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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缺陷 (2)(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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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属于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因而更加需要法律对其加以特殊的保护。 首先,他们依然属于未成年人,依然具有上述未成年人的基本特征,我们不能因为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把他们排除在未成年人的范围之外而不予特殊的保护。 其次,犯罪未成年人属于未成年人中的弱势群体,因此更需要法律对他们特殊的关照。犯罪未成年人之所以成为犯罪者,是因为他们在成长过程缺失了成年人对他们的正确引导与关爱,缺乏国家、社会对他们的保护,甚至是因为他们本身的权益受到了侵犯而又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产生反社会心理等等。这就更加要求我们对他们以特殊的保护和关心,否则只会把他们推的离社会更远,让他们无
法复归社会,让他们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都不利于我国未成年人工作的发展。如果一个国家忽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就可能引发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这将直接威胁社会的整体和谐,最终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稳定和经济运行。而且,保护弱势群体与否,本身就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张秀玲:《犯罪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分析》,载《内蒙古大学学报》2005 年第 2 期]
再次,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表明犯罪未成年人更需要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审视当今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不难发现,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生存权、教育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受尊重权等是未成年人特别需要的权利,剥夺或侵犯了这些权利,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创伤、性格扭曲,就会把他们推向歧路。正如有位学者说的:‘儿童的违法行为与行为不端很可能代表了精神上、生理上对剥削和不公正现象的合法反抗。’”[莫洪宪、康均心主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而又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时,一些未成年人就会采用反社会的途径去满足自己的需要和补偿自己受损害的权益,从而成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对这一部分人如果我们不加以特殊的保护,只会让他们受害的心理更加受害,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愈加强烈,走上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果我们给他们以法律上的特殊保护和关爱,就有可能让他们重新走上正确的道路,远离犯罪。
二、未成年人尤其需要刑法对其特殊保护
依前所述,犯罪未成年人是指实施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因此,成为犯罪未成年人的重要前提就是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未成年人的什么行为能够构成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行为,我们如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施以什么样的处罚?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就都应由刑法予以规定了。由此看来,当未成年人一旦成为犯罪未成年人,与此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就是刑法了
犯罪未成年人的权益能否真正的得到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大政方针能否落实到这一部分人身上,关键就看刑法能否切实的给予其特殊的保护,能否切实的从犯罪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施以规定。因此说,犯罪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的是刑法对其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可以讲是世界的未来,根据其生理年龄和心智,是有必要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但是我认为保护必须是有限的,不能一味的保护,我觉得要更多的采取惩罚和纠正的措施才能起到效果。
第二章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历史发展
我们国家的文化源远流长,古代刑法中对不同年龄的人定罪量刑区别对待的规定,虽然不具备现代刑事政策的意义,但值得学习肯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仁爱,对现行刑法也有借鉴和启示意义。
第一节 在古代刑法是怎样对未成年人保护的
西周时期的《礼记·曲礼上》载:“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
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悼”又称“幼弱”,指未
成年人,“耄”指老年人,即八十岁以上老人和七岁以下幼童犯罪
,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中国刑法史上最早体现对未成年人犯
罪处理原则的规定。
秦汉时期的“恤刑制度”。先秦儒家继承了周初统治者的思想,主张适用刑罚时要矜老怜幼,以体现仁恕之道。不过,秦律是以身高作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不是以年龄为标准。男身高六尺五寸以上(相当于 156cm),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相当
于 149cm)要负刑事责任。在当时,这个身高相当于十六七岁。在“德主刑辅”法制思想指导下,汉律也继承了这一原则。汉景帝后元三年
(公元前 141 年) 发布诏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颂系即给予人犯免戴刑具的优待。
唐律的恤幼思想。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最鼎盛时期。唐律
作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对未成年人的减免处罚,较之前朝规
定的更加规范。在唐代,十五岁至七十岁的人必须承担完全刑事
责任;十五岁以下到七岁之间的承担相对刑事责任;七岁以下为
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唐朝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
非常明细,成为后来的宋元明清诸朝封建刑律的楷模,这些朝代
的刑罚制度基本上承继了唐律的有关规定。
钱大群教授在《唐律研究》一书中认为唐律中这段话“诸年七
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是表示的唐律中关于刑事
责任年龄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历朝各代刑法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作有基本一致的不同规定,在刑罚方面也有考虑恤幼。
第二节古代刑法对现代在刑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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