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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出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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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 城管执法面临的困境,是社会转型时期诸多矛盾交织凸显的结果。它既有体制上、制度上的原因,也有观念上的原因,既有宏观层面的因素,也有微观层面的因素。目前,各地的城管执法陷入了不同程度的困境当中,一方面,城管与摊贩、群众之间的冲突和流血事件不断发生,城管成为千夫所指,甚至还发生了城管被撤销的极端事件;另一方面,城管执法者对自身的境遇也十分不满,要求解决长期在政府序列被边缘化和低待遇的问题。城管部门作为政府管理城市、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执行者,如何履行好职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值得深思。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建议。
一、城管执法的由来
“城管”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综合执法”又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即把原来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给某个专门机构行使,其目的是要解决“十几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的现象,也就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①
城管产生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1999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始试点工作;此后的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根据以上三个文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行,从试点城市走向全国。目前,全国24个省(区市)相继批准了200多个地方(主要是县级市和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地的执法范围从4+1模式到10+1模式各不相同,大多数地方是7+1模式,即相对集中了市容环卫、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此外,还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目前,各地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领域除城市管理外,已陆续扩展到文化、农业、卫生等方面的工作。②
二、城管执法面临的困境
城管的出现是改革的需要。从理论上讲,它是为了优化行政权能的配置,提高执法效力和力度而设置的,有其科学性和必要性,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屡遭非议。总结城管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没有理顺。有人说:城管“在中央无部委、省里无厅局”,纯属“地方部队”。正是由于城管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独立机构当家做主,只能依靠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央编办两部门推进,使得各地的城管在执法中力度有限、底气不足。在各地城管的归属也非常混乱,仅宝鸡市而言,县上挂靠在建设局,市区单独成立了执法局,其它地市有的挂靠在规划局,隶属关系十分复杂。
由于缺乏上级对口执法机关,城管在自身设置和行政执法中都缺少严格规范的监督制约:根据有关法律,省一级政府的厅、局等部门的设立,须由本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然而城管局的成立并未履行一程序。2002年国务院17号文对城管的职权划分、人员编制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城管队伍作为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编制,但是这些都不为地方党委、政府所重视。大多数地方的城管属建设局或规划局下设的城建监察支队或城管执法局,事业编制,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既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也给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工资福利等方面带来诸多问题。
城管体制不顺、编制不明确,直接影响到经费的来源。城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一样,一定要由财政全额拨款供养,否则,他们的行政执法活动就失去了公正和正义的基础。按照国家相关立法,行政执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其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行政支出由财政全额拨付,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领导重视程度的差别,一些地方城管行政执法的经费往往得不到保障,日常工作难以开展,一些地方的城管为了生存,维持正常运作,不惜以费代罚、创收补费、罚没提成等“乱收费、乱罚款”来弥补经费缺口,影响了城管队伍的形象,也失去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二)作为执法依据的相关制度不规范、不科学。如前所述,当前各地的相对集中处罚权范围从4+1模式到10+1模式各不相同,地方政府在设定中比较随意,有的把行政处罚权集中得太多,有的又集中得太少,有的今天集中、明天又分散回原机关等等,这种随意性导致职能划定不科学,为城管公正高效地执法埋下了隐患。有些违法行为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判断,而城管难以胜任,划归其执法,势必引发矛盾。在上海,城管行使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但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方面的处罚仍由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因为后者掌握有完整的资料和技术鉴定人员,由他来认定配套绿化建设是否完成、绿化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是恰当的。相反,包括天津市在内的许多地方的绿化条例中就没有这种细分。再如,按照青岛市的相关规定,城管有权对建设施工工地进行执法,主要看有没有严格按照审批图纸上规定的进行施工,但城管部门并不掌握建设工程的审批图纸,审批部门、施工单位也不愿提供,这就很难把执法行为落到实处。③
再者,处罚权集中的太多,涉及的领域太广泛,权力太大,执法人员的素质与专业程度难以与之适应。以青岛市为例,城管执法部门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共约70多个,几百款罚则,200多项违法行为,有些法律还相互打架或缺乏可操作性,执法难度可想而之。
(三)执法理念、执法方式严重滞后。城管执法的目的是维护城市的秩序、卫生,打击小摊贩、黑车、破坏市容市貌的行为,处罚的对象主要是城市下岗工人、农村到城市谋生的流动人口。面对这些困难群体,不少城管执法人员往往把自己定位为管理者,习惯于从执法者的立场考虑问题,自觉不自觉地将行政相对人当作了对立面。在他们的头脑中“管”字当头,执法就是管理,管理就是执法;这种落后机械的执法理念固然受到了计划经济时代惯性思维的影响,但城管执法者自身的素质以及城管体系内部的考核机制也是重要的因素。
“管”字当头的执法理念决定了城管执法方式的落后。众所周知,城管执法长期采用“堵”的方式,行为粗暴、态度蛮横、方式单一、随意性大,结果造成游商浮贩、黑车车主等与城管执法人员间冲突不断,双方“敌进我退、敌退我进”,打起游击战争,上演了一幕幕“猫捉老鼠”的游戏。不少地方还屡屡发生暴力抗法事件,严重破坏了城管执法的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北京市城管队员遭遇暴力抗法76起,89人受伤。在广州,仅2006年1~5月份,城管执法遭遇各类暴力抗法事件达320宗,222人受伤。据说,上海浦东部分城管队员已经开始装备钢铁头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和反光背心,力争三年内所有城管队员人手一套,这是继北京、广州之后,第三个“武装”城管的城市。④
诚然,要全面认识城管这一社会问题,仅仅关注城管本身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把它放到当代社会的大环境中分析考察;实质上,城管执法面临的困境,正是社会转型时期诸多矛盾交织凸显的结果。现阶段的中国,社会群体严重两极分化,农民在社会发展中没能得到均等的发展机会,不可避免地要与现行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相冲突;加之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创业和就业管制过严,大量困难群体的生存问题得不到解决等等问题的交汇影响,使得城管承受了不能承受之重。
三、城管执法的未来出路
实践证明,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是必要的。它有利于明确执法职责,营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有利于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和政府政令的畅通执行;有利于克服原来分散执法带来种种弊端。但是,城管执法中的很多问题也已经暴露出来,未来应该如何完善这项制度呢?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顺应要求、加强立法,逐步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理法律新体系。立法是前提,只有城管方面的相关立法完善了,才能促进城管执法的进一步规范。为此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我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法规。虽然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些规定,但整体而言对专门的城市管理领域,尤其是对集中后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还是不太清晰,这些不清晰给现实中带来较大的混乱,所以需要从立法上根本解决诸如相对集中处罚的事项范围、地域范围问题;城管综合执法的纵向和横向体制问题;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队伍性质及管理问题;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程序适用问题;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手段不规范和行政强制措施薄弱等问题。当然,有的问题,是其他立法滞后而导致的。如《行政处罚法》出台后,本来希望《行政强制法》会很快出台,结果由于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交给谁来行使争议很大,导致一直到现在还没有出台,致使这一块一直是执法的焦点和难点,使得现实中有些执法部门不得不去违法执法,产生的影响和效果很不好。⑤
二是根据城市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尽快重新修订和完善我国原有城市管理的一些不利于现代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原先有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职责不清、法律责任不明确的应该针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的情况进行明确;对原先相互冲突以及操作性不强的规定必须修改成相互协调、统一、可操作的法律规范;而对因城市发展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原先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必须认真研究,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这些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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