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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产品创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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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保险产品自主创新明显不足
目前,我国多数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开发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仅仅进行一些简单的模仿或着直接照搬国外的产品,这些产品不仅在语言、词语上显得晦涩难懂,而且与国情不相符,不但使保险公司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同时影响了与客户的关系和公司的社会形象,成为保险公司经营发展中潜在的“绊脚石”。
2.3.2 保险产品创新缺乏资金支持
资金的短缺导致保险公司新产品推出乏力,不能及时反映保险市场群体需求。仅有的保险产品也是对原有产品条款语句形式改动,未涉及产品特性的改变。保险产品创新过程需要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而我国目前保险公司融资渠道不够丰富,资金获取有限,从某种程度也反映出公司抵抗风险能力的不高。
2.3.3 保险产品供需存在着一定的错位现象
其一,产品开发与市场需求脱节。因为部分公司没有对市场进行详细调查,所以对消费者需求了解不全面、不深入,导致设计出的部分产品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就会出现一些产品卖不出去而消费者想要的产品却又买不到的困境。
其二,产品销售有误。如某些产品在设计之初是有一定针对性的,产品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销售时却选择将其卖给不合适的消费群体,这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3.4 对保险产品创新保护缺失
保险产品的模仿现象严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司创新的积极性。对于监管的不利导致保险行业创新环境恶化,缺乏对保险产品产权及相关研发专利的保护。针对产品复制的惩罚成本过低和相关措不配套,导致产品原创者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
2.3.5 缺乏行业标准
部分条款、术语缺乏统一性,给消费者购买产品、比较产品带来困难,并易引起误会,产生纠纷,影响消费者信心,不利于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特别是部分保险产品的核心层——条款比较粗糙,有形附加层如包装设计等较为简陋。这些产品本身的缺陷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以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争议和诉讼等形式显现出来。第3章 保险产品创新的对策建议
3.1 加大自主产品创新力度 
在建立良好开发机制的前提下,保险产品开发应建立以产品开发部门为中心、业务部门协作开发方式,实施一体化开发7。保险产品创新方面,要采取多种方式,以自主创新为基础,加大对国外同行业保险产品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力求在还原国外产品特色的基础上,突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实际的保险产品。而且要在产品语言表述上,符合国人习惯,通俗易懂。避免因产品用语晦涩带来的共识形象损失,以及潜在顾客市场的丢失。
3.2 保险产品创新需要资本的支持 
尽管从最终的表现形式来看,保险产品的创新只是保单语句的变化,但其过程却涉及对风险事故数据的采集、分析以及对承保成本与收益所进行的尽可能准确的衡量,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需更大量资金的支持。而从目前来看,我国内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空间却不容乐观8。一方面是与保险市场庞大需求相适应的行业性高速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寿险业的高利差损、财险业的高赔付率现状,这些都使得保险公司资本金明显偏小、偿付能力普遍不足的问题逐渐凸显。当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越来越弱时,创新就会因为缺乏资本的支持而后劲不足,要想改变此种现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是必不可少的。
3.3 保险创新要改善保险公司内部环境 
应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逐渐打破国有资产垄断的局面,引进多元化的资本力量。微观层面上提供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保险产品创新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在组织形式上进一步增强灵活性,通过合资、战略联盟等形式提高公司自身的经营能力、资本实力以及人才实力,真正为保险产品创新的数量和质量提供优质保证。
3.4 监管当局应加强对创新产品的保护 
改善产品创新环境以及进行高质量的产品创新还需要保险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保险产品易于复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的创新积极性,这就需要保险监管当局加强对保险产品产权的保护,对产品的抄袭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激励众多保险公司自我创新。
3.5 保险产品创新需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 
保险产品创新是要注重对行业系统共性信息的获取,以期获取尽可能多的反馈意见,及时对创新的保险产品进行改进。
保险产品是保险行业竞争的核心部分,因此,保险产品创新在行业的创新过程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它直接促进了市场主体间的良性竞争,增强了市场活力,推动了行业质量的提升,更重要的是满足了客户日渐增长的需求9。我国保险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相适应10,究其原因是保险创新能力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应从战略的高度,逐步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变化,围绕城乡居民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热点,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使保险产品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
第4章 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
4.1 财险产品创新表现 
财产保险传统产品的创新方面主要表现为:
①越来越多的不可保风险成为可保风险。例如:随着计算机的广泛使用,计算机网络覆盖面的扩大,计算机风险如病毒的威胁也逐渐增大,已经严重影响到广大计算机用户的使用安全,因此,相关的计算机方面保险产品应运而生。而随着国内法律机制的不断健全完善,各类责任险产品也相继问世。
②将传统的不可保风险变为可保风险。例如:天气保险等。
③应对新出现风险创新的产品。例如:卫星保险、SARS保险等。
④以新的保险形式承保传统的风险。例如:金融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等。
4.2 财险产品创新形式 
4.2.1 投资型家财险的创新 
在欧美保险市场并没有投资型家财险这种产品,但在日本与韩国却存在这种产品,并成为这两个国家财产险市场的主要产品11。由于韩国、日本两国居民的储蓄习惯与中国相近,投资型家财险是针对中国人的储蓄习惯开发出来的。
我国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曾开办过还本型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该产品集保险保障与银行储蓄功能于一体,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作为储金进行投资,用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如果投资收益率高于保险公司的预定利率,高出部分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期满后保险公甩峰姆保人交纳琳金妙投保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曾在我国热销过很长时间,后来由于中央银行8次降息、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限制等原因,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亏损日益严重,该险种基本停办。
2001年,华泰保险公司推出国内第一个投资型家财险—华泰居安理财家庭综合保险,该产品集投资理财与家庭财产保险保障于一体,投保人只要按规定交纳保险投资金,无需再另行支付保费,就可以获得一定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障,而且还可以获得比同期银行存款与国债利率更高的投资收益。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不同的是,新的投资型家财险除退还本金外,还提供给消费者高于市场利率的资回报。华泰居安理财家庭综合保险一经推出立即热销。
紧随着华泰保险公司,人保也很快推出第一个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金牛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天安保险公司推出幸福家财综合险等。投资型家财险给国内家财险市场带来转机,带动国内家财险业务的发展。
但是,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由于保单预定利率过高而被监管部门叫停了。例如:华泰居安理财家庭综合保险的投资回报率达到3.0%,修正后的投资型家财险的预定利率基本控制在2.5%。由于投资收益率下降,该产品的销量随之滑坡。主要原因是家财险在我国的投保率过低。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家财险的投保率,在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大城市不过7%,在其他中小城市不足5%,而发达国家家财险的普及率达到70%以上。据测算,我国家财险市场的潜在购买需求与实际需求量之间的缺口大约在195亿元人民币至412亿元人民币之间,因此,国内家财险产品创新存在巨大的市场开发空间。
4.2.2 责任型保险产品创新 
2000年以前,我国只有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三个险种。2000年,平安保险公司率先推出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以及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等职业责任保险产品后,责任险产品创新开始加速。但占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不到10%,而在保险业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占产险业务比重一般都可达到35%一50%。责任险在中国之所以发展缓慢,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法制环境落后,消费者责任风险意识淡漠,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力度,造成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索赔意识不强,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自然不是很迫切。国内保险公司开发责任险与经营责任险的技术水平不高、经验不足。
与此相反,在我国的外资保险公司由于拥有强大的责任险承保技术与丰富的承保经验,在我国责任险市场已占据重要地位。例如,美亚保险广州分公司近三年来责任险年均增幅达到60%,在广州责任险市场市场份额排名第二,责任险在美亚广州分公司的业务结构中占比接近40%。而从整个市场看,2003年,外资财产险公司责任险增幅平均达到26.95%。
据调查,中国平均每年侵权案件达470万件之多,涉案金额5900多亿元人民币,这些风险大都属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可见中国责任险市场之大。目前,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停车场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责任险业务,己显现出不同程度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随着中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居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责任险市场还将进一步扩大,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前景十分广阔的预定利率,造成1996一1997冷寿险业务热销的局面。根据保监会的统计,自1996年连续降息以来,利差损对国内寿险公司大约造成了500亿元人民币的损失。1997年底国内寿险业开始调低保单的预定利率,寿险产品价格上涨使寿险产品失去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而对未来利率上升的预期,导致寿险业务的开始萎缩。为打消消费者对未来利率上升的顾虑,寿险公司在原产品的基础上纷纷加入利差返还条款,即当未来市场利率上升时,保险公司将由此产生的利差返还给投保人。
但该产品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当市场利率上升时,保险公司要将利差返还;当市场利率下降时,保险公司却要自担利率下降的损失,使保险公司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该产品问世后不久便以夭折告终。1998年后国内寿险业的发展陷入困境,寿险业务停滞不前,业务增长速度几乎降至历史最低点。
4.2.3 投资型寿险产品创新 
1999年中国保监会规定长期寿险业务的预定利率不得超过2.5%,略高于一年期银行存款的利率,而且不再随银行存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寿险产品失去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而巨额利差损使得寿险保险公司面临严峻的偿付能力危机。为摆脱经营困境,保险公司开始了规避管制的产品创新,投资型寿险产品在中国应运而生。
1999年11月,平安保险公司率先在上海推出投资连结寿险产品“平安世纪理财保险”。由于该产品的收益率随该产品账户下的投资收益而定,不必受到最高2.5%预定利率的制约,“平安世纪理财保险”一经推出,立即受到市场的青睐,2001年投资连结寿险全国保费收入106.62亿元,同比增长542.26%。继平安保险公司之后不久,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推出“创世之约投资连结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寿险),国寿推出“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新华人寿的“吉庆有余分红保险”,中法合资金盛人寿、人寿、中宏人寿以及友邦上海分公司等各家公司也纷纷推出自己的投资型寿险产品,各种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在中国粉墨登场。中国寿险业进入了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产品创新时期,开始由传统寿险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投资型寿险产品)转型。投资型寿险产品既可以将投资风险从保险公司转移给消费者,又缓解国内寿险业的利差损,而且兼具保险保障与投资功能,能满足消费者的多重需求。
4.3 寿险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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