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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强制措施的实际运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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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1999年3月起草,《行政强制法(草案)》历经10年,到2009年8月24日终于第三次提请审议,这是一部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后,又一部旨在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经过五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草案的基本精神而言,在正式发布时不会被消解。真正令人担心的,是发布实施后,具体执行者可能会有一段时间的适应过程。毕竟,我管,你听式的居高临下心态成了行政执法很强的心理定势。但是以人为本的行政文明,是不可逆转的潮流。行政强制包括两个类型,一类是行政强制措施,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强制;行政权;司法权;行政强制法
目 录
摘要
I
一、浅谈行政强制措施的实际运用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
1.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而非司法权。
2.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是实体性权力而非程序性权力
3.行政强制执行权是相对独立性质的权力而非辅助性质的权力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形成及其原因
(一)1.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
2.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形成过程
3.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形成原因
三、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在的主要矛盾
1.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在的不足之处
四、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建议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我们国家行政治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我试从学习界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内涵、性质进手,从最基本的方面,探讨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在的题目及其形成的原因等,对今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发展方向和选择给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首先,行政权分为行政决定权和行政执行权,当执行权服务于行政决定权的时候,就转化为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决定,目的是实现行政职能,代表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其次,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行政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虽是由从行政执行权转化而来,但其本质上依然是行政权。行政执行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界是执行过程受到阻碍,法律状态内部发生了变化,即义务人拒尽履行义务。假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对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异议,则义务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借助司法权气力来抗辩行政强制执行权。但假如义务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没有异议,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就将直接导致强制权启动的后果,从而促使行政执行权完成向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转化过程。因此可以以为,行政强制执行权在本质上应该是行政权。 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权属性,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当然地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的专门授予。之所以由司法机关来强制执行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是出于对进进强制执行领域的行政行为再增加一层监视的考虑,法院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只是一种监视,这是司法权为保证强制执行的正确性而对行政执行过程的渗透,它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范畴,更不能因此改变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权本质。 表面看来,行政强制执行权只是落实先前已被确定下来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对行政相对人增加义务和负担,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仿佛应该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力,而非实体性权力。似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存在仅有手段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目的上的意义。我们看到行政强制行为
具有明显的涉权性,无论是执行性的还是非执行性的,都直接调整或涉及到相对方公民、法人的权益。固然,一方面它是在实现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其方法的强制性本身就使之具有了新的法律属性,也具有了干预相对方权益的独立属性。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其义务,完全有可能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负担,如执行罚。另外,执行方法失当,执行程序违法均可能对相对人造成新的损害。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实现原行政决定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可能对相对人增加义务和负担,可能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更是一种实体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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