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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发展初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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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发展初探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 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中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 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情况下, 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 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确立了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要转变,市场机制被重新引入,并逐步确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信托业也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开始得到恢复。此后历经5次的行业清理整顿,信托业发展逐步走上了正轨。1979年10月,改革初期,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
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 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到1936年,实有信托公司11家,还有银行兼营信托公司42家。当时这些信托机构的主要经营业务有:信托存款、信托投资、有价证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保管信托、特约信托、遗产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
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没有可能得到发展。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实行改革措施,我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并存、多层次的经济结构和多种流通渠道,财政分权,企业扩权,国民收入的分配比例发生了变化,这对资金的运作方式和供求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经济体制的变革呼唤多样性的信用体制的形成,金融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形式开始发展。
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揭开了信托业发展的序幕。
自1982年至2001年,由于信托业的不规范经营,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先后进行了五次清理整顿。
1982年开始,第一次整顿,重点是行业清理。
1985年开始,第二次整顿,重点是业务清理。
1988年开始,第三次整顿,重点是业务清理和行业整顿。
1993年开始,第四次整顿,重点是信托业和银行业分业经营。
1998年底,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239家,其中全国性公司21家,地方性公司218家。
1999年开始,第五次整顿,重点是回归信托本源业务:实现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的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留少量规模较大、效益好、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
1999年底,全国信托投资公司资产为人民币6323亿元,其中总资产超过100亿元的公司有11家;负债为人民币5245亿元,其中总负债超过100亿元的公司有9家。
2001年是中国信托业发展史上重要的一年。1月10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颁布施行;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信托法》;10月1日,《信托法》正式实施,第一次在中国确立了信托制度的法律地位。 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规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
2001年9月30日,人总行批准中煤信托为首家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第五次整顿接近尾声。 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因自身合规经营、业绩稳健、资产质量较好,于2002年7月获准重新工商登记,为历经五次清理整顿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所辖江苏、安徽两省内首批获准重新开业的信托投资公司
二、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优势
大体来讲,在目前我国金融领域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的情况下,信托业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其业务的跨度大、范围广,根据两个办法的规定,信托业无论是在银行业务方面还是在证券业务方面,都能有不同程度的涉及。这就使得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相比,其在一些领域的优势是客观存在的,这些优势决定了在新的制度环境下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所面临的发展机遇。
(一)信托业相对于银行业所具有的优势
与银行相比,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三方面的经营优势: 第一,新版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删去了老办法中"信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10倍"的规定,这是对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来源方面的明显放宽,意味着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与其注册资本的脱钩,因此,与银行在资金来源上要受到资本充足率的限制相比,信托投资公司在资金运作的总体规模上,可以较少地受自身注册资本的影响。第二,经过五次严格整顿,目前重新挂牌的信托投资公司其不良资产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清理,因此历史负担较轻,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受到的制约较少;第三,我国银行体系贷款所存在的结构性矛盾为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的开拓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在现阶段,占国民经济产出仅为30%的国有企业占用了70%以上的银行贷款,而同时大量中小企业却很难得到银行贷款。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托投资公司------尤其是一些地方性的信托投资公司------不仅可以依托自身的信息、资源优势发掘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和项目,壮大受托资金信托和自有资金贷款业务,而且可以利用当前中小企业信用建设的契机,大力发展担保、信用见证等中间业务。
(二)信托业相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所具有的优势
与基金管理公司相比,信托投资公司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能依托其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基金业务。目前,国际上的基金管理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三大类,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这些基金业务信托投资公司都能经营,因此,与基金管理公司相比,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业务范围更加宽泛,这就使得其在经营基金业务时,能根据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之间的热点转化,灵活地转变投资的方向,这一优势显然是现今国内任何的金融机构都无法比拟的,从而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在基金管理业务上的巨大发展潜力。
由于基金管理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也是其至今为止最规范的一种信托业务,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大力发展基金业务也是其回归信托本业的体现。在目前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手续复杂、时间长的情况下,新办法允许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发起和管理基金,而不需要通过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来从事基金业务,显然是对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一种鼓励。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和各类公司委托理财盛行,集合资金信托的合法化以及较低的资金起点为信托投资公司通过金融产品的创新吸收各类闲散资金创造了条件,这不仅为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而且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讲,也有利于提高资金的透明度,符合现阶段管理层的政策导向,因此,集合资金信托将会成为今后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业务开拓的一个重要方向。
(三)信托业相对于证券业所具有的优势
与证券公司相比,信托投资公司除了在基金管理业务方面存在一定的竞争优势之外,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还存在着利用金融资本整合产业资本的独到优势。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相互融合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各类企业的发展壮大,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间也日益表现出相互融合的内在动力,而近几年来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更是对利用金融资本来整合产业资本、优化国有产权的配置提出了强烈的需求。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银行参股企业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相对于银行可以提供直接投资服务,不仅可以募集负债性资金,还可以募集资本性资金;相对于证券公司,不仅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还可以为各种非上市企业提供融投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看,信托投资公司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的理想结合点。
具体而言,信托投资公司在推进产融结合方面的优势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才和经验优势。我国信托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在企业改组、资产评估、收购包装、产权交易、资产托管等方面开拓业务,一些信托公司已设立了投资银行部,在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中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并逐步形成了一批具有对企业分析和评价能力、精通重组程序及相关法律的技术人才队伍。二是资金优势。投资银行在对企业进行重组过程中自身必须具有相当的资金实力,而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实力并不限于自己的资本金,因此它可以充分利用目前居民的高额储蓄,有效吸收民间资金,通过并购、入股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企业重组,改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以此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三是地缘优势。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在历史上一直起着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的作用,这使得其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大型企业间建立的密切的联系,因此,在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能充分利用这些地缘优势,获得充足的业务资源。
三、我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问题信托公司处置面临的主要问题
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近年来我国对多家问题金融机构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整顿。其中,高风险信托公司处置的力度也在进一步加大,并从以往的行政性行业整顿模式逐步过渡到对市场化退出模式的探索,但处置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现实障碍也给该项工作的推进带来较大难度。
1、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在法理层面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
从当前信托公司风险处置的实际来看,这方面的矛盾十分突出。在风险处置的初期,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停业整顿、行政撤销与破产清算的界定问题,但理论上的模糊往往是许多信托公司在停业整顿初期工作推进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风险处置过程中,由于金融机构行业管理与现有司法体系在出发点和宗旨方面不完全一致,导致在资产保全、执行程序、保障手段、退出模式等方面出现冲突,使许多预定的计划执行起来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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