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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反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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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反思
死刑是人类最古老的刑罚种类,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上都曾占据过最重要的地位。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和提高,死刑的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现阶段,死刑的威慑力和一般预防的作用受到广泛的质疑,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关于死刑的第八个五年报告的统计,截止2008年2月,全世界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已多达92个,废除一般死刑但包括特殊情况(如军法、战争时期)共10个国家及地区,未废除一般死刑但已有超过十年以上未执行死刑或已有政治意图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共34个。未废除死刑或无意图废除死刑国家及地区仅60个,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比接近2.3:1.由此可见,废除死刑是世界之潮流和趋势。我们国家的死刑制度是存是废,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以下将就我国现行死刑政策进行浅析。
一、中国死刑政策的内涵分析
为了弄清死刑政策,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刑事政策。什么是刑事政策?自刑事政策概念提出以来,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五花八门、七说不一。或者分为狭义、广义说。如马克昌教授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学》指出: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政权,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致消灭犯罪,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一定时期的形势,而制定的与犯罪进行有效斗争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杨春洗教授主编的《刑事政策论》指出:“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形态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方略。”“我国的刑事政策使我们党和国家为有效地惩罚和预防犯罪,依据我国的犯罪状况和犯罪产生的原因而确定的,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区别不同情况,运用刑罚和其他处遇手段的行动准则和方略。”而笔者认为,刑事政策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罚犯罪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人所采取的态度。死刑政策就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之一,再者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所以我们应当全面、系统地加以理解和把握。“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严格限制死刑仍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1]
(一)我国现阶段有必要保留死刑
之所以有必要保留死刑,是因为现阶段中国死刑制度存在一定的现实基础,废除死刑是不可能的。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和国家力倡并坚决贯彻“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1979年刑法典中,这一死刑政策得到了较好的体现:首先,在刑法典总则中,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并将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排除在适用死刑的对象之外。其次,在分则条文中,1979年刑法典对死刑罪名的规定也十分慎重,死刑条文仅十五个,涉及死刑的罪名只有二十八个。死刑在当前存在的基础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有二:
其一,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死刑对犯罪分子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作用。在刑法理论上,死刑是刑罚的一种,死刑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只不过死刑的目的是更加突出强调要预防和遏制严重的暴力犯罪。我国社会现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型的时期,许多犯罪不断上升,各种严重的暴力恶性刑事案件频发不断,发案率是居高不下,极大的危害了人民的生活秩序。犯罪态势的严峻性要求死刑政策态度具有相对的严厉性。在死刑政策的指导下,刑事立法保留死刑,这对凶杀、抢劫、强奸、爆炸等暴力犯罪具有最强烈的遏制力和一定的预防暴力犯罪的作用。犯罪人的生命权利被剥夺,他就丧失了任何再犯的可能和前题。从预防作用看,由于死刑的存在,许多潜在的犯罪人才有所顾忌,不敢以身试法。因此,对犯罪最强烈的遏制力、预防力和对犯罪能力的剥夺的彻底性决定了死刑的保留成为必要。
其二,满足民意,即国民的报应感情的需要,人民群众主张保留死刑。所谓民意,从字面上讲,就是民众的意愿。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常说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即是此意思。原因是老百姓绝不会赞同在严重犯罪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还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废除死刑这种最能体现报应心态的刑罚方法。我国是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直流传下来的“杀人者死”的报应观念在中国人心里是根深蒂固,目前国民意愿还未达到废除死刑的地步,一味的要求文明、人权、废除死刑,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基础。因此,我们必须保留死刑,但同时坚持慎用死刑。[2]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由于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1966年12月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而这一国际公约将废除死刑,确定为国际社会的最终目标的同时,强调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应将死刑的适用对象限制在犯罪最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的范围内。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态度必须是严格限制死刑。
(二)我国当前必须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笔者认为,保留死刑是我们的基本态度,但同时我国必须奉行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我国之所以没有做到严格限制死刑,之所以说现在的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不是真正的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主要原因如下:
1.从死刑立法上分析。
过去的30年是世界上废除死刑运动取得从未有过的快速进展的时期,现在国际社会已经有70%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大多只将死刑罪名限制在极少数几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反观我国,从历史上看,清朝《大清新刑律》规定的死罪不过才20余种,民国时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罪只有19条,但时隔百年世纪,在我们已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主义盛世,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死罪却是其3倍之多,难怪有的刑法学家坦言:“我国刑法规定68个死刑罪名,确实太多。”[3]从横向看,从1979年到1997年,死刑立法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成倍的翻番,死刑罪名从28种一直翻到68种,并将死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许多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中。
2.从死刑适用上分析。
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中国每年判决和执行死刑的人数都居世界前列,大赦国际就曾声称“由于中国的死刑信息不公开,因此真正的死刑执行数字肯定要大大高于他们所实际掌握的数字。”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从重从快”提得多了,而“少杀慎杀”提的少了,特别是在各种专项“严打”、季度“严打”时期死刑适应更是明显上升。实践中,死刑并没有被少适用,较以前相比有所扩张,是“重刑主义”有所回升的具体体现,这是同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相违背的。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及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具备,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现在就坐以等待、无所作为。中国一定会废除死刑,这只是时间问题,而严格限制死刑是废除死刑的过渡阶段。严格限制死刑能推动废除死刑的进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化,刑罚的发展趋势日渐走向轻缓,因此,作为极刑的死刑走向消亡应当是历史的必然。近年来,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已成为刑法界大多数人的共识,可以预见,尽管死刑扩张论在一定时期内仍会有相当市场,但严格限制死刑仍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主流趋向。
二、中国死刑政策回顾
(一)毛泽东主席提出“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早在1940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就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地汉奸分子和坚决地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绝不可以多杀人,绝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1948年,他又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中提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错误的,它只会使我们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 1948年2月,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中,他又重申:“必须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的这一“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思想被延续下来。这一思想在1979年刑法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4]
但是,1979年刑法颁布不久,针对改革开放后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上升,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的态势,立法机关不断地补充立法来增设一系列的死刑罪名,据统计,截止到1997年刑法修订前,在20多个补充刑事立法中,共增设了50余种死罪,从而使死刑罪名达到近80个。死刑扩大适用到许多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的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不仅如此,在死刑罪名的立法方式上,也突破了原来的可选择性刑种之方式,而出现一些绝对死刑的立法方式。此种情形下,只要犯罪符合法定的量刑情节,司法人员将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有对犯罪人判处死刑,在死刑适用上,也存在着扩大趋势。
(二)“不增不减,大体保持平衡”的政策思想
笔者认为,这一思想在实践上严重背离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1983年,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针对当时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况,就指出:“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的很轻。……必须依法杀一批。”1986年,他又指出:“有些罪犯就是要判处死刑。……现在总的表现就是手软。”“现在一般只是杀那些犯杀人罪的人,其他的严重犯罪活动呢?广东卖淫犯罪那么猖獗,为什么不严惩几个最恶劣的?老鸨,抓了几次不改,一律依法从重判处。经济犯罪特别是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死刑?1952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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