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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一赔十的理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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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一赔十”的理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就越来越高,因此在消费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例如食品过期的问题,例如食品质量的问题,例如食品真假的问题等等,尤其是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之后,人们在消费方面的问题越发严重。这次我要讨论的就是“假一赔十”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假一赔十”侵权现象经常出现,由于人们在对该问题上理解不同,因而现实中对该纠纷的解决也存在不同的结果,对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了冲击。消费者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学习了好多知识,做足了功课。接下来我来发表一下我自己对于“假一赔十”问题的理解。
我在网上搜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论文,也咨询了一些律师,综合起来理解,“假一赔十”还是有法律效力的,应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但是我认为要根据情况而定。我翻阅了一些书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食品安全法》还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也了解了一些,只要不突破法律所规定的下限)或者说只要在下限以上进行承诺或自愿加重自己的赔偿义务均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家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商家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这样一来”假一赔十“的承诺就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但是在生活中也不难看到一些个别的消费者就是根据这些法律、条款来恶意消费,钻法律的空子。一次去家里超市买东西,交完钱后发现服务台处堆积了很多人,我听了一会才明白,顾客在超市买到了过期的食品,买完之后才发现,但是没有跟超市的人说,发现之后又来回买了几次,要求赔偿。通过这个小例子可以发现还是有些人没有遵守法律的,你买一次发现问题可以要求赔偿,但是明知道是过期产品又没有跟商家说,来来回回反反复复买,次次要求赔偿这就违反法律规定了,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假一赔十”就不该适用。
之后我也调阅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案例,我挑两个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案例来分享一下:1、关于原告熊xx与被告泰州市xx食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5376元,并退货1120件,退还运费13元;2、判令被告给付十倍赔偿款54 24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阿里巴巴网上开设的店铺下单购买宝凌牌卤味大料30包,单价4.8元,花费157元,其中包含运费13元。时隔几日后,原告再次下单购买1100包,花费5280元。原告两次购物1130包,共花费5437元。后原告发现涉案商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配料中含有桂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规定,桂枝不属于可以添加在食品中的药品。故涉案商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认可原告购买货物数量及金额,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名单》中包含肉桂,桂枝和肉桂都是肉桂树的产物,二者区别很小;第二、桂枝作为一种中药材,在中国古代时期就作为调味料加入到食品中;第三、《名单》中列明的物品是相关部门按照特定程序编撰而成,随着民间对于食品加工要求的进一步提高,桂枝会被有关部门加入香辛料、调味料常用名录;第四、被告对桂枝的使用,是当地民间卤味大料已存在好几百年的配方进行的规模化生产和销售,故不存在违法之处;第五,原告的行为是以打假来取得非法经济利益的恶意诉讼。双方都向法庭提交了证据,也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告分两次在被告店铺购买了产品1130包,单价为4.80元,共支付货款5424元及运费13元。涉案商品外包装标注“配料:陈皮、桂皮、红寇、小茴香、八角、槟榔片、桂枝、香叶、红辣椒干”,并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20日,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35克。在《药典》中,桂枝为樟科肉桂的干燥嫩枝,肉桂为樟科肉桂的干燥树皮,二者的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均有不同。在《名单》中,列明肉桂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但并未列明桂枝。法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公司购买1130包宝凌牌卤味大料,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本案中,涉案商品配料表中标识含有桂枝。桂枝与肉桂虽同为肉桂树的产物,但由于各自的药用部位不同,其性味功能也不尽相同。现行适用的《名单》中仅规定肉桂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不可据此推定桂枝亦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故被告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原告主张被告退款5376元并按全部价款给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了支持。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后,原告应返还被告产品1120包。关于原告主张的运费13元,是购买涉案商品必要花费,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主张的被告退还运费1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了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物款5376元及运费13元;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1120包产品;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54240元。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负担,这个案子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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