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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措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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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措施
【内容摘要】执行在某种程度上乃法律之终局及纠纷之最终解决。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与途径,是实现社会主义最终执结的体现。执行程序是实现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过程,是当事人法定权利最终实现过程。执行难、执行乱是近年来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重新修改了几项内容:一是强化执行措施,以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和执行工作形势;二是明确执行管辖范围,加强责任管理:三、增加协助查询单位,从而使案款的执结更加顺利。
【关键词】执行措施、协助执行单位、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当事人、人民法院、执行公正、执行财产、执行标的
一、执行措施的概念
民事执行措施,即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采取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手段与方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其地位颇为重要。执行措施分类标准,以债权请求权内容为准,可分为金钱债权执行措施。对物的交付请求权执行措施与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措施;以执行标的性质为准,可分为对动产的执行措施、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与对其他财产的执行措施,依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作为执行标的为准,可分为直接执行措施和间接的执行措施,以执行措施功能与目的为准,可分为控制执行措施、处分执行措施或其他执行措施。
二、民事执行措施的性质
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执行措施的适用为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落实与调整,影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切身利益,故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行为时,仅能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从法律规定执行措施中恰当选择,法律未加规定或认定的手段与方法即便对现实有亦也不得适用,否则便构成违法执行。
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执行措施以国家公权利为后盾,其不以被执行人同意为条件,被执行人应当服从法院的生效判决,抗拒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故执行措施又称为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的强制力不仅直接作用于被执行人,且凭借其张力也可作用于执行有厉害关系的人乃至全社会。
执行措施具有程序性:程序公正是民事审判阶段追求的价值目标。执行为审判的延伸,执行阶段也应遵守程序公正。执行人员应考虑社会正义而规范自己的执行行为、严格遵守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及案外人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平等对待当事人。执行人员不得贪图办案便利随意颠倒实施执行程序的顺序。
三、执行措施中协助查询财产的单位
法院执行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最大特点在于快捷,加速查控财产、快速处理财产、快速兑现当事人的诉求。这是执行机构设置的初衷,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执行难已成为当今的一个热门话题,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抗拒执行,造成很多案件到执行阶段难以执行终结,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多加单位配合执行,在实践中一些本来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往往以缺乏法律明确规定为借口,拒不协助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从而导致许多案件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结构和证券公司查询证券公司或客户的证券账户等数据和资料。民诉法中规定的查询财产的范围包括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查询单位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等有关单位。
四、执行措施的内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处理。
查询财产的范围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调查、询问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查询并非一种单独的执行措施,而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旨在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了解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为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做准备。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二)执行财产范围
执行措施主要限于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所谓扣押,是指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扣留被执行人的财产,限制其占有和处分的一种措施。对于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保管,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冻结则是指对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执行措施。实施冻结后,非经人民法院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和转移。查封和扣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转移财产。一般来说,查封是对执行标的物加贴封条,不准债务人转移,即就地查封;扣押则要将执行标的物转移至其他场所,即异地扣押。至于冻结,则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存款或财产权利而采取的一种控制性措施。划拨,是指由有关单位协助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划入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上的一种措施。变价又称换价,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依合法的方式或程序变换为价款,以清偿债权。变价方式主要有拍卖、变卖两种,也有人将以物抵债和强制管理视为变价方式。执行程序中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执行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灵活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三)执行的限制:价值相当原则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说,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应遵循价值相当原则,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价值相当。强制执行旨在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因此,应在实现债权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执行措施,超过了必要限度,也就失去了正当性的基础。因此执行中应遵循价值相当原则,以防止因执行权的不当行使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中多个条文都体现了价值相当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第224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价值相当原则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强制执行法中的通例,如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对于动产的扣押,不得超过偿还扣押债权人的债权及偿还执行费用所必要的限度。”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50条规定:“查封动产,以其价格足清偿强制执行之债权额及债务人应负担之费用为限。
目前我国的执行标的已扩大到股票债权、基金份额等财产,该类财产的价值往往难以判断,在扣押、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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