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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媒体关系研究(二)

本论文在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栏目,由论文格式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www.lwgsw.com,更多论文,请点论文格式范文查看 在操作中也是不现实的。司法独立审判不等于不要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曾表示,从本质上讲,人民法院工作与媒体监督所追求的最高价值与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人民法院通过接受媒体监督,增强司法运作的透明度,从而赢得社会更为广泛的理解与支持。媒体监督是一种舆论影响,如果担心一切影响都会有损司法公正,那等于是认为不受任何监督的司法审判才是独立的。然而,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是神,也是有可能作出错误和不公正判决的,因而需要各种渠道的监督来保障司法公正。在笔者看来,判断是否存在媒体审判,关键要看媒体的报道和评论是否存在歪曲或者不尊重事实的现象。比如,在司法还没裁决的时候,就将邓玉娇当做罪犯,或者是将邓贵大认定为强奸犯,如果存在这些情况,那都是不妥当的,但这样的情况在邓玉娇案的媒体公开报道和评论中基本没有出现。媒体不遗余力的监督,有助于司法的公正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监督不仅应该有,而且应该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3、媒体监督司法的不平衡性
在我国媒体大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重要的“宣传工具”,媒体的根本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因此,这种官方与半官方性赋予了媒体以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如果媒体将自己定位为“官办”,那么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将带有很浓郁的行政权的色彩。尤其是一些媒体的报道经常会有各级领导的批示,领导一旦有批示,司法机关就要“高度重视、限期解决”。这无形中加剧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所承受的压力。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媒体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已为最终审判结果定下了基调,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司法独立。[ 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披上政治外衣的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具有不平衡性,从实质上来说是其他权利借助媒体对司法权的侵犯。
三、司法和媒体和谐关系之共建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两者皆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两者之间既可能是对手也可能是伙伴,既存在一种负相关的关系,也存在一种正相关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甚至可以恰当地视为一币之两面,一车之两轮。[ 王强华,王荣泰,徐华西编著:《新闻舆论监督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基于前述原因,在当前格局下,重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新闻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
新闻自由和其他权利一样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被滥用,超过限度,就会走向其反面。因此对媒体监督这把“双刃剑”应当给其划定合理的界限,使之在限度内发挥其作用。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第二,传媒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作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媒体报道应注意给各方当事人同样的机会与条件,同样的信息量,不能有偏颇。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先在内部提出,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的时间予以发表。第三,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四,媒体监督应尽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公民有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即使有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他人权利,传媒没有必要干预公民的私生活。现阶段,要处理好新闻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除了上述几点注意事项的要求以外,还要强化职业道德要求,加强管理,廉洁自律,杜绝对司法机关提供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尤其要防止媒体成为司法机关自我宣传的“扩音器”。而法院可以制定新闻媒体合理运作的内部规则,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等等,这样一来为法院审判提供了方便,也为媒体的合理介入提供了规范性限制,使之有章可循。
2、推动司法公开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全会充分肯定了司法公开的价值和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深入贯彻推进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全力打造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阳光司法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把司法权的运行尽可能地置于“阳光”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背离公正司法的潜规则的生存空间,让司法判决更好地体现公正公平;只有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努力去除司法神秘主义的面纱,才能让老百姓了解和理解司法,并最终信服和拥护司法。司法公开,因其有利于去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从而更有利于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去年以来,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阳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这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一项重大举措。不久前,全国2995家法院的3281名新闻发言人联系方式全部对社会公开,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引得多方媒体交口称赞。两年来,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决心越来越强,力度越来越大。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人民法院要大力打造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要以各级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为基础平台,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等技术手段,将案件的立案、庭审、调解、宣判等诉讼过程,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为其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人民法院要着力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要通过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形成倒逼机制,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加强裁判说理,进一步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能和业务素养,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增进公众对裁判文书的理解,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人民法院要努力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执行实施权的运行过程作为执行公开的核心内容,最大限度挤压利用执行权寻租的空间,充分发挥执行公开的防腐功能;要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随时查询、了解执行案件进展情况;要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更新理念,以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公平正义为己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为动力,不断将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
3、增强司法干警处理疑难突发情况的能力
    通过程序方法来保证媒介和公众不干预审判。这些方法包括:(1)延期审理,媒体报道具有轰动性与时效性,在一段时间内如某一案件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有关的评论铺天盖地,势如潮水。法官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为了免受媒体的非理性影响,不妨延期审理,采取冷处理。直到媒体偏见的危险消除后再行审理。在美国,如果媒体的审前报道过热,法官可以决定推迟数周乃至数月,以期报道逐渐降温,案发地民众对媒体的报道渐渐冷淡、忘却后,再重新启动审判程序。(2)或者通过变更管辖的方法将案件移送到其他地方的法院审理。通过易地审判以消弭传媒的不当影响是美国通行的做法。[ Estes v.Texas,381 U.S. 532 (1965).]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被告离开媒体,离开舆论渲染的案发地,以便被告可以得到一个相对公正的审判。我国的刑事诉讼亦可以借鉴这样的做法。(3)如果以上各种方法仍不能消除新闻媒体对合议庭成员的影响,法院可以决定对他们实行封闭隔离,直到案件审结为止。比如在美国,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法官可以决定隔离陪审员。对一些影响很大且可能被媒体大肆炒作的案件,为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我国也可以适当借鉴美国封闭隔离的做法,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 [美]唐纳德·M.吉尔摩等:《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六版)(上册)》,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四、总结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面对媒体的介入应采取宽容理解的态度,而媒体的报道应防止误报或舆论上的偏激。媒体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司法独立,媒体监督,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二者求同存异,寻求二者之间的相互理解包容,对于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而言,是值得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构建媒体司法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学专区,媒体跟踪板块。
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专区,审判调研板块。
3.欧木华《邓玉娇案:有媒体监督无媒体审判》,2009年9月,中国新闻出版社网/报。
4.中国法院网,评论--法治专区。
5. 闫小龙《司法与媒体关系研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理论研究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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