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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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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层民事检察队伍人员配置不足
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是整个民事检察监督的根本基础所在,而当前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人员配置弱且普遍频繁流动,年轻干警工作较短时间即被调往公诉、反贪等部门工作,这极不利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以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及辖区基层院为例,该院及辖区9个基层院共有民行检察干警34人,只占到了分院与基层院全体检察干警总数的3.6%,办案力量与工作职责大幅增加相比存在太大的差距,严重影响了该地区民事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半年时间内,第二分院及辖区基层院的民事检察干警人员变动达17人次,调出9人次,调入8人次,队伍长期的不稳定导致工作开展起伏较大,发展缓慢。
4.民事检察人员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近几年,检察机关通过招录应届毕业生和引进法院审判人员,使民事检察人员中的民事法律专业人数比例已有较大提升,但有相当部分民事检察人员不是民事法律专业,且大部分分布在基层院,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较弱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对应法院的内设机构有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审监庭、执行局,占法院业务处室的80%以上,业务内容丰富,监督面广,相应的民事检察干警业务能力的要求比以前更高。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如重庆市民事检察人员中仅有全市检察业务专家 2名,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业务领头人,在全市范围内与法院、律师队伍比较,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高、精、尖法律专业人才也相对缺乏。虽然重庆市检察院在2010年初建立了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才库,全市共30名民事检察干警入选人才库,分布在市检察院、5个分院和20个基层院,但目前已有12人调离检察机关或民行检察部门。从掌握的专业知识上看,民事检察人员对金融、证券、公司、房地产等专业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全面,特别是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掌握以及如何开展新的监督工作则是一个需要长期熟悉、探索的过程,这也使得民事检察队伍整体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提升较慢。
三、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相应建议
尽管新民诉法有了较大的改进,获得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赞誉,但其中仍有一些地方有待完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新民诉法的立法精神,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完善职能,弥补立法缺陷,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工作确定方向,提供保障。
(一)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秉持正确的监督理念
新民事诉讼法更加强调司法的公正和高效,而审判独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诉讼公正的手段,公正性是比审判独立性处于更高层次的价值。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作用是通过有效监督民事诉讼活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人们常说:“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实践离不开理念的指引”。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迎来了机遇与困难并存的新时期,只有牢固树立与新民事诉讼法相适应的监督理念,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打下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才能推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新发展,具体应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监督理念:
第一,全面监督。全面监督主要指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是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即包括诉讼过程中,也包括诉讼完结之后,因为司法不公正可能产生于诉讼的任何阶段,所以,检察监督应保持一种对各个诉讼环节实行监督的可能。全面监督理念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拓宽监督领域,创新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但全面监督不能等同于面面俱到的监督,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范围和法定方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开展全面监督的同时要注重监督的谦抑性。民事诉讼解决的主要是公民、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问题,这是民事诉讼的规律。民事检察监督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规律,应具有自我约束机制,民事检察监督并不是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全部,民事检察监督主要是从民事诉讼国家权力制约角度进行的监督。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民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当事人的监督等等,它们与检察监督一起,从不同角度共同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应当严守“监督者”的谦抑品格,以承认维护法院司法终决权的有效性为前提,在诉讼活动中与法院、诉讼当事人一起维护司法活动的动态平衡。所以,民事检察监督应体现国家公权力对法律允许范围内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当事人处分权的理解与尊重,尽量避免监督权过度行使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侵害。第二,居中监督。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它是居中监督,监督立场必定是客观、中立、公正的,只有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才能确保民事检察监督的公信力。例如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就需要把握好调查的度,即“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不能改变当事人之间平等和平衡关系”。
只有居中监督,检察机关的决定才能使双方当事人信服并具有权威性,这种权威不是来源于检察机关是否支持了申请人的监督申请,而是因为检察监督程序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而产生的。
第三,合法监督。民事法律监督的核心要素是法律性,合法性监督是其根本特征。
合法监督主要体现在实体合法、程序正当、执法规范三个方面。实体合法,即民事检察监督应当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对监督对象进行合法性审查,查清事实真相,对证据材料进行客观的判断,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判断;程序正当,即民事检察监督应依据法律规定的监督程序开展合法的监督工作,坚持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执法规范,即民事检察监督要做到公正、廉洁、规范,检察机关应加强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理性监督、规范监督。
(二)从法律修订层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1.对民事抗诉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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