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程序方法来保证媒介和公众不干预审判。这些方法包括:(1)延期审理,媒体报道具有轰动性与时效性,在一段时间内如某一案件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有关的评论铺天盖地,势如潮水。法官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为了免受媒体的非理性影响,不妨延期审理,采取冷处理。直到媒体偏见的危险消除后再行审理。在美国,如果媒体的审前报道过热,法官可以决定推迟数周乃至数月,以期报道逐渐降温,案发地民众对媒体的报道渐渐冷淡、忘却后,再重新启动审判程序。(2)或者通过变更管辖的方法将案件移送到其他地方的法院审理。通过易地审判以消弭传媒的不当影响是美国通行的做法。[ Estes v.Texas,381 U.S. 532 (1965).]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被告离开媒体,离开舆论渲染的案发地,以便被告可以得到一个相对公正的审判。我国的刑事诉讼亦可以借鉴这样的做法。(3)如果以上各种方法仍不能消除新闻媒体对合议庭成员的影响,法院可以决定对他们实行封闭隔离,直到案件审结为止。比如在美国,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法官可以决定隔离陪审员。对一些影响很大且可能被媒体大肆炒作的案件,为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我国也可以适当借鉴美国封闭隔离的做法,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 [美]唐纳德·M.吉尔摩等:《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六版)(上册)》,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