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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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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至家人信息等等多方面信息,这些都对当事人的隐私权构成一定侵犯。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一些措施来正确引导微博的发展,这样既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微博未来的长远发展。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有三种:一是技术秘密,是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 二是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 三是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网络空间,微博极易成为商业秘密泄露的平台,无论博主在微博中泄漏的是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种,都构成了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四)不得侵犯公共利益
微博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风行中国,其主要原因就是微博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可以充分进行讨论的开放平台,在这里,一些敏感的话题和观点都可以找到一个“意见市场”去进行广泛的交流,满足了人们对于建设一个理性平和的“公共领域”的诉求。然而,现实运用中,微博远未达到这样的要求,过多民粹主义的思想和语言暴力化倾向在微博中屡见不鲜,恶语相加的语言攻击在近年来的微博热门话题中随处可见。在这次“何某微博事件”中,从第一条微博到他以后多条解释与观点表达中,都遭到了网友一致的批判,姑且不论何某的言论是否合适,在这些批判他观点的微博中,大多数都倾向于语言暴力,都在用缺乏理性平和心态的情景中对其进行批判,甚至人身攻击。这样的言论表达,不仅仅会出现针对事件个人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且还会对整个国家的的言论表达空间造成极坏的影响。
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公民言论载体,微博发布者拥有言论自由是毋庸置疑的。微博言论自由的价值意义在于,它体现了公民言论自由的追求,成为公民自由表达的平台,满足社会主体的生活需要,正因为如此,后发而上的微博,一跃而成为广大网友聚集麾下、有凤来仪的媒体旗帜。但是网民的话语权不应该是不顾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而任意所为,酒神狂欢般的非理性狂热与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有害无益。自由应该是有限度的,没有约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没有约束的自由如同洪水一样凶猛; 同样,权利也应当正确地行使,没有限度的权利也不是真正的权利,社会主体还要有对社会的责任感,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不能没有边界和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现实生活和社会形成危害。
三、预防微博侵权行为的立体化对策
现在的微博已经成为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化组织,无论微博平台是否仍定位于社会化媒体,或正处于社会化媒体到社会化网络的转型期,都无法改变微博现有的社会化组织的特性。3 亿的微博用户超过印度尼西亚总人口,位居国家总人口数的第四位,仅次于中国、印度和美国。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聚集,一定需要行之有效的规范。规范对用户确实是一种制约,但制约正是文明与发展的由来。基于对微博自身的性质以及微博言论传播的特点,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立体化对策,从而使微博言论自由得到保障同时又能够在合理的框架内规范化运行。
提高微博立法的效力等级,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微博提供商可以利用微博,大力宣传微博侵权的法律知识,宣传微博侵权的法律界定及法律后果,使预防微博侵权的法律意识深入广大微博用户心中,培养树立广大微博用户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遏制微博侵权行为的发生。
目前有关互联网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而网上作品或者言论的传播非常迅速,信息几乎是瞬间传播到世界各地。互联网中还弥漫着一种无政府主义的文化,崇尚自由、平等、共享的基本价值理念,这种自由主义的价值观令互联网中社会关系的规制具有相当难度。而微博的瞬时风靡和泛化经常把现有的法律搁置在“断桥”上。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微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制互联网的立法也多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偏低,执行乏力,可操作性不强。如果在互联网的发展初期,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还能够勉强对付这一新生事物,但是在整个社会已经入网络时代、媒体已经完全普及的今天,以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主的法律规范模式已经被远远的甩在了身后,我们应当提高互联网立法的效力等级,甚至可以专门针对微博进行立法。立法模式既可以借鉴德国《多元媒体法》的经验,制定一部综合性法律,也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对互联网管理的各个方面分别立法。但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应考虑其可操作性及其对言论自由的保障。
(二) 全面实行微博实名制
所谓微博实名制,并不是说非要网民在微博上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只是要求网民在注册时使用真实姓名和真实资料,这种实名制在一些微博平台被称作“认证用户”。这些经过网络服务商认证的微博用户拥有更强大的公信力,因为实名制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联系到了一起,一旦微博出现法律问题,现实世界中具体的法律问责制度直接适用。
北京2011年12月推出《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但用户昵称可自愿选择。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网站微博都将在 2012 年 3 月 16 日全部实行实名制,采取的都是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方式。
微博实名制的价值在于:一有利于加强监管。微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背后活动的都是社会人,利用微博从事社会活动,都是人的主观所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监管亦无规则,微博实名制把网络变得更有序。二有利于拉近彼此间的距离。网络本来就是虚拟的,如何在虚拟世界找到现实感觉,微博实名制为我们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微博也有着它非常危险的弊端,在网上一些假新闻恶作剧,甚至一些恶性敲诈信息横行,一些人也被这些假新闻所欺骗。有些人借助微博这种工具在网上欺骗敛财等等,实行微博实名制能防止不法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微博发布虚假消息、误导网民。因此,我们要坚持和推广直至普及微博实名制。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
互联网的发展和监管需要的是一套综合管理体系,要注重各政府主管部门间的通力配合。为切实做好互联网站特别是微博的管理工作,需要加强互联网管理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建立长效机制。譬如,中共中央宣传部、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16 个单位,联合制定的《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中强调: 各部门要建立日常协调机制,切实加强互联网站管理中的沟通协调工作; 落实互联网站管理职责,形成管理合力; 理顺网站管理工作衔接流程,密切部门协作。微博管理是互联网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根据微博的传播特点,细化《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条款,使各部门都切实承担起应有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四) 明确微博服务商的监管责任。
网络和现实之间,界限日益拉近,理性和守法是共同的通行证。作为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站,也不能轻忽自身的管理责任。这不仅是出于社会责任感,也是追逐自身商业利益的必由之路。网站不能纯粹为了一时的人气和点击量,而放任蛊惑人心的谣言散布。网民如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如果不能善加利用,最终会让网站辛苦搭建的平台毁于一旦。微博内的规范实际上所反映的是微博用户的共同意见,即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这个价值体系必须要由微博运营商来建立,个体要在微博群体中交互,必须基于这种价值标准,并自觉地用来约束自身的微博行为,调节用户间的交互活动,才能为群体所接纳。而价值体系本身无法初始就确定的十分规范,只能通过不断的纠偏建立共识。微博运营商需要建立的是平台内的账户规范、内容规范、营销规范、发布规范、应用规范、交易规范、惩戒规范等规范大框架,在此之后通过官方执行加速用户对这种规范的适应。同时,授权微博提供平台对于不切实际、不负责任、可能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微博言论在发表前和发表后进行“技术处理”。
(五)创新庭审方式,开设微博法庭。
微博纠纷层出不穷,每分每秒都有可能发生,如果微博侵权行为均由现实中的法院受理以及适用现实中的庭审方式,这必将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网络中的证据收集,需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这无疑是增加了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和难度。因此,笔者大胆的设想,针对网络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微博侵权行为,是否可以由法院开设微博法庭,微博行为通过微博法庭解决,并简化证据提交方式。网络行为运用网络法庭解决,这即符合迅速、便捷的制止微博侵权行为的需求,也符合人们运用网络开展便利生活的时代发展趋势。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胆的设想,是否可行还需论证。
结论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平台,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已经迅速的成为一个重要的交流平台。同时,也在传递信息、反腐、监督各个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微博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利用微博相互抄袭、恶意诽谤、企业微博侵权等现象层出不穷,微博传播信息和观点的同时,也成为一种侵权工具。这种微博侵权的现象,应得到我国立法者的高度关注,应针对目前微博不规范的现象尽快完善法律法规,让微博世界在法律的框架内规范运行。
参考文献
1.《宪法学讲义》,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教学用书
2. 李忠:《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J],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
3.王海波:《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D],南京师范大学,2010年
4.《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3.2
5.《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3.3
6.李开复:《微博改变一切》,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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