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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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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赔偿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被交通队认定为事故同等责任,或者交通队也很难定责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往往会因为赔偿问题产生争议,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仅要考虑诉讼成本,也要考虑案款执行方面的问题,因此对于争议不大的案件就比较适宜以人民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在派出所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可以帮助加害人充分认识过错,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既可以使被害人得到有效的赔偿,也可以使加害人免于或减轻刑事、行政处罚。[ http://www.rmtj.org.cn/content.php?id=501 ,《<人民调解法>解读第七期》,2011年11月发布。]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方式方法是多样性的,如在地方的媒体电台开展人民调解活动,这既有助于人民调解员提高水平,增强责任心,又便于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这种形式进行调解,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在公众的眼皮下找回公平,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并加盖人民调解公章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人民调解协议应规范化
由于人民调解协议书不规范而导致的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按达成的调解意愿履行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一般多因人民调解协议未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从而引发当事人之间的二次争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程序。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在制作调解书时要尽到审查义务,如双方所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可能侵犯第三人利益,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客观条件下能否实际履行等,在审查完毕后再进行调解协议的条款的制作。我国《人民调解法》第29条规定了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司法部也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格式制定了统一的规范,对此要严格依照执行。除了要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格式,还要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用语,避免使用偏激、指责、尖锐、批评性的语言。调解协议书内容方面要客观公正地对案件事实进行描述,不偏不倚。对于履行方式及期限也要列清楚,要明确表述,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
另外,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第28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对于通过人民调解能够在人民调解员的见证下即时履行的纠纷,且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的案件是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对于那些案件事实冗杂、涉及多方当事人、经过多次调解或者涉及分期履行的案件就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了,为了避免人民调解协议因形式、用词或容易引发争议的其它原因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最好到人民法院去申请司法确认,以更好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
(四)、建立建全纠纷排查机制
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城区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健全全市三级调解网络,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提高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http://www.bjstats.gov.cn/tjfy/xxyd/201304/t20130417_247257.htm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第20条。]要建立建全纠纷排查机制,主动将人民调解的作用发挥到老百姓的实际生活中,做到早发现矛盾、早处理争端,要把干戈化解在萌芽阶段,减少并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扩大。
做好矛盾排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1、定人定地排查矛盾。深入贯彻落实走群众路线要求,人民调解员要切实下到基层,去深入了解矛盾产生的根源,从根源入手,抓早抓紧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2、定期汇报研究调解方案。对于人民调解员主动发现的矛盾纠纷,在经过劝说调和不成的情况下,要及时向地区领导进行汇报,站在双方的利益点上看问题,以不同的视角去寻找问题的平衡点,研究出一套或几套可供当事人参考的调解方案。3、定期开展教育。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及文化素养,提高人民群众法制理念。做好普法宣传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村、社区、街道、文化广场等场所免费宣讲道德法治等方面的知识,与人民群众展开互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为人民群众免费发放有关“和谐社会正能量”方面的书籍。
(五)、切实督促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上面已经提到,只有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才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对于那些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但并未经过司法机关确认的情形,则一定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尽到监督督促的义务,否则若因一方怠于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那么这份调解协议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大大有损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虽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是却可以从侧面积极疏导,以情理法、共众舆论、道德诚信教育等方法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对于经过多次说教扔拒不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告知权利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要依据各案不同的情况定人定期进行回访,要彻底化解矛盾,不留尾巴。回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一种监督,通过对案件回访,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新的问题,以便尽早采取措施。另一方面,也可及时了解调解成效,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
(六)、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与管理
要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我国《人民调解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我国人民调解员在业务水平和调解技巧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多是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而产生的,被推选出的委员大多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法律制度并不是很精通,为提高人民调解案件的质量,就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司法行政部门干警与人民调解员要善于总结在做调解工作时的经验与技巧,做好经验交流工作,相互借鉴,相互学习。
建立建全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机制,可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工作。对工作能力强,调研积极性高的人民调解员要实施奖励制,评选优秀人民调解员,以榜样的力量带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要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调解案件要一查到底,责任到人,对于查证属实的徇私舞弊,收受财礼,泄露当事人隐私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人民调解员资格并依法严肃处理。
发展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意义
由于我国公众对于现代司法程序及其理念尚未完全熟悉或接受,各种腐蚀,干扰,影响司法的因素错综复杂,使司法的正常动作困难重重,即使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纠纷,当事人往往也难以服判息诉。[ 范榆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而通过人民调解机制解决纠纷的好处在于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基于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这种通过平和,和气的方式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容易被各方当事人所实际履行。人民调解制度多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主动发现问题,主动调解为主,这种主动出击的方式更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有效地避免了小矛盾升级为大纠纷甚至治安刑事案件的风险。“和调促和”,防止矛盾激化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2004年推行的“大调解”概扩展了人民调解的内涵。所谓大调解机制,是指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合治理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单位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的大调解机制,它有效地整合了社会的调解资源,形成了全社会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增强了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整体合力和针对性。[
www.Chinacourt.org ,《人民调解与诉讼相对接的法律基础》,吴晖,2011年4月11日发表。]在大的层面上,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元化多方位的视角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进展,我国站在立法的角度出台《人民调解法》突出了调解优先的原则,这也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
由于新的社会矛盾会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层出不穷,对于在适用《人民调解法》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新情况也要及时总结经验,为更好地发展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结语
人民调解制度在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占有独特而不可或缺的地位,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的特殊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对该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完善是必然的,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形成完善的社会纠纷调解体系,对于减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相信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必将会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司法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2010年9月2日发布。
2. 扈纪华,陈俊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3.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 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2012年4月24日发布。
5.朱鹏飞,《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日报》,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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