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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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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的现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虽然逐步趋向完善和丰富,但是也有很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因此,立足于我国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精神损害立法司法进行探讨,对更好的全面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财产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民法功能和法制建设的统一,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a)、加强对民法理论尤其是人身权理论的研究,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部法律的出台,及其显示的科学程度,必然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思想观念、理论基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理论水平的层次至关重要,因此,加强对民法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尤其是在一般人格权和身份权领域,不仅对其中的薄弱环节及空白领域进一步加强研究和填补,还应使整个人身权法研究总体水平的提高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为精神损害立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基础,保证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b)、扩大权利主体,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有的权利
前文我们已经讨论,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而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不以民事主体是否具有生物形态而有所不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精神损害不包括精神痛苦而仅指精神利益的丧失,精神利益其中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民事主体人格的基本利益所在,否认法人和其他组织精神损害就等于否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其结果必然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本身丧失存在的依据。
c)、在责任方式上,采用财产方式和非财产方式并重的双轨制
《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虽然采用“非财产方式”和“财产方式”的双轨制,但只是一种“主次适用型”关系,不是并重关系,这种关系不利于我国的精神损害确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格也将呈现一种物化的趋势,对人的价值评价,不仅注重于道德的评价,而且注重于经济价值的评价。各国的立法,对侵犯人格的行为,大都采用经济赔偿和非财产加重的方式甚至以经济赔偿为主加重赔偿的做法,我国的立法应当借鉴国外立法体例中的可取之处,将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d)、建议民法和刑法两级保护系统紧密相连,确立刑事附带民事精神赔偿制度
在《民法通则》颁布后,《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修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这样,使两者发生矛盾冲突,至今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建议对《刑事诉讼法》作适当修改或颁布有关司法解释,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受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部分一并审理,不是待刑事部分结束后再向法院单独提起。从而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设想
纵观众多的司法案例,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金数额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和和争论的焦点,因为它是其理论和制度体系建立的归宿点。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何掌握,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至今尚无一个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一个精确的计算公式,在国外,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都试图使之标准化,如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因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的数额,一般是受害人的特殊损害数额如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的三倍到四倍之间。我国司法界对此也提出了许多观点,确立了众多的原则如法官自由酌量原则,区别对待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并且制定了精神赔偿金的具体规则,如概算规则,比照规则等。事实上,如果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一个统一的限额标准,并不适宜,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很难做到。
在实践操作中,可以参照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系列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及侵权人的过错,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平均水平等因素酌定,由此而见,对精神损害人的非财产损害,要换算成金钱来弥补,减轻或消除其心理或生理的痛苦,这本身就是复杂的系统工程,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很多,目前量化显得不大现实,那么靠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几个法官来确定,当然不同的法官由于业务水平素质和道德水准的差异,不免会发生不同的观点,有时大相径庭。
笔者认为:为了使法院对精神损害人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更加公正、科学、客观、有序、统一。应尽快在法院内部建立各级精神损害赔偿委员会,它的职责主要是:一是负责组织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对个案的评议;二是,负责收集归纳者方面的情况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精神损害赔偿的实施细则。
聘请专家评议十分重要,借助专家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精深的专业能力。借助专家的权威性和号召力,更容易使分散的意见趋于集中,专家们从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个案的相关因素,各抒己见,更容易使法官开阔视野。在操作的规范上可以从下面几个角度进行规范:
首先,应从最高人民法院到中级人民法院内部建立三级精神损害赔偿委员会,归属于法院内部的鉴定中心;
其次,对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不同要求分类,比如,10万元以下的在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委员会评定;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到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委员会评定;50万元以上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委员会评定;
再次,受理案件的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委员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聘请与其法院相应级别的相关专家参加评议,所聘专家除包括如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相关专家外,还应包括法学理论专家及评定法院的专家型法官,评议人数为单数;最后,承办法院应向精神损害赔偿委员会提交委托书及详细的案情报告和背景资料,费用的承担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九条执行。
伴随着民法理论的进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开展和维权意识的增强,我国政府运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人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民法的追求人的价值的实现为最终目标理念将得到升华,法的永恒的最高价值-正义也将得到实现。
参考文献
(1)徐明著:《人格损害补偿》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2)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4)关今华著:《精神损害的认定和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5)姚辉著:《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版。
(7)孙国华主编:《人格:走向自由的标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4月版。
(8)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9)杨立新编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务》新时代出版社1993年版。
(10)李主培主编:《司法精神病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年版。
(11)陈明标:《海外学者对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评议之综述》《台湾法研究动态》1992年第4期。
(12)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3)梁彗星著:《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14)徐显明主编:《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15)孟玉:《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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