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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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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和程序,但由于检法两家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问题仍然存在认识分歧,导致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接受度反而不如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在实践工作中,多地检察院也反映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进行监督难以发挥作用,主要原因在于:对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如果采纳建议决定再审的,大都采取以院长发现错误的方式进入再审程序。由于检察机关是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而在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驳回后,上级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程序中已经对案件作出了实体审查,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如果采纳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实际上相当于否定了上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据此,很多人民法院表示无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甚至有的法院以此为由明确拒绝接收再审检察建议,要求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三)民事检察监督外部环境亟待改善
1.地方各级人大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支持有限
从目前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人大监督是促进民事检察工作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但在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对人大的监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而人大也因各种事务工作繁忙,很少主动对民事检察工作进行监督,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对民事检察工作缺乏有效的支持与帮助。以重庆市情况为例,2008年以来,重庆市人大仅专题听取民事检察工作汇报 2次,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同时,民事检察工作在全国各地发展得并不平衡,公众知晓度也不一样,使得有些人大代表对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并不太了解,在听取检察工作汇报时对涉及到的民事检察工作也是一知半解,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
2.人民法院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存在不配合现象
自民事检察制度创建以来,法院对民事检察监督就一直不予认同,有法官认为检察院对审判的监督只能限于法官个人的违法行为、违纪行为以及道德品行等情况,而不能涉及法官对案件所做出的裁判,导致了实践中法院系统对民事检察监督采取限制、抵制的态度。而大多数检察机关多与人民法院文来文往,少人来人往,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检法两家的认识分歧更加无法统一,直接影响了民事诉讼法的全面正确执行。在民事检察工作实践中,虽有的个别地方检法两家积极协商沟通,建立了短暂的工作联系制度,但缺乏连续性。以重庆市为例,在2006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同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会签了《关于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并在全市范围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但从近几年的重庆市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看,法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明显有所抵制,不再执行会签文件的相关规定。且这种联系制度的建立存在局部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没有成功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系统的工作联系机制,大多数人民法院普遍对检察监督存在认识误区,不愿接受监督,甚至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为设置障碍。如有的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已经受理的抗诉案件,以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不予受理;有的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为由拒绝检察机关调阅诉讼卷宗,较为普遍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调阅执行卷宗不够顺畅;有的人民法院以“两高”会签的执行监督试点文件未被废止为由限制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认为检察机关只能对试点文件中规定的五种违法情形实行监督,对执行程序中其他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监督。
3.社会公众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认知度不够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绝大部分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诉,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在社会上的知晓度还不高,一些好的监督线索因当事人不知道检察监督渠道而流失。特别是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诉讼结果、诉讼过程和执行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的权利,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些新监督职能更是不为广大民众所知晓。虽然重庆市检察机关借用“检察开放日”活动等平台对民事检察工作进行了一些宣传活动,但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欠缺,缺乏计划性、系统性,使得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提升缓慢,许多人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很陌生,不知道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有的老百姓即使知道,也只停留在对诉讼结果进行监督的老印象上,认为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而对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执行程序违法、审判和执行人员行为违法进行监督的新职能并不知晓,这也是造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申诉案件减少的重要原因。
(四)检察机关民事监督力量配置薄弱
1.检察机关自身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重视不够
当前,在检察机关内部仍然普遍存在着“重刑轻民”的思想。在多年来以刑事检察为主的工作格局下,部分检察干警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地位、作用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特别是一些分管民事检察工作的领导在思想上存在偏差,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观念和思维定势,民事检察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院领导甚至是检察长对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不够,主要表现在对民事检察人员的配置、负责人的选任不重视等方面。以重庆市检察机关为例,目前,重庆市民事检察人员共有178人,仅占全市检察人员总数的4.2%,低于4.6%的全国平均水平。而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民事检察工作任务明显加重,在民事检察队伍总数基本未变的情况下,办案力量少、工作任务重的矛盾日趋突出。
2.民事检察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
目前,全国仍有少数的检察机关没有设立专门的民事检察部门或是没有专职的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以重庆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部门设置情况为例,全市共45有个单位,包括市院、5个分院、38个基层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独立设置民事检察部门的有40个单位,占总数的88.9%;渝中、渝北、大渡口、南川区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等5个单位是合署办公,占总数的11.1%。在上述合署办公的单位中,渝中、渝北、南川等地虽然没有独立设置民事检察部门,但其设立了诉讼监督局,有专门检察人员从事民事检察工作;大渡口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则没有专门人员从事民事检察工作,负责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同时还负责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其他业务工作。这些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严重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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