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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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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自己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大部分人民法院看来,解除权人这一证明责任不是证明其通知了合同相对方,而是要解除权人证明解除条件成立。这就将相对方的义务转嫁给了解除权人,与我国合同法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也不合乎形成权本身的特质。
2、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
(1)《物权法》中个别条款行使解除权限制。
以小区停车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然而,普遍的现象是:由于停车位紧张供不应求,80%的小区公共场所的停车场是收费的,并超出管理费用标准超标准进行违法收费。大部分业主为息事宁人放弃维权缴费停车;少部分业主不缴费就没得停车也没法维权。大部分业主不知自己还有该项权利不去主张,即使去主张法律程序繁琐耗时过长胜败难料;业主不可能因停车问题放弃房产。这种侵权乱象是行政不作为所致,既然有法可依,为什么放弃监管,使得物业收费如此公然对抗法律。政府不允许收或限定价格,物业公司凭什么收费。甚至所有收费都能拿出《收费许可批文》。这种公然违法的现象在许多城市大行其道。政府不予监管,或为始作俑者;作为个体的业主维权艰难,解除权的行使更无从谈起。
(2)价格、资源垄断行业与个人签署的合同,行使解除权等于割地赔款。
大多数合同签署人与垄断行业打交道,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给你一个制式合同,让你签署,其中的价格、服务、违约、赔偿、时限等等都是事先成文的,几乎没有异议的权利。这类合同或与这类企业签署合同,合同解除权只能认栽;银行、电信、供暖、交通、供电许多垄断行业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存在类似的问题。一旦签署了相应的合同,行使解除权只能是吃哑巴亏,形式上是行使了解除权,只是解除了契约,权利一点没拿回来。
以银行为例,合同相对人与银行签订的房屋贷款合同,如需提前还款的,合同签署人不但要承担违约责任,交付违约金,还发现自己之前所还款的大部分是利息,30年的利息在5年内全还了,而本金基本未还多少。而这类合同通常是制式格式合同,合同签署人与银行完全是不对等的:第一,没有改动合同条款的权利;第二,对利率没有发言权;第三,先扣本金或先扣利息或平均扣除没有知情权或异议权;另外,其提前还贷就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约解除,只是还款时间的变更,充其量也只能算是协议解除,本金不少利息多付,已经是合同签署人无奈的选择了,还要支付违约金!这里银行属于不当获利,许多合同签署人也只是在提前还贷的关口才发现,自己原来签订的不是合同,而是不平等条约。此时的解除权行使就是要么提前还贷认栽,要么不还。其实此时行使解除权本身已经打了折扣了,解除权是行使了,但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是在牺牲了合同签署人自身权益的,又没法抗辩的情况下发生的,行使解除权变味为割肉权。
供暖也是如此,在内蒙古地区供暖期长达6个月,按一般购买惯例付款方式应该为月或者季,而供暖的付款的惯例是整个供暖季,在没有提供任何热源的时候人们就要缴纳全额取暖费,此时还不知道供热情况,也不分暖冬寒冬,且初冬晚送半月,初春早收半个月,也已然成惯例。温度不达标已成多年老大难,媒体、司法多次介入,没有任何改观或只是局部改善;合同相对人行使解除权的唯一途径就是停暖,但停暖还要缴纳30%的费用。且晚送暖气、提前停止供热或中途维修停暖是没有滞纳金的和任何赔偿的,而晚缴一天暖气费是有滞纳金的。这种不对等、不公平的现象已经维持了数十年,如果政府不进行监管,维持百年寿辰指日可待了。
许多电信的运营商与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各类合同也存在类似情形,为什么套餐用不完的流量不可以累加到下月,而偶有超出就加扣款项;为什么套餐必需以年计,不可以以月或天计算,为什么不可以给合同相对人更多的选择;这么明显的不公允不是技术问题,是法律环境、法律地位和垄断赋予的不平等问题,合同相对人或称合同签署人不签这些协议可不可以?没得选择,下一家的黑幕更加不透明。所以行使解除权的也是法律文明的产物,是需要更加文明、更加法制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更加自由的市场选择。在垄断面前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解除权形同虚设。
(3)交通领域更是一家独霸的局面(交通与交警与市政等混合管理体制下):合同相对人的养路费(养路费凭证已形成本质的契约关系即合同相对人)照缴,家门口不让你拐弯;修路修到没法走也没有免费的意思表示,且违章的摄像照样拍;省级以下公路免费已然成了玛西尔;马路中间的铁栅栏是极大的安全隐患,缴费人无权过问,马路不能停车,商店门口的路牙六七寸高上不去车,没法停车,买车为了方便结果更不便利;由于红绿灯设置不合理或收费照成的拥堵,连带造成的损失数以万亿计,谁来负责由谁补偿?管理管的如此地步,还好意思数钱数到手抽筋。合同相对人拿着缴费单据(契约凭证)到何方行使解除权,怎样伸张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即使行使解除权成立,清算权向谁主张?这些宏观的解除权都无法量化、实施、以至于赔偿,又何谈微观的个体合同的解除权。
完善合同解除权行使限制的对策建议
法律、制度都是双刃剑,在宏观层面或微观层面法律执行的标准应该是一致的,并在宪法框架下进行约束,不应该出现各类解除权的限制。一个法官的不公正都会使解除权行使受到诸多限制,可见解除权的法律地位多么的脆弱;政府、垄断行业、不应享有豁免权(这类豁免权:虽然没有明文的规定,却在社会实践中和经济生活层面上大行其道),遵法守法应从政府、执法机构、司法层面做起,给关系户、国企、垄断行业放水、开绿灯、游离法律监管、或有法不依,是渎职渎法,是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就会在执行层面带来诸多暗示,也是法治文明的风向标。行使解除权不应受到社会偏见、执法口径、理解认知等因素的限制,执法层面的缺憾和世俗秩序的挑战。挑战的是法律底线和社会的文明程度。法治环境的公正性一旦在大众心理产生了质疑,社会的公信度就陡然下降,因此:明确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的法律地位;扩大解除权应用领域到整个契约领域势在必行,应包括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应该没有什么特权阶层游离于是“解除权”规范之外;建立社会公平是解除解除权限制的根本途径。
建立社会公平,依法办事,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的行为准则。
不因垄断缺乏竞争而膨胀,不应因政府自身管理地位而丧失制约,不因公检法而另立,总之“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 是解除解除权限制的根本。这是理想状态、和谐社会和法治环境。但是这只人们美好的社会愿望,现实社会摩擦冲突、签约毁约、合作对立时有发生。垄断一定滋生腐败,经济垄断是政治、司法垄断的基础,垄断必需打破,社会公平才能逐渐建立起来。微信进入市场打破了通讯行业的垄断,老百姓享受到了资费的实惠;支付宝进入市场打破了银行的垄断,利率也不是以往那样死水一潭;如果交通、能源等更多领域也引入市场机制,从而使竞争对等,司法公平;社会公平才能重现,才能培育出个体伸张权利的法律土壤,解除权亦然。
明确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的法律地位。
(1)合同解除权作为形成权,他的法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应该在法律界得到共识,各个终端法庭的公认。即:合同相对人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伸张解除权,只要通知送达,合同解除的效力就应得到法律的确立,原合同的法律效力也随之灭失,无需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这是形成权的一般解释。形成权解决了解除权人必需通过诉讼确认解除权的不确定性和高成本性。必需明确通过诉讼是解决求偿的问题,而不是确认合同是否还有效力。
(2)完善形成权《解除告知》送达环节的法律补充。比如防止相对人地址变更,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增加送达渠道的多重性的法律确认。比如:登报声明、电子邮件发送、短信、微信等等。
行使解除权应扩大到所以契约领域。
在除斥期间内,所有产生直接费用、造成产品或服务的残缺的,相对人都享有解除权。比如:高速公路因收费赌40分钟以上的,应立即停止收费放行,此时合同相对人的解除权应该得到政府尊重,以停止收费来弥补相对人的拥堵中的时间损失、精力、或其他连带损失。又如:航空延误本身,消费者就可以行使解除权,并要求赔偿,而现实当中我们看到的是要求消费者去买航空延误险,真实匪夷所思的法律乱象。另外,应该设停车位却没法停车的、公共设施不完善的、送暖不达标的、道路不畅长达一年以上的相对人是否可以行使解除权,主张权利:不交或少缴各项费用。
参考文献:
1、蔡红曼:《略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法律教育网2004-02-17
2、郭桂荣:《浅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由《合同法》第268条引发的思考》
3、 百度文库《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及法律限制》中国论文发表网2012-11-06贡献者:SGH34536
4、 邱胜奎:《最后的杀手锏——再议合同解除权对诉讼时效的限制》 百度文库2011-03-14
5、百度文库《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若干问题研究》文档贡献者:天蓝水绿2012-12-23
6、房屋买卖买受人的12种合同解除权
7、吕西峰《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2011-04-02
8、李绍章《合同解除的特征与类型》北大法律信息网2011-04-02
9、王永亮《中英合同解除权权行使的比较》郑州大学2004
10、陈桂平《应慎用单方解除权——兼论单方解除权的法律规定缺陷》百度文库,上海市建委(深圳)律师事务所20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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