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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假一罚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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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假一罚十”的许诺是在商业交易各方对“诚信”的呼唤之声日益高涨的背景下由经营者单方做出的承诺,其意义在于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的对自己诚信经营的绝对信心。因此,经营者打出“假一罚十”的许诺是对消费者权利的设定,约束的是自己,即单方设定消费者“罚十”的权利。那么经营者在“假一”的情况下,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假一罚十”的约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只要是消费者能够提举证证明在消费时经营者有“假一罚十”的承诺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并要求经营者依约给予十倍的赔偿时,工商机关在处理此类消费纠纷时完全可以合法、合理地支持消费者的赔偿主张。
前言:自古以来,商家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承诺“假一罚十”事例举不胜举,“假一罚十”也成为了商家销售商品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此之中,大多商家是正规经营出售正品,但有一些商家为了赚取暴利,以“假一罚十”的方式售卖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但在买主找到商家要求赔偿时,商家一般都不承认,也不按照陈诺执行,对于此类事件,国家《消法》及社会公众人士对于此类事件通常支持消费者。
目 录
超市“假一罚十”的概述
二、超市“假一罚十”的各种论述
三、总论
超市“假一罚十”
超市“假一罚十”的概述
消费领域一些商家为了促销和招揽顾客,在店堂内张贴“假一罚十”的告示或以其它方式对消费者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在商业领域一些易出现假货的产品的销售商为了拓展市场,增强竞争能力,也在商业合同中使用“假一罚十”条款,而真当消费者或买受方以买到假货为由要求商家或出卖方兑现十倍于售价的赔偿承诺时,商家或出卖方常以各种理由不肯践诺,至多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的标准进行赔偿。对“假一罚十”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以及与《消法》第49条的关系,理论界看法不一,实务界操作差别很大。笔者认为“假一罚十”条款在消费领域和商业领域中所呈现的性质是不同的,因而产生出不同的法律效果。
“假一罚十”条款最早也最普遍出现在消费领域中。对于消费领域中“假一罚十”条款究竟是归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买卖合同中还是与之相分离,学界有“同一说”和“独立说”两种说法。 “同一说”中认为“假一罚十”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买卖合同的带惩罚性质的违约赔偿金条款, 《消法》)第49条只规定了法定惩罚性条款的标准即“退一赔一”,但此规定并不妨碍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约定更高的违约金金额,依合同自由原则,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假一罚十”的约定应予以保护。 “独立说”中又有悬赏广告说与附条件单方行为说两种。 悬赏广告说认为“假一罚十”是商家利用广告所做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具有悬赏合同要约的性质,一旦某人发现商家售假,就是对“假一罚十”合同要约的承诺,悬赏合同即告成立。悬赏人(商家)就必须履行给付十倍于商品售价的报酬的合同义务。假货发现者当然有向商家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权①。附条件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假一罚十”是商家给自己设立义务而给顾客设定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顾客的购买行为是“假一罚十”的条件。商家自愿单方允诺,只要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承认,买卖合同为其生效要件,该单方允诺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应肯定之,行为人应遵守之②。
二、超市“假一罚十”的各种举例论述
消费者在标注有“假一罚十”的商家万一购入假冒伪劣商品,由此而引发的消费合同纠纷问题,消费者能否得到十倍的赔偿,工商行政机关在消费维权中应如何处理方面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有重大的分歧。在实践中大致存在着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仅给予两倍的赔偿。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对“假一罚十”引发的消费纠纷仅给予两倍的赔偿,其理由是十倍的赔偿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如2002年8月4日法制日报网络版报道,在2000年11月18日陕西省长安县消费者田先生在一家手机经销部买了一部诺基亚5110手机,价格是860元。购买时,店家向田先生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在其上注明“假一罚十”字样。后经陕西省通信产品质量监督站检验,证明该手机所贴进网许可证系伪造,这是一部“水货”手机。田先生一纸诉状将该经销点的上级单位陕西某公司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商店在收款收据上注明“假一罚十”,应视为双方特殊的约定,判令经营者支付包括10倍赔偿金在内的共9100元。2001年8月23日,二审法院将消费者“假一罚十”要求被驳回,而改为按消法商家赔偿两倍。 消费者得到价款十倍的赔偿。持这种观点者认为,经营者以“假一罚十”的招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反了合同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况且“假一罚十”作为消费合同的条款,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2001年8月,上海市的夏先生在徐汇区田林街道某商行花4200元,购买了一部三星A288双频手机。后经有关产品质量监测检验所测试报告认定,该手机为假货。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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