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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缺陷 (2)(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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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为不满 14 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3)已满 16 周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一切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古代由于人的寿命短,规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偏小。建国初期,主要是因为物质贫乏导致的财产类案件, 还有反动分子进行谋杀、防火等反革命案件。犯罪主体多为成年人,未成年犯罪人的比率较小。现在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增多,并且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不得不更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网络的普及,造成儿童身体智力发育越来越早。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少年儿童的生理发育普遍比改革开放前提前了 1年到 2 年,女孩一般在 11 周岁到 12 周岁、男孩一般在 12 周岁到13 周岁便进入了青春发育期,个别的甚至更早。所以,我认为我国刑法需要进行修改,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和社会稳定。
根据古代和现代的比较,发现年龄规定差距很大,这也是现在最大的问题,现在社会发展快,人们接触的信息量大,人们的思想早熟有时候并不符合其实际年龄。在我看来,现在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年龄放的太宽,正因为如此导致其惩罚力度不够,甚至其未成年人犯法后还能逍遥法外。
第三章 日本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概况
第一节国外刑法发展情况
学界普遍认为,日本制定的《少年法》基本构建了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框架,新《少年法》和与之相配套的《儿童福利法》不满15岁的少年属于《儿童福利法》的调整对象、《少年院法》、《少年审判规则》等少年法律,构建了现代日本少年司法制度。日本现行《少年法》是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一的刑事特别法,体现了处理从宽、保护优先的立法精神。现行少年法与旧少年法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色[ 参见【西原春夫主编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余光旭、冯军、张凌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
]:第一,日本少年法的目的,在于“期待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了矫正少年的性格和净化环境而对非行少年进行保护处分”,而不是对违法犯罪少年进行报复和惩戒,也不是借对违法犯罪少年的处理达到威慑的目的。第二,日本少年法充分体现出了对违法犯罪少年的“保护优先主义”日本少年法学者的称谓,指对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上应由家庭裁判所优先处理,对于违法犯罪少年的处理,也应以保护处分为主,只有在迫不得已时,即对其判处刑罚比保护处分更为适合时,家庭裁判所才作出解送检察官的决定,继而提起公诉,在普通裁判所审判,考虑给于刑事处罚。由此,可以看出给于违法犯罪少年保护处分还是刑事处罚的决定权归属家庭裁判所,而非旧少年法中规定的检察官。第三,日本少年法被许多日本法学家视为“刑事特别法”,与其他国家少年法相比有一些独特之处。首先,管辖范围广泛,既包括犯罪少年案件,也包括触法少年、虞犯少年案件其次,少年法既是实体法,也有程序法规定,且比较完善此外,少年法中还包括专门规定危害少年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这在其他国家少年法中较为少见。
现行少年法从年制定以来经历了多年的历史,进行了三次较大修改。总之,日本少年法是一部比较完善的少年法,它标志着整合型少年司法制度在日本的建立,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的少年立法、司法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第二节 日本刑法是怎样对未成年人保护
1.日本少年法的目的
少年法第1条规定,少年发的目的有二:第一,为了少年的健康成长,对有非行的少年进行涉及性格矫正和净化环境的保护处分第二,对少年实施的刑事案件采取特别的措施。其中为了少年的健康成长保护处分部分是少年法的核心目的,对少年实施的刑事案件采取特别措施是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补充规定。其基本观念强调少年法不是对少年过去实施的非行进行报应并处罚,而是对少年进行教育改造不是着眼于过去而是面向未来,以期促使少年健康成长。由此,少年法适用的程序,一般被称为“少年保护程序”。
2.日本少年法的适用范围
划定日本少年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家庭法院的审判对象,需要两个构成要件非行事实和需保护性。[①参见尹琳《本少年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非行事实从少年法第条可以看出少年法的目的之一是对非行少年进行性格矫正以及环境调整的保护处分。少年非行是构成要件,保护处分是法律效果。少年法第条限定犯罪少年、触法少年以及虞犯少年为非行少年,是家庭法院审判的对象。少年法的目的不是对过去行为进行处罚,而是面向未来教育改造少年,防止再犯。
需保护性有广义、狭义多种理解。少年法所使用的需保护性属于最狭义的一种。套用刑法学术语,可用“犯罪的危险性”代替少年法的需保护性,包括三个要素,第一要素是反复非行性,第二要素是矫正可能性,第三要素是保护相当性。[ 参见日平井哲雄《非行与需保护性》,载《家庭日报》1954年]其中,反复非行性即在人格上、环境
上反复进行非行的危险性矫正可能性指通过保护处分消除少年的反复非行性存在可能性,因此,对像精神障碍者那样没有矫正可能性的人,不能予以保护处分保护相当性是指承认保护处分是对少年最有效适当的保护手段。少年法的适用范围由非行事实和需保护性两要件共同划定,只有两方面同时存在,家庭法院才能对非行少年予以保护处分。
3.日本少年法的处遇程序
日本少年法是一部程序法与实体法合二为一的刑事特别法,其程序法的设计是与我国少年犯罪法律对策差别最大之处。虽然本文着眼于实体部分的完善,但处遇程序作为日本少年法的鲜明特色仍应着重介绍,否则难以体现其立法理念及立法完整性。纵观各国少年案件处理体制,大致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司法广泛管辖模式,英、美等国家的少年案件处理体制属于此模式。该体制要求,凡是涉及少年的人身处罚全部由司法部门裁决,即使是行政性的少年案件也可以交由司法部门处理,以满足人们心理上的程序保障需要。二是司法严格管辖模式,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少年案件处理则属于此种模式。这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强调行政权力的实在性,即使是涉及有关人身保安处分的案件,也可交由行政机关处理。但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基于对人权的保障,则要求全部由司法部门裁定,由此形成司法严格审查模式。三是司法折中管辖模式,日本是该模式的代表。在少年案件处理体制的设置中家庭裁判所与地方法院并列,是专门处理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和家庭纠纷案件的法院。它借鉴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经验,并仿效美国的家事法院,然而,在职能上大大超越了美国的家事法院,管辖面较宽,是审理包括离婚、继承、家庭、抚育类纠纷案件以及所有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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