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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二)

本论文在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栏目,由论文格式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www.lwgsw.com,更多论文,请点论文格式范文查看 责任法、宪法、民法、刑法等体现。[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了公民的若干权利,诸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并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单独人格权加以保护。该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微博言论侵犯隐私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的,由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来规范,情节严重违反刑法规定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模式将微博言论侵权作为侵权的一种途径加以规范,惩罚的是“利用互联网”从事侵权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以下行为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加以制裁,主要包括:1. 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2. 利用互联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3. 利用互联网危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  ]有合理之处,但是针对性不强。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试图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http://news.sina.com.cn/pl/2013-09-11/015928183474.shtml,《两高释法重在是否主观故意》,王云帆。]《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但该司法解释一出台就遭遇争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呈现很多问题。
2、法律的执行弹性过大
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善,在规制微博言论时缺乏针对性,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条文的涵义,对某种微博言论能否构成侵权甚至犯罪行为,不同人可能有天差地别的理解。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这种理解的偏差可能会导致对当事人采取的法律措施弹性过大。以号称“500转发第一案”的杨某造谣被拘案为例,[甘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的初三学生杨某发微博质疑该县一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警方认为其在微博、QQ空间发布虚假信息煽动民众游行,“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将其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在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后,警方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杨某行政拘留7日。在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下,杨父及律师坚决不接受行政拘留,要求撤销案件,最终,杨某获释。]针对同样的言论,公安机关前后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决定,执法弹性之大,直接引发公众对其公信力的质疑。“诽谤”、“造谣生事”与不应受到惩处的不实信息的区别也很难界定,尤其是在“谣言就是遥遥领先的预言”时,[ 政府通过官方微博或权威媒体辟“谣”,追究“造谣人”责任,一段时间之后真相爆出,“辟谣”反倒是在说谎。以兰州水污染事件为例,3月10日媒体援引兰州市委宣传部信息称,兰州自来水不存在污染,市政府对造谣人员进行查处。4月份,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大白于天下。]政府和权威媒体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辟谣”行为是否构成对“造谣人”权利的侵害,也是公众关注话题。这些问题目前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导致公众产生这种思想:对微博言论自由的规制主要针对那些监督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民。在仇官仇富的微博舆论场上,把握执法司法的尺度,在保护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对言论自由作出合情合理合法又能被公众普遍认可的规制至关重要。[ 公众传播国家工作人员负面信息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舆论监督的一部分,但一旦超出限度将使得国家工作人员遭受无妄之灾,甚至让其亲友受到攻击,无辜的普通群众也可能被误当做“官”遭受侵害。]
3、诉讼制度不利于保护被侵权人
   被侵权人发现权利被侵害,首先会要求微博言论发布者删帖、道歉,由于微博言论的种种特性,一旦信息爆炸式传播,找到所有发布者并交涉难度很高。这时,被侵权人需要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交涉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在这两种途径都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被侵权人会选择诉讼途径。然而,我国的诉讼周期较长,又缺乏诉前、诉中禁令制度,在此期间,侵权行为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言论甚至可能进一步发酵,给被侵权人带来更严重的损害。不针对特定人的网络谣言的受害者更难得到保护。[ 例如,针对某地农产品散播的谣言可能导致该地区农户损失惨重,但由农户个体进行维权成本高收益低,而我国诉讼制度中缺乏相应的集体维权制度,没有授权农户形成组织,寻求专门的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来维权,也没有授权主管部门为农户维权。]
三、完善言论自由法律规制有关对策建议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微博言论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统一执法标准
    微博言论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冲击是全方位的,这种不完善不单纯存在于某部门法中,而是经常牵涉到民商事乃至刑事等诸多法律部门,很多引起热议的微博言论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争议焦点,显著原因是立法空白、模糊以及执法标准的缺失。因此需要全方位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尤其需要建立健全新闻法及言论表达方面的专门立法,细化制度规则和概念术语,从而达到定纷止争,既保护言论自由又规范言论表达行为的目的。完善诉讼制度,把法律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延伸到诉前、诉中,通过集体诉讼、代理人诉讼制度赋予被侵权人更大的维权力量。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在标准的制定和细化过程中多方听取公众意见,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接受公众监督。
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商的权利义务
    在针对微博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应明确网络服务商的权利义务。作为微博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商应具备社会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微博成为侵权平台。设立社区管理委员会,通过用户的举报、管委会自我检查等方式来制止利用微博进行侵权的行为。对于微博用户发布的言论,网络服务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若相关当事人提出该信息侵犯了其基本权利,则应及时删除或屏蔽,以此来构建有效的微博言论自由边界和底线的法律保障,协调微博言论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减少微博暴力的发生,促进微博言论表达者自觉恪守表达规则、言论责任、微博伦理。同时,也应注重对发布言论的用户权利的保障,网络服务商擅自删帖、封号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网络服务商根据有关机关的要求删帖封号的法律性质,应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从而准确界定网络服务商及有关机关的权责,利于用户维权。
完善政府法治建设
    政府应牢记法治政府理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讳疾忌医,以负责任的态度接受公众监督。对于涉及政府行为的微博不实信息,不应一味认定为侵权甚至违法信息,而应保持谦抑态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透明对抗谣言。应重视提高微博问政水平,增强舆论工作尤其是危机化解能力,对于在信息发布中的工作失误,尤其是引发舆情危机的,应自觉主动予以纠正、承担相应责任,从而获取群众支持,从根本上铲除谣言滋生的土壤,依靠群众参与净化微博。对于抹黑政府、制造恐慌、挑拨地域分裂以及其他针对不特定人的恶意言论等微博信息,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查实,在对相关信息及时公布解除公众质疑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造谣者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查处,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4月,第一版,第42页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3月,第一版,第291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第一版,第183页
唐纳德.吉尔摩等著,梁宁等译:《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2002年2月,第六版, 第25-30页
5、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著,候键译:《论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36-37页
6、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第3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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