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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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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往的选举经验,其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选民与候选人接触的太少,对候选人不了解。这大大降低了选民参与选举活动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政治冷漠。所以,选举程序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增强竞争:(1)人大代表候选人应以自荐为主。目前,人大代表候选人基本上靠上级组织安排,成为候选人是一种消极行为而非积极的行为,这完全排除了公民自主自发地参与政治的可能性。(2)实现公开、平等的竞选机制。选举组织安排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让候选人作自我介绍、进行就职演说、回答选民提问、必要时让所有候选人进行辩论,让选民真正了解候选人的素质,以此来增强选举活力,提高选民的参与兴趣,避免投票的盲目性。竞选既可以激发选民的政治热情,增添选举活力,拓宽选举范围,提高选举质量,又可以为候选人创造公平竞争、鼓励选民“毛遂自荐”,充分表达个人意愿,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让选民真正知人、知情,按自己的意愿投下“称心票”,选举“意中人”。
对代表候选人提名,我国选举法规定了两种方式,即党派团体提名和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但在实施中的某些具体做法需要改进如:基本是党派提名,很少有联名提名;联名提名往往受到劝阻;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往往受到歧视等。对此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和完善,一是要纠正思想上的认识误区。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应该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但一些地方的党组织对此却错误地认为就是党要包办人大一切工作;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也往往心存顾虑,怕自己的提名可被认为是不坚持党的领导不同党保持一致,因而不敢提名。是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作出具体规定。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对联名提名规定一个适当比例是很有必要的,选民或表不是不想提名,而是不敢提名有了具体规定就有了法律的撑腰他们大胆提名就有了保障。此外,其他一些选举工作的细节上,也都应有具体规定如规定在候选人排名顺序上不论何种提名,一律按姓氏笔画为序;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提名;规定不按要求提名选举无效等等。进一步实行的是差额选举。差额实际上就意味着竞争。通过竞选给予候选人自我介绍、自我推荐提供公平竞争、平等参与的机会充分展现能力和素质,从而使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有充分全面的了解,以便对各位候选人进行公正的比较确定最佳人选。通过竞选也有利于提高选民或代表的选举积极性,选出真正代表人民、高素质的代表。“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之一是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使其能真正体现和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毋庸置疑竞选机制的引入会加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促进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履行其法律职责的能力以确保国家的稳定发展。应通过法律规定建立起代表候选人申请制度。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再由法定的机关审查批准然后经法定的提名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这样,才能保证提名的民主和公正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到实处。
4、扩大选举救济途径
“无救济便无权利”我国关于选举的诉讼仅限于选民资格案件,选举争议的解决方式仅限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申诉。所以,建议将三大诉讼法加以修改将违反选举规定的行为纳入各自的调整范围,以更好的维护选民的选举权,保证选举制度的民主、科学与公正。应该建立选举诉讼制度,选举诉讼是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选举的司法保障世界上许多国家建立了这项诉讼制度。选举诉讼大致分两类:一是关于选举过程中是否发生过错、违法舞弊行为的诉讼。如在选民登记中关于选民资格的异议,关于选举方面的违法行为,关于选区划分的分歧等等;二是关于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的诉讼,如决定当选的方法违法选票的计算违法,关于当选人资格的认定违法等。我国选举法对选民资格的确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判决。但对选举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选举结果的争议法律没有规定,这实际上弱化了选举的公正、合法性,不能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至于选举诉讼的管辖机关许多国家的做法都不相同。多数国家由以下三类机构负责处理选举中出现的争议与诉讼: (1) 议会审查;(2) 普通法院或特别法院管辖;(3) 宪法委员会确认。我国没有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等专门监督机关,最高权力机关也由于立法任务繁重由其管辖难以取得满意的效果应由法院进行管辖,况且选举法规定了法院管辖选民资格案件。所以,目前最关键问题就是要尽快建立一套完整严密的诉讼制度以保证严格执法,有力地监督选举。
参考文献:
1、丞相清:《选举制度:在改革中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2006年第11期
第214页
2、谢蒲定:《选民登记的问题与对策》,《人大研究》2003年第7期,第135
3、牛津法律大词典:中译本K.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4、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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