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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办轻微伤害类案件的思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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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现场搜索追缉违法犯罪嫌疑人,因此丧失良机,给以后的查办工作带来难度。有的现场破坏了、作案工具丢失,有的伤害案件现场出现的人多,场面混乱,很多受害者自己都说不清是怎么受伤,是谁致伤。另一方面,案发后双方当事人为推脱责任,陈述不实或故意隐瞒事实,只说对方对自己方的伤害,而对自己方伤害对方的行为故意隐瞒或回避。还有部分目击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怕得罪人,对公安民警调查取证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有的甚至知情不报,不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证言,甚至事后出现违法犯罪嫌疑人一方串供、伪证、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使案件真假难辨,无法及时查清。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自诉均无法处理,最后形成疑难案件。
三、轻微伤害案件困境的原因审视
造成轻微伤害类案件困境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涉及公安机关自身建设不足以及法制制度建设不完善等。概括来说,这些原因分为两个大的方面:
(一)自由裁量空间大,重调解轻办案
民警在办案时抱有息事宁人的态度,轻视及时取证。接到纠纷打架类报警后,不少处警民警到现场后只重视平息事态,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救治,而不注重对现场旁观人员的询问及记录姓名、联系电话,错失调查取证的最佳时间,致使事后取证困难。特别是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认为“自己有理”。陈述的内容不够客观、真实,因此案件的突破口往往在于旁证材料。有的民警不注重现场勘查及现场证据的收集固定,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询问不详细、不到位,事后又无法补证,错失了办理案件的有力证据。而且注重调解处理,轻依法打击。伤害案件受理后,有的办案民警对伤害程度较轻的案件,过于注重调解。在既不了解案件的起因,事实调查不清,也不按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案件的定性又把握不准的情况下,甚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报复行凶等性质较为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也按照一般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来调解处理,大大削弱了对伤害行为的打击力度,使惩罚性、违法处罚性未能充分体现,非常不利于遏制伤害案件的多发。
(二)对案件认识上存在缺陷
办案周期过长有时因为案件遇到证据缺失等问题难以继续侦查,有时却因客观因素而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不同处理结果。伤情鉴定结论确定的快慢,有时也会影响处理时间的周期长短,这些都是一种认识上的错误。伤害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伤情鉴定结论,在被伤害者的伤情治疗和恢复期间,一时难以做出伤情鉴定。有些办案民警习惯将案件先行“搁置”,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再行侦查处理;或者先以普通案件进行受理,待法医鉴定确定伤情达到何种标准时,根据伤情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侦查。这样就极易造成(1)因为其中时隔较长,一些证据已难以取到;(2)涉案人员趁机外逃,使案件不能正常处理;(3)导致大案大办,小案小办,事主不追究就可以结案,有悖司法公正;(4)处理周期长,引发群众不满,造成群众信访投诉。
有些伤害案件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最终只能以证据不足结案。比如发生在晚上的案件,由于现场能见度较差,一些证人确实无法看清当时现场发生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也不一致;又如发生在位置偏僻的伤害案件,当事人只有两人,双方陈述不一致,只有一对一的证据。这些案件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的事实责任,加上少数民警审讯水平不高,最终只能以证据不足结案。还有些伤害案件在调查取证时,由于旁证人员不愿、不敢作证,致使一些案件证据不足、处理难度加大。有些轻微伤害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导致办案人员对工作懈怠,从思想上麻痹,产生除命案、重伤害案以外,小案子工作穷尽方可结案的态度。
四、攻坚克难:走出困局的路径探索
以法律为准绳,惩恶扬善,是公安机关的价值宗旨。作为执法者的人民公安,在执法和侦查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违法性和责任,在轻微的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和作为犯罪人处理,在刑事司法上并不一定妥当”[]。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公安机关应大力进行执法规范下建设,把法律的严格性和现实的复杂性相结合,区分各类违法情形,走出轻微伤害类案件的困境。
(一)大力进行执法规范化建设
1、树立证据意识。
处警民警在现场处置时不仅要平息事态,更要有及时取证的意识,避免事过境迁无法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做到:首先,全面及时取证。案发后要立即开展取证工作,不要等伤情鉴定结论出来后再取证。如果等上几个月,时过境迁,事情往往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增加取证的难度。其次,查清案件起因。起因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案件定性,处理的结果,当事人是单方过错还是双方过错,是事出有因还是无理取闹,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是从重还是减轻,是公诉还是自诉,起因不查清就可能办错案。最后,注意证据的关联性。查证过程中,要注意当事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致伤工具之间细节是否一致,有无相互矛盾之处,做到证据链条清楚;还要注意报警是否正常,能否排除其他可能性,特别是有些案件是事隔多天后报警的,这时办案人员就要留意种种细节,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判断,逐一排除不合理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获取有助于案件调查的证据,并避免证据之间产生矛盾。
2、强化为民观念。
轻微伤害案件很多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侦查员在办理案件时候一定要注意在做说服教育工作时候时一定要耐心细致,不可简单粗暴,伤害群众感情,造成误解。同样的事实,换一种委婉客气的方式去向群众解释,会起到良好的效果;如果简单粗暴,意气用事,群众很可能会误会案件已经受到干扰,会对其做出不公正的处理,从而对公安机关产生不良印象,产生不信任感。对一时无法处结的案件,民警要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沟通工作,稳定情绪,取得理解与支持。对因证据不足一时无法查清的案件,应主动解释原因,告知公安机关将继续侦查,请其积极配合发现新线索。对符合民事诉讼条件的,及时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提出无理过分要求的,也应多做耐心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避免出现事后上访闹访。
3、慎用强制措施。
对轻微伤害案件的嫌疑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区别对待。对于一些典型的、预谋作案、手段残忍、雇佣伤害、多次致使人轻微伤等情节严重的轻微伤害的嫌疑人应当适用一定的强制措施;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强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慎重。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证据充分的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原则上应当说服其调解处理,或者建议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当一律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以适用强制措施迫使嫌疑人一方接受调解;对于一些被害人与其他证人证言、其他物证等证据充分认定违法犯罪嫌疑人有违法行为的,但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不采取强制措施有可能放纵违法犯罪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则应当适用强制措施。
(二)灵活运用多种方式方法
1、注意执法技巧。
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民警应重视执法方式方法,防止因处置方式不当引起群众误解,认为民警偏袒对方、执法不公而上访。在与当事人交谈过程中,应善于控制情绪,掌握说话技巧,尽量使用中立的语言,多用法律政策性的话语,树立有理、有利、有节的形象,切忌在讲话中出现有倾向性、情绪性、侮辱性的语言。在群众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清楚、不理解时,应善于沟通解释,不能简单应付或态度粗暴。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充分考虑案发起因、受害人是否过错在先、暴力程度、悔改表现、前科情况等因素而合理选择适用,防止受害方借机漫天要价的情况。
2、把握处置方式。
哪些案件能够调解,哪些案件必须打击,是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把握的一个界限。要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区分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最终达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对邻里之间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轻伤害案件,应当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最大限度的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原则,从宽考虑,以调解为主。调解中要注意防止被伤害者漫天要价,借助公安之手达到敲诈对方的目的。严格依法办事,对可能构成轻伤的案件,必须进行法医鉴定;对当事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查收书面委托材料;调解后应当场或及时履行协议。对持械、雇凶、有故意伤害前科,以及在当地影响较坏的故意伤害案件,一般应走公诉程序从严打击,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3、善用行政调解。
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工作需要能力较高,既需要专门法律知识,也需要懂得群众语言、群众心理和群众方法,具有一定沟通技巧。在具体办案中,公安民警应注意甄别不同类型案件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治安处罚两种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实现分流处理。在有亲属、同事、邻里等熟人关系案件中,由于往往涉及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调解有助于形成和睦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要首选调解方式;在案件事实真假不明的,要加大调解力度,调解不成的,应该综合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法尽快处理;对于雇凶伤害他人、结伙斗殴等案件中,不可适用调解,应依法快速处理。
(三)抓好机制建设
完善培训和管理制度。针对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比如,可以制定简明的办案流程,用图解的方式形象地把受案、传唤、询问、取证、告知、辨认、送达、执行、听证等整个查处案件的程序用文字表述出来,以便公安民警熟知熟记。定期不定期地举办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班,对全体执法办案民警进行轮训,确保新的执法规定得到及时贯彻。邀请法律专家或实践经验丰富的民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讲会,取长补短,提升民警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
五、结语
轻微伤害案件的性质属于行政违法,加上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长期被学者所忽略。其实,我们不可以轻视这种危害性小但是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案件。在执法实践中,我们不能仅仅把目光锁定在报复和惩罚的法律价值上,而同时应该着眼于修复破裂的社会关系,使其既符合法律亲民性的要求,也要照顾到我国人民群众的国民情感。
参考文献
[1]【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有斐阁,1975年版
[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恩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左卫民著.《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曾建林.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处罚标准及法律适用对照,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9]李春华.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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