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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后损失赔偿问题之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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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82518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后损失赔偿问题之思
一个专利案件所引发的思考
第二章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
第一节 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规定
第二节 审查指南中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规定
第三节 外观设计专利中被行政无效的规定
第三章 专利被无效后的损失赔偿问题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合同法中约定的违约赔偿问题
第四章 总结与建议
内 容 摘 要
本文是从一个专利纠纷案件所引发的思考。由于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申请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只通过形式性审查,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导致外观设计专利即使在通过后,仍存在专利被无效的风险,且被无效率是相当的大。而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申请下来后,又可以通过专利评价报告来确定其是否稳定性,该专利评价报告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另一个部门出具的,也就是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上在专利申请时是有能力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形式、实质性审查,也有能力降低专利申请下来以后被无效的可能性。那么,外观设计申请下来后又被无效掉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存在行政行为的过失或者是违约行为,本文对该问题通过我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去谈谈自身想法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后损失赔偿问题之思考
第一章 一个专利案件引发的思考
专利权人佛山市某椅业有限公司拥有名称为“汽车座椅(LC-GJ01)”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12年5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9月19日。该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座椅,其简要说明记载,该座椅的用途是安装在交通运输工具内,供乘客乘坐,并且其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未请求保护色彩。该汽车座椅包括靠背、座位和椅腿三个部分。靠背整体为一盾形,上部开有一梭形开口,开口上部为深色,靠背正面中部为一深色子弹头形区域,该区域中下部有数条纵向布置的梭形条纹,靠背反面主体部分为深色,其上部为一扇段形区域,该区域四角和下部正中有固定钉,靠背反面下部为一梯形凹陷。座位位于靠背正文,座位主体中部为一深色子弹头形区域,座位与靠背连接部分侧面为近似钝角形,其正面左右两侧各有一近似三角形的支撑部分,其背面有一梯形凹陷。椅腿位于座位下方,椅腿主体为两根对称设置的长方形椅腿杆,椅腿杆底部为梯形椅脚。
由于该产品广泛适用在交通运输工具内,比如汽车、火车等,因此,需求量非常大,且属于成批量生产、销售。因市场前景比较可观,在专利产品入市后,就出现其他厂家的竞相争仿,一度打乱专利权人的市场占有份额。专利权人于专利授权后,立即向涉嫌侵权厂家发起专利诉讼,以用来遏制侵权产品侵占市场。
2012年11月12日,利害关系人周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要求宣告专利权人佛山市某椅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涉案专利无效,并为此提供了四组证据:证据1:专利号为200530052622.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图形。证据2:专利号为200630061227.3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图形。证据3:专利号为201030158726.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图形。证据4:专利号为03273718.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于2012年12月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某椅业公司,并于2013年1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3年3月6日举行口头审理。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佛山市某椅业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周某未结合证据对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具体说明,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5)节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请求不予审理,2、证据1的后视图显示椅背后部左侧明显存在把手以及与该把手配合的凹陷部位,而本专利相关位置并未有相同设计。由于汽车座椅在使用过程中前侧会被遮挡,且后排人员使用座椅时主要视角向前,因此汽车座椅后侧是被普通消费者关注的部位;此外,对于汽车座椅而言,其后侧可供进行设计的空间并不大,因此上述区别设计特征已经足以使本专利与证据1不相同,在此基础上本专利与包括证据1在内的设计特征组合相比也具有明显区别。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2月1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佛山市某椅业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周某。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周某主张本专利分别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证据1与证据3、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周某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座椅部分,区别仅在于证据1上有一个把手,两者没有明显区别,本专利的椅脚被证据2-4公开。佛山市某椅业公司对证据1至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还存在主视图中U型块同周围部分颜色深浅不同的区别,结合把手的区别,足以构成明显区别,认可本专利的椅脚与证据2至4相比区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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