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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后损失赔偿问题之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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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8日,专利复审委会经审查作出第226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佛山市某椅业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26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佛山市某椅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并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被诉决定、证据1-4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佛山市某椅业公司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专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的口审以及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的行政诉讼,最终未能改变去专利无效的结局。在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中,专利状态变为无效宣告失效的法律状态。该最终结果也就意味着专利权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的专利产品失去了法律保护效力,专利权人不能再以该专利作为垄断市场的手段。换个角度来说,专利权人将失去起诉他人专利侵权的最有利的武器,从专利无效的那一刻起,所有有关围绕该专利的诉讼将全部一败涂地。只要该产品有市场、有销量,那么模仿的厂家将如雨后春笋般的遍地开花,也就意味着专利权人要想争夺市场,只能打价格战,看性价比。明明已经取得专利权,拿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却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己的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给无效了,失去一个已经获得权利又失去权利的如此重要的专利,谁之过?
第二章 外观专利的申请
第一节 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该条内容主要是规定了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上述两条内容主要是规定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前提条件以及不能授予外观设计的内容。
《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该条内容主要是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行为。
通过上述《专利法》内容的规定,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条件,没有出现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按照程序递交申请书等相应资料,通过国知局的审核后,颁发专利证书,并公告生效。
第二节 审查指南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规定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的第三章内容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且篇幅较大,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1、引言部分
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批准该专利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1)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能取得专利权的。(2)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3)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申请文件的审查
对请求书内容的审查。比如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比如不得超过15个字;产品的名称应符合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避免使用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避免用概括、抽象的名称,避免使用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避免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以产品的形状、色彩及材料命名的名称,如铜锅、红色外衣、棱形尺等,但有些习惯上已名称化的材料可保留,如玻璃管,橡胶塞等。
对外观设计专利中所使用的图片和照片的审查。比如正投影六面视图的名称是: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名称是否标注在相应视图下面。对于从请求书记载事项和图片、照片中不能正确判断其内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如意勾画的示意图、视图方向颠倒或者图纸使用方向颠倒、图纸或照片不清楚、图形过小、视图比例不一致等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
对简要说明的审查。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进行简要的说明。如外观设计的产品前、后、左、右、上、下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产品的透明部分;细长物品省略的长度;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等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且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3、其他文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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