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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的认定与分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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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的认定与分割
【内容摘要】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认定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关键词】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共有股权;不动产
夫妻在离婚时,在财产关系上时有意见分歧本属正常,但纷争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则无论是对双方当事人还是对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均可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本文试对此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准确理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精神,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一)更新观念,适应夫妻财产的立法变化。
修改后的婚姻法丰富了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同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了条件限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具体范。
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且约定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以约定为准;其次看财产的来源,看是婚前带来的还是婚后所有;是婚后的劳动经营、投资收益所得还是继承所得,是继承所得,看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是否确定了将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三是财产的获得是否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联系;四是财产是否为一方生活中的所专用。以此来确定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弄清财产制之间的逻辑联系,正确认定某一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财产制,新婚姻法规定有婚后所得共同制、特定财产的夫妻所有制和约定财产制。我们理解,在以上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中,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是属于法定财产制的范畴,就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关系而言,法定财产制是基础,约定财产制是补充,在认定—项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时,只有在约定时才以约定为判断的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时就按法定①。
法定财产制中,就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两种制度的关系而言,我们认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基础,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是补充。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在判断某一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有没有证据证明这一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时,如有约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等,就认定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否则,凡是婚姻关系存继期间通过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三)根据财产的来源、取得财产的原因、时间、财产的使用性能、财产与夫妻双方的人身所具有的特定关系等来判断某一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财产的来源看,凡是婚后工资奖金所得、生产经营收益所得、知识产权收益所得,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从取得财产的时间看,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个人财产。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继承事件在婚前发生,婚后取得遗产的,婚前完成的智力创作成果在婚后取得收益的,这样的财产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不能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的财产实际上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实际取得,只不过在婚后才完成占有、控制或完善产权手续;一方婚前借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但购房所欠债务主要是用婚后的共同所得偿还的,这样的房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在对这项财产进行分割时、应考虑到夫妻双方谁对这项财产的取得做出的贡献更大,做出贡献大的,可以分割较多的份额。从财产的使用性能看,凡专属于一方生活专用的财产均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贵重的金银首饰,属于用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价值较小,或者是别人赠送,或者是婚后一方赠予对方的,这样的金银首饰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用婚后所得购置的电脑、专业书籍,后为一一方所专用,但如果该部分财产价值较大,在家庭财产中占有份额较重的,地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适当的分割。从财产与夫妻双方的人格和身份所具有的特定关系看,凡基于一方的人格和身份而获得的财产,一般应视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复员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医药补助费等,都是与特定人的身份利益密切相关,是基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②。有些地方出现的买断工龄款,即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后离开工作岗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这种买断工龄的现象不是普遍存在,但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供的一种基本保障,这种款项一般也应作为个人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人身损害赔偿金也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联系,是为了救济特定人的身份和人格利益所受损失而给予的赔偿。但是,审判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是,人身受到伤害之后,往往是受害者先用家庭共有财产,甚至向亲朋好友借款先行治疗,有时治疗要花很多费用,甚至是倾尽家财,自己支出费用之后才能获得赔偿,赔偿的又只是实际损失,这一笔赔偿款如果全部归受害者个人所有,家庭因先行支出医疗费等费用所受的实际损失得不到弥补。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这块费用要灵活处理,家庭先行支出费用,应先从这一块财产中扣除,剩余的费用才为受害者的个人财产。
(四)在审判中用证据印证与自由裁量相结合。
不能举证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事实上,确有一些当事人,从情理上分析,很可能对配偶隐瞒收入和财产。但隐瞒了多少,财产在什么地方,确实没有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依职权也难以调查,这是法律的无奈。在此情况下,只能按法律真实的原则来认定案情。有些当事人,没有确切的证据线索,以自己没有取证能力为由动辄让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对此,法院应严格掌握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条件,避免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无谓的浪费。
二、准确理解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妥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一)坚持在法定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原则的指导之下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在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做到照顾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子女的正当利益,照顾无过错者的利益。
(二)坚持物尽其用来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坚持物尽其用,本着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原则指导下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要考虑夫妻双方的经营能力和对物使用能力,对物的需求和依赖程度。专业书籍应当给具有专业知识水平并对之有业务需要的一方,企业、责任田、承包经营项目一般应当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继续管理经营,由其给对方相应价值的经济补偿,汽车、农用机械、电脑等一般也应分给有使用能力的一方,由其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③。
(三)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要方便生活,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矛盾,平息纠纷。本着此目的,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不仅要注意解决双方目前的矛盾,还要着眼于方便双方今后的生活,避免双方以后产生新的矛盾。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尽量一次分清,双方没有共同合作的思想基础,尽量不判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经营,尤其是判同一套房子分室居住,更要谨慎采用。
(四)在审判实践中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帮助、离婚补偿结合起来可实现实质公平。
要把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与判决离婚帮助,离婚补偿有机结合从法律规定来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判决离婚帮助、离婚补偿不是同一范畴的问题,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相关问题时,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帮助、离婚补偿结合起来,可以起到利益平衡、解决矛盾、实现实质公平的效果。如有的男方在外经营,因夫妻关系不和,经营所得往往不告知配偶,配偶也难以掌握和控制。而实际可供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又较少,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同时,判决男方对女方进行离婚帮助,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男方可能隐瞒收入而使女方丧失的婚姻利益,在男方的婚前财产房屋尚在,女方的嫁资己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耗殆尽而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判决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同时,判决男方对女方进行离婚帮助,对女方嫁资被消耗而又不能分割房产也能起到利益平衡的作用,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能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判决离婚帮助和补偿妥当结合起来,能够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几种特别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居民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离婚时应予合理分割④,我们掌握的分割方法是:
1、离婚后户口还在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迁出的,人也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双方都要求承包土地的,一般对双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割,让双方分别耕种,具体对承包土地进行分割时,首先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协商一致的意见进行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从有利于生产、方便耕种,有利于充分尊重利用土地价值,也有利于解决双方的矛盾和纠纷的原则,对土地分割问题进行判决。
2、离婚后,女方虽然回娘家暂住,但女方在娘家已无责任田,不耕种原在婆家分的的责任田将无田耕种,丧失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女方又要求耕种其应得到的责任田份额的,这种情况下,也要对双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割,划分出女方应得的份额,让女方耕种。
3、离婚后一方不愿意继续耕种责任田,或离婚后一方已迁往别处居住,距离较远,再耕种其承包的责任田实属不便,或没有能力承包经营的,这种情况下,应把土地全部交由一方承包经营,另外一方应得的土地承包收益,由耕种土地的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便于解决矛盾便于执行的原则,判决耕种土地的一方进行补偿时,可以对土地收益进行作价,判决用货币进行补偿,也可以在判决每个收获季节由耕种土地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粮食或其他实物,直到这一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期满⑤。
(二)离婚时涉及企业产权、经营权的分割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投资经营开办的企业,不涉及其他家庭成员,也不涉及其他的第三人。这样的企业在夫妻双方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如下不同的财产分割方式:(1)企业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由一方行使,给另一方相应份额的补偿,通常情况下是对企业的全部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由实际享有企业产权的一方按评估值的一半给对方进行补偿。(2)在双方都要求经营企业,而且双方也同意共同经营的情况下,对企业财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划分出各自应得的财产份额归各自所有,但双方应得的份额都不从企业中抽出,而是作为各自的出资留存于企业,双方作为合伙人对企业进行共同经营。(3)在双方不同意共同经营,不同意折价补偿的情况下,可以把企业判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经营,另一方应得的份额作为其投资留存于企业,其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应得的留存于企业的资产份额为限,分享企业的经营利润⑥。
2.一方与别人合作开办企业,如一方与别人合伙从事经营,或出资入股与别人合作开办公司。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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