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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悬赏广告中完成指定行为相对人报酬请求权的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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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83485 关于在悬赏广告中完成指定行为相对人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二、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
(一)不知有广告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
(二)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
(三)具有特殊身份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
(四)数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特定行为后的报酬请求权
(五)五、对于广告人撤回后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
三、行为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报酬请求权归属
内 容 摘 要
在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人如果已经在广告中已明确了报酬的种类、数额的,广告人应当按广告所定履行给付义务。行为人完成的行为或达到的结果不完全符合广告要求时,广告人有减少报酬的权利。减少多少应该视其相对行为人所完成的状态来确定。如果行为人于完成一部分指定悬赏行为时,而该悬赏为可分,则该行为人应按比例分得一定的报酬,如果悬赏要求完成数个行为,而行为人只完成其中之一者,则不得请求赏金。现实社会生活中,很多悬赏广告并未明确报酬,对诸如“重酬”、“重奖”此类的悬赏广告计算报酬时,一般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及一般惯例来确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可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广告人的利益实现程度、指定行为的难易程度以及对广告人的重要性等因素进行裁判。本文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报酬请求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案例分析,旨在提供一些法律参考。
关于在悬赏广告中完成
指定行为相对人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在悬赏广告法律关系中,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是其取得报酬的必要步骤,但这不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而是其为取得报酬自愿实施的行为,对此,相对人有选择是否从事的权利。如果完成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是相对人应承担的特定的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其在完成后就不可以取得报酬了。否则就会导致义务权利化、利益失衡的不良后果。悬赏广告的作出,旨在通过报酬的激励,使相对人完成其本来没有义务完成的行为,完成者取得的报酬是其选择了完成指定行为的权利所获得的对价。但如果相对人负有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法律义务,其就应无条件地予以完成,不能因为完成指定行为而让其获得报酬。否则,既不符合法律义务的强制性特点,也不利于广告人的利益保护。另外,悬赏广告本身具有利益平衡功能。如果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是其对广告人或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就意味着相对人要么对完成指定行为不享有利益,要么已经享有了利益,再使其因此取得报酬,就加重了广告人利益支出的负担,造成了利益失衡的不良后果。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要正确把握完成指定行为时相对人报酬请求权的问题,必须要搞清楚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因为这是理解相对人获得报酬的重要依据。那么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我国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目前比较通俗的讨论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契约说”。该说通常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在我国法律实务上,大多数采纳这样的主张。
第二种观点是“单方或单独行为说”。该说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独行为或者是叫做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合同。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其理由是:首先,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主,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约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广告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同时广告人应受广告的约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其次,可以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最后,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可以极大地减轻行为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
第三种观点是“合同区别说”。此说认为,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专门认定为合同性质,或者专门认定为单独法律行为,均有不足。主张将符合合同调整的悬赏广告作为合同对待,将不符合合同特征的悬赏广告作为单独法律行为对待,就更能处理好悬赏广告的各种纠纷。以上各种学说观点的视点和角度都各不相同,我认为悬赏广告既然是以广告的形式设置报酬,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以它应该是一种广告要约,而这种广告要约是特定的广告人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旦有人按照广告要求完成所指定的行为,也就是作出了对广告要约的承诺,广告人就要受到法律拘束,并毫无选择的按照合同承担支付行为人报酬的义务。因此,广告要约实质上是对不特定人的一种合同要给,行为人以完成所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这样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由此而产生契约,因此我赞成第一种观点。
二、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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