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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驾入罪量刑的法律思考(二)

本论文在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栏目,由论文格式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www.lwgsw.com,更多论文,请点论文格式范文查看 正义,而不能仅仅为个别专家甚至是网络上的部分民意所左右。笔者认为,醉驾入刑并不代表危险驾驶犯罪可以不适用刑法基本原则及基本理论。量刑应当规范,但不等同于僵化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及漠视个案差异性情节,更不赞同剥夺法官自由裁量权。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总则具有普适性,无论是对分则,还是在认定具体罪名都要考虑总则的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关于“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说法并不是只针对醉驾,而是适用于所有罪名,不能因为社会对危险驾驶罪惩处的呼声高,就忽略这一连贯性。()(二)增加该罪处罚刑种及行政处罚措施面对刑事立法对危险驾驶罪法定刑配置不合理的现状,有必要对其法定刑设置进行调整。建议立法机关将该罪的处罚增加有期徒刑的刑种(),同时针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情形,可以考虑增设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种类,如社会服务刑或单处罚金()。理由为该类犯罪社会危害性较低,采取非监禁刑更有利于对罪犯的社会改造、教育及体现人性化执法思维,而且对危险驾驶罪单处罚金或社会服务型也是大多数法制国家的通常做法,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三)司法解释的补阙:明确界定危险驾驶犯罪的犯罪构成标准、相关用语的法律含义。1、我认为,根据调研结果,目前危险驾驶犯罪存在难以区分犯罪情节、部分法律用语存在理解歧义的情形,直接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形。建议应由立法机关在充分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危险驾驶入罪的“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情节恶劣”“情节一般”标准作出具体统一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引作用。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一并作出立法解释,以明晰法律规定,避免法官理解的混乱,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及可操作性。()2、尽快将危险驾驶罪量刑纳入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性文件。理由为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虽仅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但目前量刑标准仍不完全统一,罪刑不完全相适应。情节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量刑结果有明显区别,即使同一地区对不同情节的案件量刑基本一样,建议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依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提取醉驾案件中的常见量刑要素,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以利于危险驾驶罪定罪和量刑均衡,以及审理程序的规范。()也方便回应社会舆论对醉驾案件的量刑规范的关注。(四)量刑操作上的统一:关于量刑适用方面的建议1、规范量刑步骤。即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提取量刑情节。如对自首情节,《某省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再次,根据总结出的量刑方法进行运算。如《某省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宣告刑。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依法确定宣告刑。2、规范量刑运用流程。在办案过程中充分适用量刑规范化。1、规范庭审前告知被告人其拥有量刑权利的程序。2、庭审中规范对量刑调查、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对量刑意见的程序。法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3、庭后合议阶段,要规范制作量刑计算表,严格按规定确定基准刑、调节基准刑的各情节的增减幅度,保证各种量刑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保证量刑的公开、公正和公平。4、及时将量刑过程及结果录入量刑规范化信息系统,便于监督。3、规范酒精含量如同毒品犯罪是以毒品数量的多少来作为对行为人量刑轻重的标准,醉驾也应以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低为量刑轻重的主要依据,含量低则量刑轻,含量高则量刑重。根据已审理案件处刑的经验,可以按照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区间来对醉驾量刑作一个具体量化,即以每增加10mg作为量刑累加上升的区间,并同等对应相应天数。与此同时,在量刑时还要综合考虑是否造成事故、人身或财产是否受损害及损害是否严重,有无酒后驾驶或其他违法驾驶前科(因违法驾驶受行政处罚、拘役),驾驶车辆本身性质,驾驶时段、所处场所、路段是否易引发事故等因素,运用量刑规范化的方法对具体量刑适当增减。4、规范危险驾驶犯罪的缓刑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也做了修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笔者认为,只要醉驾行为人符合上述条件,即依法可以或应当适用缓刑。根据立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拘役并处罚金,属于现在刑法所有罪名中法定刑最轻的一个(原先非法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有期徒刑1年),因此本罪属于典型的轻罪。笔者认为,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只要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的,就应当适用缓刑,以避免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重的轻刑犯在羁押场所交叉感染,从而真正贴上犯罪标签,再次危害社会。另一方面,也有效缓解羁押场所的压力,使其羁押真正需要羁押的罪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因此,对于没有发生事故、酒精含量不高、事后认罪悔罪、有自首或坦白情节的,一般可以考虑适用缓刑。()5、严格鉴定结论的审查。就危险驾驶罪案件而言,行为人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鉴定是定罪的最关键证据,也是决定量刑幅度高低地重要证据。目前,只有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如何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公安机关还应及时制定统一详尽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证据收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样应制定相应的规定和详细的证据收集规范。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的精神,各地的鉴定机构应在司法机关通过审查或者备案后予以公示,否则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就不符合刑事案件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因此,法官在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论的证据审查中,必须认真查明侦查人员提取行为人血液标本的程序是否合法,标本的采样、保存是否规范,送检的单位或机构是否符合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的资质。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及量刑的依据。()6、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增强裁判文书量刑部分说理设计。法院应顺应司法公开的趋势,合理增强判决书的量刑说理部分。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列明证据时将定罪证据及量刑证据按顺序进行罗列,在本院认为部分,简要列明量刑的考虑因素及选择方式;对普通程序案件,对量刑证据在审理查明部分作详细列举,应当记载量刑理由和结果,包括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做到以理服人,尽可能做到息诉服判,降低上诉率。同时应当附设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评议表,附卷备查,体现出量刑公正,见附表三。                      结    语量刑公正是刑事正义的本质要求,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醉驾入罪虽然只施行一年有余,但其产生的大量案例却为探索该类案件量刑规范化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危险驾驶罪案件的量刑制度将日臻完善,希望本文所作探讨能对该类案件量刑规范化及维护量刑公正有所裨益。 附件1:A法院醉驾拟量刑标准一、综合考虑因素在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危害后果及犯罪后表现等三方面:1.主观恶性考虑的因素:酒精含量、受教育水平、职业(是否职业司机)、驾车原因、是否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理过、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无证、无牌、闯红灯、超速、逆行等)。2.危害后果考虑的因素:案发时间、地点、人流密度、驾驶车型、距离长短、是否发生事故(一方事故或是双方事故,双方事故则考虑负何责任)、人员伤亡情况、财物损坏价值等。3.犯罪后表现考虑的因素:是否自首、是否赔偿、是否得到谅解、是否认罪、是否缴纳罚金等。二、具体量刑标准1、没有发生事故,酒精测试100毫克以下,同时具备自首或者坦白情节,适用缓刑或免刑,不具备自首或坦白情节处拘役1个月。2、没有发生事故,酒精测试100毫克以上,同时具备自首或者坦白情节,可以考虑缓刑。不具备自首或坦白情节处拘役1个月以上。3、具有单方有事故、无驾证、驾驶无牌车辆、闯红灯、逆行、超速等违法情节,在拘役一个月基础上,多一个情节多15日刑期。 4、双方事故,加拘役一个月。5、其他情节(职业司机、车型、伤害后果)可酌情增加15天至1个月。6、罚金刑:摩托车处2000元至5000元,汽车处5000元至10000元,根据危害后果、被告人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附件2:B法院醉驾拟量刑标准一、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酒精度在80mg/100mL以上120mg/100mL以下的,可以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被告人系被查获、无造成事故,亦无其他恶劣情节或社会危害性的,且能在宣判前缴纳罚金的,可以对其判处缓刑;2.酒精度在120mg/100mL以上200mg/100mL以下的,可以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酒精度为200mg/100mL以上300mg/100mL以下的,可以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酒精度为300mg/100mL以上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社会危害性大的,可以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伤者的伤残程度、未能赔偿的财产损失数额等)、所驾驶机动车类型、是否外地车、是否于人流密集的时间、地段醉驾、被告人的文化素质、职业、是否公务员等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5日至15日:1.无证驾驶的,包括:未考取任何类型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车型不符、驾驶证已过期或被吊销未重新考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等; 2.被告人认罪伏法态度恶劣的,包括:抗拒检查、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事发后无依照通知到公、检、法等部门接受处理等;3.曾因醉驾或酒驾被相关部门处理过,又醉驾的。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5日至10日:1.被查获的;2.自己跌倒、碰撞道路设施等;3.有自首情节(是否构成自首,参照起诉书及公安认定);4.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5.赔偿经济损失的;6.未成年人。五、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刑:1.驾驶摩托车及其他两、三轮机动车的,罚金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驾驶小汽车等四轮以上机动车或营运车辆的,罚金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2.驾驶摩托车及其他两、三轮机动车且拟判缓刑的,罚金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驾驶小汽车等四轮以上机动车或营运车辆且拟判缓刑的,罚金为一万元以上,可视个案酌定。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适当增加罚金数额:(1)无证驾驶小汽车的,罚金加五千元,驾驶小车以外的车罚金加一千元,驾驶营运车辆的罚金加五千;(2)其他情况,个案处理。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罚金数额,但不得低于一千元:(1)被告人或其家属自愿交纳罚金,被告人家庭确属经济困难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的;(2)被告人为未成年人;(3)其他情况,视个案酌定。五、其他依照本标准第一、二、三条计算得出的刑期超过六个月的,以六个月计算;对被告人判处实刑的,加减后的刑期不得低于被告人在宣判以前已被羁押的期间加十天生效期之和。附件3:
Z市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暂行)(20XX)X法刑初字第X号被告人:周某辉案由:危险驾驶量刑起点 基准刑 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增加幅度 增加刑期量 刑 情 节量刑情节调节比例罪中情节  罪前罪后情节        计算公式 拟宣告刑 自由裁量理由:幅度:宣告刑 审判员签名:         
参考文献1、杨兴培:《从醉驾入罪看如何消弭法治分歧》,载《法学》2011年第7期。2、王政勋:《危险驾驶罪的理论错位与现实危险》,载《法学论坛》 第2011第3期。3、王鹏:《同是醉驾刑何以量》,2011年5月19日《广州日报》,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1-05/19/content_1356978.htm4、邢世伟著《醉驾各地判案宽严不一 最高法酝酿司法解释》,http://news.qq.com/a/20120523/000076.htm5、2012年6月6日《信息时报》,《审判醉驾,法官不应拥有自由裁量权》,http://gz.ifeng.com/bobao/detail_2012_06/06/215395_0.shtml6、最高法关于醉驾并非一定构成犯罪表态引发争议,2011年5月12日,京华时报,http://news.sina.com.cn/c/2011-05-12/0255224480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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