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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缺陷 (2)(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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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和侵犯少年权益的成人案件的专门裁判所。少年案件区分犯罪少年、触法少年、虞犯少年,程序流程有较大区别,具体案件的处遇程序如下[ 参见〔日川、敏裕《对非刑少年的法律对策系统的现状和课题》]:
1. 侦查和调查
犯罪少年案件的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虽然有一些特殊规定,但与成年人的程序基本无异。触法少年与虞犯少年案件侦查就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了,少年法对于触法案件的调查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对虞犯少年没有设置特殊规定,调查的内容仅限于被调查者同意的部分。
2.向家庭法院移送案件
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比,少年案件最显著的特征是程序是从案件向家庭法院移送处理开始的。就犯罪少年而言,与成人刑事案件的区别在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地方裁判所或者简易裁判所负责,但对于涉及少年的案件则由家庭裁判所专属管辖。家庭裁判所除配备法官之外,还配备调查官,而且由法官和调查官共同处理案件。大部分调查官是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员,并期待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审视非行少年存在的问题,并对非行少年的更生改造作出适当的处分。少年案件与成人案件相比另一个重大差异是,只要发现有一定的嫌疑,侦查机关原则上必须将案件移送到家庭裁判所。在普通刑事案件的场合,检察官有权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但在少年
案件的情况下,检察官自己不能终结程序,也就是说即使从案件的客观侧面看,该案件是轻微的,但可能表明少年有很深的犯罪倾向性,就必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最适合的处理措施。基于这一基本观念,最适合进行这种调查的机关是配备这种调查人员的家庭裁判所,而不是侦查机关。
触法少年及未满14周岁的虞犯少年,只有在儿童福利机关将其移送到家庭裁判所时,家庭裁判所才可以进行调查和审判。这一规定首先考虑的是对于低龄少年应当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性措施,而要采取儿童福利法规定的儿童福利保护措施。是否采用少年法的措施,由儿童福利保护的专门机关进行判断。因此,当警察发现触法少年和不满周岁的虞犯少年时,不能直接将他们移送到家庭裁判所,而是告知或者移交儿童福利机关。
3.案件的受理和调查
侦查机关或者儿童福利机关一旦将案件移交给家庭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就要受理该案件。如果是刑事程序,还要经过提起公诉程序,裁判所受理案件后经过准备程序后开始审判。但是对少年案件来讲,即使受理了,刑事程序也不是必然进行审判。法
官首先要根据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资料判断少年实施非行的可能性其次,法官可以命令调查官就该少年在性格和家庭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是否有必要对该少年采用某种措施进行调查。接受该命令的调查官在与少年、少年的保护人以及该少年所在学校的教师直接接触后,将调查结果写成调查报告并及时提交给法官。有时调查的内容是使用专门科学技术手段对少年的身心进行诊断性鉴别。鉴别一般需要将少年收容在少年鉴别所内。
4.审判的开始和不开始
法官根据调查官提出的调查报告和鉴别所提出的鉴别结果,决定是否开始审判。少年审判的开始不仅需要少年已经实施了非行的盖然性要件,同时还需要存在“需保护性”的可能性要件。否则,就不能审判,而是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官对少年进行训诫、通过与父母或教师的面谈等方式采取了调整环境的措施即保护性措施。由此可见,调查官的调查不仅是文字性的,而且也是为了教育改造少年进行的积极处理措施之一。
5.审判程序
审判的出席人员
出席审判的人员除了法官和少年以外,还包括少年的保护人、裁判所书记员,原则上调查官也出席。法官通常是一人,对于非行事实的认定有争议、难于做出处遇决定的案件,往往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少年审判采用类似于刑事辩护人的陪伴人制度,被选为陪伴人的人有权出席审判,陪伴认可不是律师。有些重大案件的少年被拘押时,还可以选择所谓的国选陪伴人制度。经年少年法修改后,检察官可以出
席部分重大案件审判,但仅限于需要对非行事实进行认定的场合,而且以裁判所认为有必要为条件,并不是说检察官具有出席少年审判的权利,这与普通刑事审判有所不同。
非公开原则
少年审判不公开审理,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熟的少年情操,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因公开审判而妨碍少年回归社会。而且在审判中对非行进行分析必然会涉及少年和家庭的隐私,因此少年案件的审判秘密进行。秘密审理也有利于少年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相关信息。例外情况从保护犯罪被害人权益出发,年修改的少年法引进了旁听制度,及对于某些重大案件,经裁判所许可,被害人及其遗属可以旁听。
审判程序的基本结构
职权主义。日本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通常为当事人主义,而少年审判则采用职权主义结构。之所以在少年审判中采用这种结构,是因为少年审判不是为了追究责任,而是为了查明少年本身存在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决定最佳的处分,这种程序不是关系人之间的对立程序,而是以家庭裁判所为中心的相关人员的通力协作。同时,审判本身就是一种通过当面交谈进行教育的场所,法官一边与少年直接交谈,一边推进程序,这是理想的程序形态。这种状态在检察官出席时也是如此,检察官只是审判的协助者。
非形式性。少年审判的目的不是认定过去特定的非行事实是否存在,而是为了发现少年存在的问题并为教育改造而决定是用何种处分,同时这种程序本身就是少年处遇的场所之一。因此需根据具体案情采用灵活的案件处理方法,如果规定严格形式可能难以达到目的。因此,少年法几乎不可能存在如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的审判中证据调查程序和证据规则。当然,后来有人提出少年审判中也应保障正当程序,现在的日本少年司法实务从这一点出发,对于少年不紧要告知非行的事实、给予辩解的机会、告知沉默权和聘请辩护人权、对重要的证人少年有机会提出反询问等,这些内容都是为了保障少年的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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