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
会计论文
金融论文
国际贸易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
轻化工程
德语论文
工程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信息计算科学
电气自动化
历史论文
机械设计
电子通信
英语论文
物流论文
电子商务
法律论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场营销
电视制片管理
材料科学工程
汉语言文学
免费获取
制药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装工程
模具设计
测控专业
工业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应用物理
电子信息工程
服装设计工程
教育技术学
论文降重
通信工程
电子机电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食品科学
艺术设计
新闻专业
信息管理
给水排水工程
化学工程工艺
推广赚积分
付款方式
首页
|
毕业论文
|
论文格式
|
个人简历
|
工作总结
|
入党申请书
|
求职信
|
入团申请书
|
工作计划
|
免费论文
|
现成论文
|
论文同学网
|
全站搜索
搜索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论文格式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关于学习网络恶搞的法理学分析(一)
本论文在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栏目,由
论文格式
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www.lwgsw.com
,更多论文,请点
论文格式范文
查看
关于学习网络恶搞的法理学分析的心得体会
[摘要]随着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普及,人类的交流更加方便和快捷。与此同时,也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态,且危害性日益严重。令人忧虑的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滞后,对一些新型的网络犯罪行为的定罪还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网络法律进行审视,研究其基本精神和理念,夯实网络法律的理论基础,探求网络法律理论研究的趋势,对更好的构建网络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关键词] 网络恶搞 网络侵权 网络法律
二十一世纪崛起的互联网技术正以极其迅捷的速度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并逐步地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倾向和自我认同能力,它对人类基本结构和面貌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网络就像迎面而来的太平洋飓风,以一个显示器的高度涌向我们--互联网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随着网络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一个全新的网络空间--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形成了。网络空间的出现改变着现实世界,它同时也改变着人类社会的重要规则之一--法律。二十一世纪面对着具有虚拟性、全球性、即时性的全新网络空间,旧的法律已经不能有效的解决其间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一种新的法律制度--网络法律开始应运而生。
从汉语语言的角度来说,“网络恶搞”是一个近年来的新词,同时也是一个外来词。“网络恶搞”中的“恶搞”一词最初由日本传入,早期存在于日本游戏界。目前所谓的“恶搞”主要存在于网络,所以又被称为“网络恶搞”。在现今的汉语词典没有对“网络恶搞”下定义。据“光明网”对“网络恶搞”进行的语义理解:网络恶搞行为为当前网络上流行的,以文字、图片和动画等方式为手段,表达个人思想的一种方式,完全以颠覆、滑稽、莫名其妙的表达,来解构所谓“正常”,是历史虚无主义、文化虚无主义思潮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一、网络恶搞的现实状态
2006年初,由电影《无极》改编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受到了广大网民的关注,从而造就了2006年最火的互联网词汇是--恶搞。当下被恶搞的东西越来越多,李安的《断背山》刚刚在奥斯卡上火了一把,被网友恶搞的《断贝山》就立刻在网络上传播开来;央视名嘴毕福剑因为孩子取名的事情被网络恶搞了一番,甚至连奥运吉祥物福娃、歌曲《吉祥三宝》、舞蹈《千手观音》、电影《七剑下天山》、超级女声冠军李宇春等也都纷纷遭到恶搞。最近,红色经典片《闪闪的红星》也遭恶搞---潘冬子怀着明星梦加入青年歌手大赛……许多遭遇恶搞者纷纷表示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网络恶搞似已到了挑战法律底线的临界点,就像这个十一火起来的“拜月神教”,网友推崇一个叫小月月的女子在上海的种种离经叛道的行为!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等“恶搞”行为虽引发争议,但人们从中看到了“恶搞”行为的正面积极之处;同为“恶搞”,但当网民开始“恶搞”红色影片时,多数人却笑不起来,这种恶搞行为又让人看到“恶搞”之“恶”。电视台大搞赵本山模仿秀,台上“山寨版赵本山”使出浑身解数使劲忽悠,台下的真赵本山咧着大嘴鼓掌喝彩--大家图的就是娱乐一把,无伤大雅;但将“喜之郎”模糊成“喜三郎”,把“NOKIA”拼作“NOKIR”,并做成山寨商品,使之广泛流通,赚取高额利益,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以前的网络,只是一种信息收集的工具。但现在的网络对人的影响越来越大。它为人提供了展示自我,发现意外惊喜的平台。个人在网络上可以自由言说,吸引别人的注意,无论是受到支持或招来板砖,都给人带来了自我言说的满足。“恶搞”行为很大程度是以丑为美,通过丑化人物形象,重新剪辑视频造成喜剧效果。不少人认为,网络上存在的“恶搞”事件已经变成了一种独特的“网上亚文化”,刚开始可能只是少数人在进行“恶搞”,看到的人多了就会不自觉地加入进来,成为群体行为,甚至成为一种习惯。值得反思的是在这种网络“恶搞”中的旁观者心态。也有人举“馒头案”为例,措词比较激烈:说陈凯歌缺乏幽默感,应该对此一笑了之。但凭啥网民的感受应该被尊重,而陈凯歌的感受就不被尊重?这不是说我们不应提供一个宽容、幽默的社会氛围,但一个原则必须要坚持:不能为了多数人的乐子而忽视少数人的权益。中国历史上假借多数人的名义“布善”酿成了多少悲剧?陈凯歌宣布要告胡戈,网民已经用口水预先下了判决,这种网络民粹主义的兴起,实际上是网络世界里的“多数人暴政”,值得我们关注、深思和警惕。还有人认为,网络的“恶搞行为”生命力并不会强。“网络文化的本质特征是多元的、活泼的、自我的、调侃的,可说是对现实生活的很好补充。‘恶搞’作品之所以受到追捧,就是因为它是民间的、草根的、非商业性的。而一旦成为一种产业,它可能更精致化,更专业化,但也会丢掉‘恶搞’这种草根性和创新性,作品生命力也会断绝。
“网络恶搞”分恶意和善意的目的两种。所谓出于恶意的目的,指侵权人是为了侵犯权利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目的,采耶诽谤、侮辱等不法手段来损坏权利人的利益或满足侵杠人的不法利益或达到其所预见的不良后果。所谓出于意的目的,指侵权人基于监督权、言论自由权、告示智权利,采取公告、发布、发表等手段来达到申明个人双点、发布公告公示、维护权利等的目的,这种目的是善意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可能会产生权利滥用的不良后果。无论出于善意还是恶意的目的,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过错。
“恶搞”与“山寨”都是借助网络发展起来的互动性草根文化,它利用解构、反讽、模仿等表现手法表达一种娱乐精神。多数“恶搞”作品和一些“山寨”作品其最初的创作目的,都是创作者为了自娱自乐。只是经大众传媒尤其是网络的传播,客观上使更多受众得到了娱乐。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大众传播方式之一的网络传播,其娱乐功能得到凸显。
“恶搞”之“恶”,非“恶意、罪恶”之意,而是“夸张、超常规”之意,是一种变形化了的滑稽模仿,属于文化、艺术领域内的一种现象,并不破坏我们基本生活层面的“一般道德”;同时应深刻把握善良风俗中阶段性、多元化、历史含义三大要素,以此分析各种社会现象,在时代背景下把握其准确内涵。在历史的脚步悄然迈进“后现代文化”的新阶段,思想、艺术、审美方式等都在呈多元化发展,有了新的时代内涵。故此文化背景下出现的“网络恶搞”作品,一般地被人们以宽容的艺术视角加以评判。其次,“网络恶搞”行为也并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公共秩序表达的是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秩序,体现于法律价值体系之中。在“网络恶搞”作品中,我们也可看到一些妙趣的思维、精湛的技术以及充分的平民表达。
网络精神的内核就是开放、共享和包容,它是一个非中心化、无集权的世界,平民性特征突出,这些特征恰与草根文化特征相一致。网络精神与草根文化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技术操作的简易性、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信息发布的自由性等特征,让网络有根深蒂固的平民性和草根文化特征。从“恶搞”到“山寨”的两年,是我国互联网用户爆炸性发展的两年,也是草根文化蓬勃发展的两年。不少“恶搞”和“山寨”行为均依托网络进行,在推动“恶搞”文化和“山寨”文化发展过程中,网络的作用不可替代,同时有功有过。网络解放了大众的娱乐精神,推进了草根文化大发展。但在这个过程中,“恶”的“恶搞”和违法的“山寨”亦层出不穷。不论针对哪种情形,既然网络是重要推手,我们在通过法律手段治理传统侵权行为的同时,也不妨从网络着手,加以管理和规范。这样一来,只有不“恶”的“恶搞”和不侵权、不违法的“山寨”作品和产品才可以通过互联网得到传播和推广,网络文化自然可以得到净化,“恶搞”和“山寨”行为也将得到规范。
我国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罗列了若干具体情形。而“网络恶搞”行为的“评论性”目的、引用的“适当性”和讽刺创作需要应认定属于“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情形,从而不构成该侵权行为。此外,我们还可援引国外对“滑稽模仿讽刺作品”的特别保护制度为其进行正名。所谓“滑稽模仿讽刺作品”,是指通过模仿原作的内容、风格并加以夸张、荒诞、变形创作而成的具体作品,旨在批评原作。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广泛存在于西方艺术领域。而作为法定意义的模仿讽刺,在《布莱克法律辞典》里被界定为:“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讽刺、批判或评论的目的,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网络恶搞”作品应通过《著作权法》对“滑稽模仿讽刺作品”的特别认可和保护制度赋予其一定的生存空间,不可一概以侵权行为论之。
二、网络恶搞”行为侵犯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形态
按“网络恶搞”行为侵害的客体来分,侵权行为形态主要表现对公民和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侵害。
(一)“网络恶搞”行为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包括公民和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网络恶搞”对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确认,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的构成的一般原理,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要件。下面对“网络恶搞”行为侵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表现形态予以罗列:
第一,“网络恶搞”侵权行为对姓名权的侵害。公民具有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就“网络恶搞”行为而言,主要是对于公民姓名使用权的侵犯,如通过利用他人姓名注册某些内容敏感或具有争议性的网络域名,盗用他人姓名进行网络文章发表、评论等方式侵犯公民的姓名权。
第二,“网络恶搞”侵权行为对名称权的侵害。名称权是个人合伙和法人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网络恶搞”侵犯名称权主要是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这包括冒用和盗用他人所登记的名称,并向网络发布不正当信息,造成第三人误解而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后果。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1
/2/2
上一篇
:
关于学习人肉搜索和隐私权的保护..
下一篇
:
加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想
Tags:
关于
学习
网络
法理学
分析
【
收藏
】 【
返回顶部
】
人力资源论文
金融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法律论文
物流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其他论文
保险学免费论文
财政学免费论文
工程管理免费论文
经济学免费论文
市场营销免费论文
投资学免费论文
信息管理免费论文
行政管理免费论文
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数学教育论文格式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物流论文格式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格式
营销论文格式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格式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教育管理毕业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毕业论文
心理学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中文系文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