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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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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8日公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是三个月,但对三个月时间的起算点和终结点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规定案件能否延长审查期限,受理案件后借阅案件的时间是否在审查期限内也没有明确规定,建议高检院在下次修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时予以明确。此外,规则没有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期限,如检察机关受理申请监督案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不仅不利于维护法院审判活动的稳定性与严肃性,更不利于检察机关自己的息诉工作开展,建议可以参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作为检察机关受理申请监督案件的期限。
2.明确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及措施,简化监督程序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和方式都没有明确规定,阻碍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明确监督范围和有效的监督方式,执行难和执行乱等突出问题依然无法有效解决。因此,有必要明确执行监督范围和方式,以推动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
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1)明确规定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
对民事执行的监督范围主要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违法采取执行措施或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明显错误的情形,如超标的执行、违法执行案外人的财产、违法拍卖变卖等。二是法院消极执行的不作为情形,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超期限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的情况。三是违反执行救济程序的行为,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出裁定的。四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执行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
(2)明确规定民事执行监督的措施
第一,抗诉。应明确对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有权进行抗诉监督。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抗诉一定要慎重,确有抗诉必要时才启动抗诉程序。第二、检察建议。对于裁定、执行决定及具体执行实施行为中确有违法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且不适宜以抗诉方式启动法院再审进行纠正的,检察机关可及时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法院和执行法官及时予以纠正。第三、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执行中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要求法院限期予以纠正。第四、暂缓执行通知书。对于执行后可能出现执行回转困难或根本无法实现执行回转的案件,以及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通知书》。
(3)简化民事执行监督程序
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了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其本意是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工作,防止个别检察机关滥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但在实践工作中,很多执行监督案件都比较紧急,需要及时处理,如等到经检察委员会决定,还需排上检委会议程,既耽误了办案时间,又影响了监督效率,建议高检院在修改规则时将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经检委会决定的条款予以删除。
(四)从司法实践层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完善
1.建立拓展监督案源的有效机制
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可以在各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民事检察申诉代理点,方便民众申诉,架构起覆盖面广的代理申诉机制,有效地拓宽民事检察监督的案源渠道。重庆市检察机关在此项工作上已走在了全国前列,2008年,重庆市检察院就同重庆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意见》,建立了定期联系沟通、个案协同宣传等工作制度。大足、铜梁、酉阳等地检察机关都在本辖区各乡镇司法所及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了民事检察代理申诉点,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全国检察机关可以学习借鉴这一成功经验,探索建立检司协作机制,切实发挥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机构点多、面广、直接面对申诉人的特点,有效扩展案源渠道。
2.遵循诉讼规律,严格办理抗诉案件
新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抗诉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办理程序,从而保障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公信力,维护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诉讼权利。在办理当事人的申诉案件时,检察机关应进一步遵循诉讼规律,构建合理的监督格局,把办案的重点放在不服二审生效裁判的案件上,而对于一审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案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格把握。检察机关把办理抗诉案件的重点放在二审生效裁判上,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国民事审判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在未经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审判的情况下就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监督,这是违背诉讼规律的,也有损法院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第二,已经过法院两次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如仍然不服,说明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适用法律方面等一些问题,检察机关在此时的介入则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监督作用。第三,二审案件的材料相对齐全,这对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节约了时间,缩短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时限,节约了司法资源。第四,严格规范一审生效案件提出抗诉的条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当事人滥用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促使他们及时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上诉权。而在具体把握上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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