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GS1409 论文字数:5803,页数:04
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摘 要]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成千上万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的形成,取决于它们赖以制定和实施时所遵循的相同的原则或准则。没有相同的制定或实施原理与准则,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就会杂乱无章,形成不了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行政法 合理性原则 论文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不仅要合乎形式上的法律,而且要合乎“理性”和“公正”之共同法理。它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公平合理被公认为民法学的"精神内核",同时又长期被视作与行政法无涉的"天国"。然而到了20世纪初,认为行政法只约束政府的羁束行为,而不约束其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法只解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解决其行为的合理性,这一时代有幸被全面宣告结束。从此,"合理性"作为一项法定要求渗透到国家行政权的各个领域,并作为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尊重。本文试就行政合理性原则确立的历史与法理背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该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作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