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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招投标制度存在的利弊与解决对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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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招投标常见的问题
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工程建设单位是代表国家进行工程建设的。由于工程建设、建成后生产、经营的责权利有些还难以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建设单位还不是真正的利益主体,工程建设的效益、质量对它们难以发挥制约作用,因而造成一些建设单位和发包管理人员片面追求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不愿意进行招投标。加之,我国的一些法律条款及配套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范围涵盖面不够或不具体,以致造成项目单位钻法律的空子,规避招标投标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地解读
目前我国在招投标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在合同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已经比较完善,但由于合同种类繁多,一部法律根本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特点和招投标市场现状,制定出因地制宜的地方管理规章,就工程合同本身量体裁衣,将其每一个细节都尽可能地纳入到量化管理中。在具体的工程合同履约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工程管理等部门,根据施工进展或单位工程、节点工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全面履行工程合同。同时,引入监督制度,保证管理细则的实施力度和有效性。最后,也要提倡职业道德的建设,加强承包人与发包人的职业操守,建立诚信档案,对“优”奖、对“劣”惩,推动诚信市场地健康发展。
1.2招标文件出售期限模糊
我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自招标开始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时间段里自由裁量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这样就可能造成招标人缩短售卖招标文件的时间,如只出售3天-5天,这样对于与招标方有密切关系、可能事先得到消息的投标人有利,他们可以及时得到招标文件,有足够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使投标书更贴近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技术要求;而对其他投标人,特别是外地的潜在投标人就可能因各种原因造成来不及参与,从而造成公开招标流于形式或走过场。
1.3管理结构的不合理以及执行力地不足
建筑工程招投标和专业工程招投标,分属各省建设主管单位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主管。由于这两个部门各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招投标管理规定,所以无形中就将国内的建筑行业分成了建筑工程行业和专业工程行业。这样的设置最主要会导致:一是,推诿扯皮。遇到问题相互踢皮球,不愿承担责任,长此以往便降低了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二是,一事二主。由于两个部门都有属于自己的管理条例,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出现严重的职能重叠,同样一件事情会有两个相左的处理办法,法律条文的权威性受到严重质疑。
1.4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不很明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规将这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工程细分为五种项目22类。对于22类以外的,则用“其他”这样笼统的字眼。诚然,“其他”包括的范围很广,的确避免了法律条文的遗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因模糊容易产生争议,而且争议产生时,审核部门也没有充分的依据判断该项目是否属于“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1.5部分招标规模标准不甚明确
近几年,随着住宅小区建设规模的不断加大,一个小区的建设工程,如果从整个小区建设建设规模看,无论从总投资还是各单项合同估算价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但开发商往往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只将一幢或几幢报建。这样,其报建的项目总投资可能就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可以不招标,给规避招标以可乘之机。
1.6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招标代理机构的发挥的作用也日渐明显。为了保证招标机构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防止行政部门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应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或者与其有利益关系,更不能既行使行政管理只能,又承担招标代理业务。但是,由于 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中存在性质不明确、地位不清楚的问题,真正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不是太多,不少代理机构不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准入资格。为了建立竞争有序、运作规范的招标代理市场,防止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应当尽快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严格资质管理,引导和鼓励公平竞争,促进招标代理事业快速发展。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具备法定条件的项目法人的自行招标权利,对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能强制委托招标。
1.7 评标委员会和行政主管部门不规范
招标投标法的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但在实际操作中,多数的评标委员会是由临时抽来的专家组成,他们对工程的情况并不全面了解,且评标时间又短, 从而很可能影响到评标打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另外,为了保证强制招标制度的落实,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政府部门在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应当尊重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行使监督职责,不能将行政监督等同于可以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能取代应由项目法人自主行使的权利。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行政审批的过多过滥和程序上的不规范,这种状况限制了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和自主决策, 妨碍了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正常发挥,降低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1.8管理者或明或暗地插手
由于中国的“官本位”思想历史悠久,所以少部分思想觉悟有差的实权领导可以说成为当地的“土皇帝”,不但变相插手招标工作,而且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除此之外,有些地方盛行地方保护主义,排外思想严重,扰乱市场纪律,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建设主管部门领导身兼数职,既是行业管理者,又是企业负责人,自写自唱,完全成为行业内一霸。
1.9施工方地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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