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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驾入罪争议的法律思考2015041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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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驾”入罪争议的法律思考
[摘 要]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将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且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禁止驾驶者摄入过多的酒精而影响了驾驶能力。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醉酒驾驶行为,我国将醉酒驾驶行为也列入了刑法约束的范围内,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一律刑事立案。此举一出,不但引发了社会各界积极讨论,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同样产生了诸多问题,亟需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案例参考。
[关键词] 醉驾 构成要件 但书规定 难题解决
一、选题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经济水平提高,机动车数量也突飞猛增,出行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存在着交通事故频发的弊端。近几年,交通事故的发生呈直线上升趋势,一场场惨烈的车祸事故,一个个鲜活生命的离去,冲击着人们的心灵,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交通安全问题的深度关注和深刻思考。酒后驾驶对公共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不仅威胁着对酒后司机及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也威胁着到路上来来往往正常行驶车辆的司机及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还有路上行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面对日益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及交通立法制度明显滞后。酒后驾车成为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其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而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处罚“酒后”的“常立志”状态,我们必须过渡到治理“酒后”的“立长志”状态。我国交通立法对酒后驾驶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仍处于一个比较初级的层面,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将酒后驾驶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各地公检法机关严格执行新政策,加大力度严查“酒驾”,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有支持的,当然也有反对的,还有一些人持默许态度。我认为,“酒驾入罪”是必施的政策,“酒驾”无法快速整治,必须由政府机关制定相应法律处罚措施才能予以惩戒,才能积极治理“酒驾”,还社会安全的交通秩序。
“酒驾”入罪概述
(一)酒驾的定义及其认定标准
酒后驾驶行为一直在我国长期存在,但直到第八次刑法修改之前,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都只是以违法道路交通规制进行处理。从法律效力层面而言,之前的酒驾行为处理依据主要依靠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因为该法律文件本身性质属于行政法规,而在法律效力体系中,低于法律和宪法性文件,导致其对这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威慑力度不够。根据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仅仅限于吊销驾驶执照和违规罚款,其违法成本较低,按照经济学成本收益观点,违法成本低会导致更多的人愿意通过违法的手段来获取利益。行政法规之外的法律规制就只有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但是因为属于民事法律规范,所以只能要求行为人进行民事赔偿,而不能对其进行其他处罚。这种情况一致在新修改的刑法中得到改变。根据现行的刑法,与机动车驾驶有关的罪名主要有两个,一是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一是第 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酒驾入罪后,凡是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是违法行为,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制。从客体上来说,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潜在的公共安全,虽然只是发生在道路上,但是其违法后果不仅是违反道路交通的管理规范,而是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是稳定的公共安全的威胁。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驾驶行为发生之前有过饮酒,并且超出了规定的饮酒标准,而且因为超标的饮酒行为使得行为人不能保证正常驾驶的状态,而容易出现危险驾驶的情况。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具备现实驾驶能力均不能影响本罪的构成。最后,就主观方面而言,醉酒驾驶行为系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便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也已符合法定的犯罪成立条件,主观上不可能是过失,即不可能意识不到自己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因为基于一般的生活经验,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应当意识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当尽力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注释:
1.屈学武,《刑法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1-1。]
(二)我国当前“酒驾”情况
因为长久只是以行政法规来规制危险驾驶的行为,难以起到遏制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公民收入能力的增加,汽车的拥有量也逐年上涨,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大比例上浮,其中,有不少重大交通事故,急需有力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规制。在酒驾入罪之后,我国的酒驾行为也就不再是违规,而是上升到违法的性质。
实施新法至今,总体来说,对于酒驾危险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尤其在新法刚刚实施的时候,酒驾行为大幅度下降,然而,在这种可喜的事态背后,也不能忽视,随着时间的推移,酒驾行为反弹的现象也在各地层出不穷。以经济发达的广东省地区为例。在新法刚实施的半年时间里,相关案件发生的比例下降了四分之一,而在一年之后,相关案件的比例有呈现上升趋势。另外,虽然刑法的规定是统一的,但在法律适用上,各地的酒驾评定标准不一,也是一大问题。最后,虽然查处了酒驾行为,但许多地区多予以适用缓刑,这样的轻松执法也导致刑法的威慑被有所稀释。
三、“酒驾”入罪的原因探讨
(一)中国的“酒文化”的反映
中国拥有悠久的酒文化历史,不仅表现在制酒工艺上,也表现在社会大众吃酒的风气上,同时,酒文化中也包含有更深层次的中国社会礼仪的内容,也使得饮酒不仅仅是单纯的一种饮食习惯问题,而与我国的文化相关,因而根深蒂固,难以消除。同时,长久的饮酒习惯和包含文化内容的饮酒行为导致我国的社会大众对饮酒普遍存有一种包容和支持的态度。有数据表明,在我国的社会大众里,有一半以上的比例人群有饮酒过度或频繁饮酒的情况。
酒文化被推崇的习惯来自于我国传统社会中广泛存在的酒礼文化。其一、我国古代的正统思想是儒家思想,而儒家思想认为酒是人间和天地沟通的方式之一,因此,天子通过祭酒可以得到上天的保佑。而在饮酒的过程中,又体现出传统社会中的礼仪尊卑地位。如在酒席上的座位顺序。为此,酒被赋予了一定的社会治理的功能,是传统社会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制度的体现。其二,社会普遍存在饮酒风尚。儒家学派就倡导适量的饮酒有助于身体健康。我们在传统小说《红楼梦》中就随处可见日常的饮酒习惯。而在文人隐士中,更富于了饮酒行为主义的内涵,认为饮酒可以带出人的品德和情性来,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普遍存在饮酒清谈的风气。现代人饮酒虽然不似古代人赋予其过多的人文内涵,但是以酒作为社交手段的习惯还是保留着,大量的酒驾行为也是发生在各种各样的聚会、应酬之后。这是我国酒驾行为受长期以来的酒文化影响的体现。
(二)我国交通立法上仍有缺陷
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上位法的缺位。目前我国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现在三个 层面,即行政法、民法 和刑法层面。在行政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民法层面,根据《民法通则》123条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在民法上需 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尽注意义务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若肇事致他 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规制酒驾行为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法规,亦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来惩罚违规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酒驾的定义及其认定标准但是因为该法律本身的效力层次低,而且惩罚的方式又多是罚款或吊销执照,对酒驾的行为人根本起不到威慑的作用。比如,在行政处罚中,最高的处罚也就是拘留十五天,而在日本对于同类行为则最高是有期徒刑二十年,这两种刑罚体现出的违法成本的不同正式导致在我国危险酒驾的行为一直难以抑制的法律层面的原因。
“酒驾入罪”引发的社会争议
(一)法理层面
1、该罪名的设立是否符合已有的刑法体系
赞成的学者认为酒驾入罪正是弥补完善了我国刑法的立法体系。过去对酒驾行为的规制只是低位的行政法规,而其起到的威慑和教育作用显然不够,越来越多的重大交通事故中是因为酒后驾驶的行为引起的。讲酒驾行为入罪,可以大大提高违法成本,从而起到抑制该行为的作用。
反对的声音则认为,从刑法体系的理论来讲,该罪名的设立是不合体系的。他们的理由大致可以从以下三点见出。其一,现行的刑法从整体上而言是属于谦抑型的,与其相适应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体现对公民的宽容治理的价值理念。而醉酒驾驶行为所规制的对象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交现象,同时是危险犯,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入罪的前提,无疑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导致人人自危的情况。其二、醉驾入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
在我国有交通肇事罪的这一罪名前提下,已经没有设定危险驾驶罪的必要了。而为了保持与现实相适应,可以将酒驾行为作为司法审判中的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察,如果肇事者有酒驾行为,就给予加重的惩罚。其三,之所以单独增加这一罪名,并不是法律体系的必然性导致,而是立法者受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使然。其四,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冲突刑法修正案(八)上的规定有乱用刑法的嫌疑。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犯罪人的客观危害和其他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他们认为醉驾还没严重到刑法来惩罚的地步,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与其处罚是不相符的。
2、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一律入罪
这是学理界对酒驾入罪问题最大的争议点所在。基本上有两大主要观点,一派认为凡是酒驾行为都符合刑法分则中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亦即酒驾行为应当“一律入罪”。另一派则是认为刑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化,缺少司法实践中事实情节的考察,所以考虑到刑法的适应上,对待酒驾行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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