平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是公平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科学、正确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沈张茂,《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27日(5)。.]。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法院在解决离婚案件的时候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应遵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若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离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财产问题,这样的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减少家庭矛盾,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法律赋予当事人协商的权利,充分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现状及不足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现状及不足体现在:1、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分居的情况下,夫妻财产从法律上归双方共同使用、保管,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各自使用、保管。因此常常引起抢夺财产或转移、隐匿财产的纠纷,使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 管理权和收益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由于法律的空白,对这类纠纷法院也无能为力。而这无疑会使夫妻关系的再次恶化,为以后的离婚诉讼留下隐患,同时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2、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主张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就如何分割该类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在我国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只判决准予离婚,而对财产既不作审查也不判决。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导致法院诉累增加;第二,只对财产进行简单审查。该做法主要是根据原告的陈述来确认,法院既不作具体核实也不作分割处理;第三,对财产作出明确判决,对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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