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权保护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国人民正以一场巨大的社会经济变革迎接新纪元的到来。正像历史上许多重大的变革那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引发出的问题极为广泛而深刻。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要确立新的劳动关系,而且是要在旧的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新型关系,实际上是要对原已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再构造。这种再构造形成的新的利益机制难免和原来的利益机制相矛盾。在这种新、旧机制转型的冲击下,我国公民的劳动权保护随之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作为保护我国公民劳动权的“劳动者福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施行以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劳动争议事件逐年增加,这部法典的运作却不尽人意。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劳动法》的能动作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劳动安全权利,已是摆在法学界人士和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劳动安全权利:一、我国公民劳动权保护的法律架构;二、当前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进对策;三、针对《劳动法》实施多年来的贯彻执行情况,我认为从九个方面完善劳动权利保护制度,加快我国法制建设。
中国公民劳动权保护的法律架构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律体系从多方面,多角度对公民的劳动权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和保护,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宪法》和劳动法律规范突出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等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劳动权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我国从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经济体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可以将《劳动法》“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以及“保护劳动者”的两项基本原则具体化为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劳动条件基准化、劳动保障的社会化、劳动执法的规范化等基本原则。 (二)我国《劳动法》为自然人成为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规定了四个标准,从而更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时,除了要反映人的意识能力的成熟外,还要赋予公民以劳动者的资格,也就是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获取合法收入的资格,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标准,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格的劳动者: 1、年龄标准 我国一般规定年满16周岁为法定年龄。某些职业由于特殊性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从另一个角度对劳动者的年龄标准作规定。 2、体力标准 也就是健康标准,是指从体力上来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建立前的体力标准,受三点限制:疾病限制、残疾人从业适应限制、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禁忌劳动范围限制。二是劳动关系建立后的体力标准。 3、智力标准 《劳动法》的智力标准除了要求精神健全,还包括文化条件和职业资格。文化条件是最一般的要求,国务院颁发的规定也将“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作为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职业资格是对一部分专业劳动者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4、行为自由标准 前三个标准主要是从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来进行衡量,除此以外还必须从是否有权支配劳动能力的角度来进行衡量。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民是否具有人身自由。国务院有关规定将劳动教养和判刑作为“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条件。 (三)我国《劳动法》通过以下四方面的具体内容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保护和调整。 1、合同制度 这是以“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为原则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具体分为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的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从产生到消灭的正常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基准制度 包括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四个方面,是以“劳动条件基准化”为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系列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制度。 3、保障制度 具体分为促进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两方面。在劳动就业问题上,国家提倡平等就业,即只要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劳动者不分民族、宗教信仰均有获得相应工作的机会。同时,国家根本大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某些用人单位在招工中对男女采用不同的标准,甚至认为女性在结婚、生育上要休长假,因而不招用女性职工,这是对妇女享有的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的侵犯,是违法行为。另外,劳动者还享有自主择业权和就业权,法律对于劳动者的这种劳动权利给予充分保护。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种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对保险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从整体上看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4、执法制度 我国的劳动执法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程序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目前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进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了一批劳动争议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也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者就业的权利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先是企业内部出现了“内退”人员,后来又出现了“下岗职工”,虽然国家鼓励这部分人自谋生路,但是我国社会经济的状况又决定了在一定时期内将会有相当数量的待业人员,充分就业尚需等待机遇。不能充分就业的社会现实与公民就业权的尖锐冲突给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矛盾。 2、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私招滥雇,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生死合同”的出现,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益。 某些用工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报用工指标并通过劳动力市场招工,而是擅自通过张贴布告等形式私招滥雇。签订劳动合同本来是劳资双方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必经形式,但实践中,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少数的大型私营企业外,签订劳动合同者甚少。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出现了从企业利益出发,严重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一边倒合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用人单位,主要是一些劳动保护条件差,设施不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所谓的“生死条款”,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的情况,企业或雇主概不负责,这种条款严重地剥夺了劳动者的基本利益,逃避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上说这种违法条款是无效的。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字样,引起了一些诉讼案件。 3、劳动安全事故呈现上升趋势,劳动安全问题严重地威胁着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从1994年开始,劳动安全责任事故以年均11.9%的速度增长。尽管国务院明文规定:企业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中提取10%至20%费用,用作劳动条件的改善。有关资料表明,全国范围内针对安全卫生问题投入的经费都在不同程度地减少。有些单位根本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按国家“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修建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噪声、粉尘等多项指标严重超标,而职工却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不顾职工生产安全,严重违反劳动安全操作规程,一旦造成事故,有些领导干部缺乏责任感,对事故隐瞒不报,致使这些不法企业更加有恃无恐。劳动部为贯彻《劳动法》的实施曾经发布了大量的规章条例,但这些规章条例是否真正落实?生产安全监督的力度如何?劳动条件保护措施是否安全? 4、部分企业严重违反《劳动法》有关工时制度的规定,违法加班加点问题非常突出。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特殊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工作时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企业等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度,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更不得变相延长工作时间,规避法律。但目前私营企业违反劳动法,强迫工人加班,违法要求工人加班的情况非常严重。①东莞市大朗镇美而进毛织厂甚至出现了湖南打工仔刘晃棋在连续加班后吐血而亡的惨剧。福建某外资鞋厂职工月加班平均达一百多小时,最高时月加班达180小时,其职工频频向工会发出呼吁:“请救救我们吧!”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1/2/2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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