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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理避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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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理避税
[摘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较重的税收负担,有时又成为了制约企业向更大规模发展的桎梏,也加重了个人经济负担。而在诸种方式方法中,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唯有避税,既安全又可靠,自然就成为首选的良策。文章中笔者就从企业合理避税这个角度阐述了避税的方法和规划。
[关键字]企业会计 税务 税务筹划 合理避税
一、绪论
现在中国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国家,它的法制体现在中国政府做出的每项政策都有法可依,中国真正地走上了法制轨道。在这种大的历史背景下,每一个公民,每一个企事业单位都应当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可是,有些人,有些单位在现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活动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冒天下之大不韪,逆社会法制潮流而上——偷税,漏税,骗税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屡有发生。如2002年北京的刘晓庆公司偷税事件,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为了减少类似的事件发生,也为了我们企业的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为了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合理避税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
二、企业合理避税的概述
(一)概念: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允许的办法,做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以不违法的手段减轻和解除税负,躲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通过对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精心安排自己的经济事务,获得正当税收效应,被称为合理避税,也被称为“税收筹划”,其实质是纳税人合法的节税行为。
(二)特征:合理避税的特征主要有:1.合法性。合法性是合理避税的最大的特点,它是一种合法、合情、合理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利用税法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更不是违法的偷税、逃税行为。2.超前性。指纳税人对经营、投资活动等事先做出规划、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的纳税活动往往具有滞后性。如产品销后出去后才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就为企业纳税行为进行事前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即合理避税行为是在纳税人纳税前进行的,具有超前性。
(三)原则:企业合理避税策划要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或不违法原则
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税法计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合理避税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
2、保护性原则
由于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征收率不是单一税率,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纳税人要避免多缴税,在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按不同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在有混合销售行时,要掌握计税原则。
3、实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都有时效性问题;再则,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是时效性问题。
4、整体综合性原则
在进行一种税的合理避税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
三、现行税法政策条件下企业常用的避税方法
(一)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材料先入库则先发出这一假定为前提的,并根据这一假定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材料和结存材料进行计价的一种计算方法。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在计算材料单位成本时,用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期各批收入的材料数量作权数计算材料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
3、移动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是指在每一次收到材料后,以各批收入数量与各批收入前的结存数量为权数计算材料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
4、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也叫具体辨认法,是在每次领用或发出材料时,查明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作为该材料的成本。
5、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以后入库的材料先发出这一假定为依据,根据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来确定领用或发出的材料和期末库存材料的计价。
上述5种不同的计价方法,产生的结果对企业成本多少及利润多少或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很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
2、产量法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
3、工作小时法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
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三)筹资避税法
筹资避税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对任何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没有资金,任何有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达到,与经营相关的赢利和税收也就缴不上。
一般来说,筹资方法有:
(1)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
(2)金融机构贷款;
(3)自我积累法;
(4)社会集资和企业间拆借;
(5)企业内部集资。
所有这些筹资方法基本上都可满足企业从事经营生产活动对资金的需求。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方法产生的税收后果都有很大的差异。同时对某些筹资形式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四)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以上方法,只是我们接触企业财务人员所了解到的部分方法与技巧。我们相信,在企业界一定还有更多高明的规避税收的方法。但不论如何,都必须提醒大家:避税必须合法和合理!
四、企业在经营中的其他一些避税案例
自始至终,我们都在强调规避税收的“合法性”。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号角已经吹响。当前,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轻松。中小企业如何实现自身强大的创新能力和经济活力,法避税或许可算一条可行之道。
对于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企业可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后,再销售给加工生产企业,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享受免税政策,不会增加税收成本,而加工生产企业减少了中间收购环节,降低了经营成本。
例如,某企业是以生产销售钢材为主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是废钢和铁屑,主要经营范围是钢材生产销售、废旧物资回收等业务,原材料废钢和铁屑的购进主要以自己收购为主。2005年12月份,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入废钢和铁屑5000吨,每吨不含税价为1800元,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为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运输支付运费100万元,支付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20万元,那么企业可以进行以下税收筹划。 第一种方案:该企业自己直接收购原材料废钢,取得普通发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企业购进的废钢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那么,2005年应纳增值税=3800×17%-100×7%=646-7=639(万元)。 第二种方案:该企业2005年度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钢,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由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那么2005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900×10%-100×7%=646-90-7=549(万元)。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纳增值税90万元。 第三种方案:该企业作为总公司,单独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收购废旧物资时支付的运输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可以作为成本计入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销售价格,开具普通发票(金额900+20+100=1020万元)给加工生产企业,因此,该企业2005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1020×10%=646-102=544(万元)。第三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少缴增值税5万元,同时,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收购废旧物资时还可以取得进销差价,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
显而易见,在购进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通过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购废旧物资比自己直接收购废旧物资税负要轻,而自己单独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则不仅税负更轻,还能获取额外收益,一举两得。
五、企业经营者如何面对避税
合理避税是很常见的,很多企业都在采取措施合理避税,包括西方国家。只不过涉及到具体金钱利益,几乎不可能在免费这里问到具体方案。同时,正确的避税方案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必须要有财务顾问到场详细了解并制定。企业从事工业方面的,在中国大陆根据交税来分:定额定税户、小规模纳税户、一般纳税户。对定额定税户的税的问题,就已经不是个问题了。小规模纳税人按营业额的6%交营业税,同时还产生“教育、城建、防洪”等附加税,大概折合起来一共是7.3—7.5%。一般纳税人是交增值税的,税率17%,增值部分才交税,但现在在广东经济比较发达地区都对一般纳税人采取了“税赋率”的年审办法:贸易企业3%,工厂5%,使大家都感觉税的负担太重。而且还有公司所得税:3万以内18%;3-10万以内27%;10万以上33%。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也就是行内人士所说的合理避税呢?
1、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来降低当期所得。
2、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予提的费用应该进行予提。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企业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企业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企业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企业做,一年利每个企业就是9万9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企业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企业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予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把工厂和企业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5、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企业总部就转设在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公司所得税才15%。企业的工厂和分企业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企业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的状况。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都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10、特别“另类”的办法,我就不说了。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合理避税是指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利用相关政策,调整纳税项目、纳税时间、纳税种类或适用税率等,这些内容一般都是大型企业,或经营业务繁杂的集团企业,对于小型工业企业来说,更多的是不合理的避税。对这类企业来说,最大的税、最好避的税、最实惠的税,就是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就不要想了,风险太大,所得税漏税属于企业行为,了不起补缴就是了,对行为人没有处罚,增值税对个人就有处罚了。在所得税中,通常的做法就是减少收入和增加成本费用。
一般纳税人企业怎么合理避税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账,会计不记账。
(二)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三)原材料转让、磨账不记“其他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账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账。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 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账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七)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账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销售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销售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 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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